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可休2至3天痛经假,有近20个省份明确了这一权益,大家如何看待痛经假?
近日,云南实行“痛经假”一事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11月1日起,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可以休假1至2日。
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后,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女性职工的这一权益得以落实。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浙江、陕西、江苏、山东、四川、江西等在内的全国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这一权益。
记者搜索后发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江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