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如果不可以,合理吗?要不要改法律?

江苏南通今年33岁的小莉在10岁时父母离婚,此后小莉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沈某中断了联系。如今沈某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向小莉索要赡养费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莉履行赡养义务,并且提出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的述求。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赡养父母本就是子女承担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当作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与前提。对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莉每月支付其父亲沈某生活费700元。

小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表示,沈某在离婚时将房产都留给了小莉母亲,在某种程度上对女儿尽到了抚养义务。事实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它们之间并非是相互依存、互为依据的对象性关系,并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并不会因为父母是否经历过离婚、再婚等情况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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