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公司型国家的“有限责任”特征,这一点也不完全是来自公司国家的属性
说到公司型国家的“有限责任”特征,这一点也不完全是来自公司国家的属性,部分也来自西方蛮族国家传统。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提供了一些历史资料。
今天的西方国家,自罗马帝国之后的历史中,几乎没有产生什么责任观念。当然,一些古老的宗教和部落习惯,也会要求国王要对臣民福祉负责,发生公共灾难应受惩罚,这种观念后来慢慢演变成西方契约观念。它没有像中国一样发展为一种政治责任观念,而是随着封建制度发展为封君和附庸之间的一种人身关系,一种双向契约。(布洛赫712)在这种契约意识之下,欧洲人就丧失了公共精神。进入封建时代之后,原来罗马帝国时代尚存的国家投资、建设、维护公共工程,提供公共服务的观念也消失了。在英、法、德这些蛮族国家的前身,国家不承担教育、济贫、公共工程建设等公共责任,相反,修桥补路挖水渠都成了工程使用者和小地方当局份内的事情。当时国家对公共事务的兴趣还不如一些地方大公,如安茹公爵建造了卢瓦尔河大堤,阿尔萨斯的腓力伯爵建造了几条运河。中世纪的欧洲国家甚至连法典都懒得提供,随着识字的人越来越少,罗马法衰落,蛮族的习惯和宗教迷信成为法律,今天很多人推崇的英美普通法系,其实就是产生于当时欧洲那种没文化、无责任的背景中。当时公共事业立法的倡导者几乎都是城市,只有城市出于现实需求关注学校、医院和经济法规。(布洛赫653)一直到12世纪,欧洲国家的统治者才再次对公共事务产生兴趣。(布洛赫652)到13世纪,国王和诸侯才介入稳定物价。英国济贫法,德国社会保险法,都是到工业化时代才出现。
而中国国家在这些方面承担公共责任的传统可上溯到有文字记载的所有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