代任制有利于评估拟任者的工作能力态度及效果
行政会发言人张永春及行政公职局局长吴惠娴日前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守则》修订法案的内容中,有一项是在委任领导及主管方面,为了让监督实体有充分时间观察拟获任用的官员,法案建议在正式委任领导及主管前,应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关人员,当显示适合时才正式委任,代任最长一年。此外,为了促进人员流动,法案建议如现职领导及主管以代任方式获委任至其它岗位,在代任期间中止原有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终基于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岗位正式任职,有关人员仍可返回原有岗位。
这项代任制新措施,在铨叙制度上又称「试用期制」或「准入制」。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务员制度,早就根据其源于民国政府在大陆时期的公务员制度,而明定了类似「试用期」的制度。而在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这一规定为公务员任命中的试用期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为此,中组部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任职试用期制度作了规范。
内地的「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间的管理。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试用期满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综上所述,任命中的试用期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有助于组织全面评估被任命者的能力、态度、效果和适应性,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这个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被任命者适合所担任的职务,并具备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能力。因而「试用期」是组织对于干部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评价期,也是干部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的过程,让干部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可以帮助干部更好地融入新的工作岗位,熟悉和掌握工作要求和流程。而且,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把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初期就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
虽然《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守则》修订法案是使用了「代任」一词,但其性质和内容都与上述的「试用期」制极为相近。澳门特区政府引入该项制度,有利于推进特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是治区理政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当然,也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及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某些适应性的调整。比如。其中的如现职领导及主管以代任方式获委任至其它岗位,在代任期间中止原有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终基于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岗位正式任职,有关人员仍可返回原有岗位的建议规定,就让调任新职的公务员没有「后顾之忧」,安心及放心履行新职务。这是一种人性化的安排设置。
实行「代任制」,将有利于观察和评估代任官员的工作能力,包括任务完成效率、决策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多个方面,检验其是否具备履行新职务所需能力和素质。通过实际工作表现,监督实体可以评估其是否胜任新职务,以及是否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而且监督实体也可以及时发现代任官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助,促进其改进和提高。因此,「代任制」为监督实体提供了一个观察和评估官员的机会,有助于监督实体在提拔公务员时作出更加准确和明智的决策,从而保障公共行政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对于代任官员而言,「代任制」也为被代任官员提供了一个适应新工作环境和团队文化的机会,这有助于减少因环境不适应而导致的后期工作问题。当然,更是展现自己的能力和表现的一个机会。在代任期的一年内,代任官员在履行所有职务都与正式任命的没有区别,期满后经过考察考核证明胜任后可以正式获得任命;倘不适合这个职务官员返回原有岗位。因而代任期不仅是监督实体对代任官员的考察,也是代任官员了解并决定是否适合该职位的过程。
对拟获任用官员实行「代任制」,这是一种更加公开、透明、长久的「任前公示」,为社会和民众监督用人上的腐败提供了方便,在选人用人上便于吸纳民众的意见;这还是一种领导及主管官员任用考核的延续,使对他们的考核更加规范可行。「代任制」的官员,虽说应该是已经过了考核阶段,也过了监督实体的初审批阶段,但由于有了「代任期」,实际上使拟任官员接受了进一步考核。这种岗位考核,是对原有考核有效的补充。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守则》修订法案未有提到如何对代任官员进行考核和管理的内容,这可能要等到该法案立法会通过并由行政长官签署颁布后,再由特区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之。
实际上,在代任期内,监督实体必须对代任官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考核。这包括评估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以及领导能力等方面。如果代任官员在代任期内表现不佳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监督实体有权终止其任用,并取消其代任期满后转正的资格。代任期满后,监督实体应当根据代任官员在代任期内的表现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表现优秀的官员,会予以表彰和提拔,如通过转正、提前转正或任用等方式给予肯定。而对于表现不佳的官员,监督实体应当采取进一步的培训、指导或调整岗位等措施,以帮助其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应当加大民众在官员代任期内的发言权,以增加监督,加大「代任制」的民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