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补强澳门特区政府人员就职宣誓制度

  上周五举行的行政会会议,完成讨论《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及相关法规》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据行政会发言人张永春、行政公职局局长吴惠娴介绍,为落实《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公务人员就职时须进行宣誓的规定,以及完善公务人员的管理和纪律制度,特区政府制定本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就职宣誓制度、完善纪律制度、应对涉嫌违纪的公务人员为免受纪律处分而在纪律程序完结前提前退休或离职的中止申请退休程序,及优化因病缺勤的监察机制等四个方面。

  在完善就职宣誓方面就职宣誓方面,法案建议所有非领导及主管的公务人员就职时须以签署声明书的方式进行宣誓,拒绝宣誓者会被撤销相关任用。故意宣读与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视为拒绝宣誓。此外,法案在誓词增订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容。如果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违反誓词的行为,会被提起纪律程序及被科处撤职处分。同时,建议修改《司法官通则》,让上述要求适用于司法官。现职的公务人员在法案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内须以上述方式宣誓,拒绝宣誓者会被科处撤职处分。

  也就是说,《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及相关法规》法律草案,从《就职宣誓法》中有关「宣誓人」的范围,是指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延扩到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比照《就职宣誓法》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须于接受职务时以签署声明方式宣誓,为此须提交由其签署的载有附件所列相关誓词的声明书」的规范,法案建议所有非领导及主管的公务人员在就职时须以签署声明书的方式进行宣誓,誓词中增订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容。拒绝宣誓者会被撤销相关任用。故意宣读与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视为拒绝宣誓。

  依照各国宪法或各地区法例,担任一定职务的政治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须按照指定的誓词宣誓。拒绝依法宣誓人士,最严重的情况,可能会丧失就任资格。实际上,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必要程序,就从澳门特区来说,《澳门基本法》的第四章「政治体制」的第七节「宣誓效忠」,就专为相关政治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而「度身定做」。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第一百零二条更是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澳门新修订的《维护国家安全法》也增加了公务人员在就职时必须进行宣誓的条文内容。为此,今年二月间,对在澳门回归祖国「午夜立法」时制定的《就职宣誓法》,进行了补强性的修订。现在,则是通过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及相关法规,将这些法律中规范的对象亦即「宣誓人」,延扩到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这样就补齐「短板」,将澳门特区的所有公务员,都全面完整地规范为在就职时必须进行效忠宣誓的对象。

  但似乎是仍然有所「疏漏」。当然并非是指普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是按照《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必须「加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员,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等,在履行该程序时的规范,并没有反映在《就职宣誓法》上,而《就职宣誓法》的第一条「标的」,是明确表述「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一)项至(五)项及(七)项规定的宣誓人的宣誓事宜。」的。

  或许,这个问题由其第八条「主持及监誓」中的「行政长官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主要官员及检察长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来处置,亦即是交由中央人民政府来规范。倘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必要专门为此而做出法律解释或指引,当然,由于时空背景不同,澳门特区无需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那样,但也应当有一个法定的指引。

  也或许,是基于澳门特区只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无权就涉及国家宪法的事务进行立法。不过,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构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构选出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任时应当公开对宪法宣誓之后,全国所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分别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比照之下,澳门特区也是省级行政区划,因而制定本特区的《宪法宣誓办法》,或是在《就职宣誓法》中,增加具体实施《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规范,似乎更能精准地体现「把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

  在一个月之后,就将举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程序,就是在国家主席习近平的主持或监誓下,行政长官岑浩辉,及第六届政府的主要官员宣誓就职。如是按照过去的惯例,是「宣誓人」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举起右手进行庄严宣誓。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它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因此,为了体现「爱国者治澳」,彰显宪法权威,增强中央政府任命官员的宪法观念,激励他们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澳门特区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在当日的就职宣誓仪式中,也应当实施这种「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誓」的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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