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政府「组阁」应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

  昨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刊登了由代行终审法院院长职务的蔡武斌签署的《公告—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结果》,确认澳门特区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的总核算结果,并宣布当选的候选人为岑浩辉。

  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在终审法院的《公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确认澳门特区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当选的候选人为岑浩辉之后,现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就具有权力并必须依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的报告,并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岑浩辉为澳门特区第六任行政长官。

  在岑浩辉当选为第六任行政长官的候任人的翌日,现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在与岑浩辉会晤时,除了是再次祝贺岑浩辉高票当选第六任行政长官候任人之外,还表示在完成一系列必要的法定程序后,特区政府将向中央提交报告,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予以任命。而且他还将作出批示,在未来一段时间,政府将会在软硬件等各种资源上全力支持和配合岑浩辉先生筹组新一届政府的需要。同时,政府会继续推进既定的施政计划,全力以赴巩固澳门特区已取得的坚实基础,保持整体社会持续稳定祥和发展的步伐,为澳门回归二十五周年和新一届政府接任营造安全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因此,接下来的程序,就是贺一诚向中央提交有关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结果的报告,并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岑浩辉为澳门特区第六任行政长官。

  值得注意的是,在终审法院的《公告》中,是使用了「当选的候选人」一词,而不是惯常的「行政长官候任人」。这极有可能是严肃的法律用词不同于社会世俗的习惯用词,也有可能是对可能会有法律偏差的「行政长官候任人」一词作出善意的「修正」。

  实际上,从法律上说,岑浩辉只有在获得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并从李强总理手中接过任命状后,才是「行政长官候任人」,才有权正式进行筹组第六任特区政府的工作,直到十二月二十日在国家主席习近平的监誓下进行就职宣誓这个阶段,都是「行政长官候任人」。而在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对岑浩辉的任命,及李强总理向岑浩辉颁发任命书之前,他只是「行政长官选举的当选人」。而终审法院采用了「当选的候选人」一词,似乎也是印证了这个观点。当然,也是在「行政长官候任人」与「行政长官选举的当选人」之间,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平衡」。

  而在坊间,即使是岑浩辉尚未从中央政府手中获得权力进行第六届澳门特区政府的「组阁」工作之前,就已经疯传了「新内阁」班子的「名单」,甚至还有多个「版本」。虽然这也是出于希望岑浩辉能够组织一个既能够熟悉澳门情况,又能够精准领会及掌握中央政策意图;既具有「贤能爱国者治澳」资质,又拥有「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精神及实力、魄力的「内阁」班子的善良用意,但毕竟是忽略了中央在此政务活动中的「角色」及作用,单凭澳门人的善意,是不足够的。

  实际上,按照《澳门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职权之一,是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反过来说,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对于上述官员的任用,具有「决定权」和「任命权」。为了准确地体现将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因而行政长官在行使提名权之前,应当也必须事前与中央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共识后,才正式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实际上,中央直接对澳门特区行使的权力有多项,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亦即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决定澳门特区制度的权力;修改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外交和防务的权力;对特区立法的监督审查权;决定全国性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权力;宣布澳门特区进入非常状态的权力;批准澳门驻军派出部队协助特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权力,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等等,而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还摆放在较为前列的位置。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是体现在对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权。中央既然有特区的创制权和基本法的制定权,当然也就自然地拥有特区政府的组织权,这也是中央享受权力中十分重要的一项,也是单一制原则和国家主权的体现。这项权力首先体现在,回归前夕的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是由中央成立的,筹组特区政府的全部活动也是由中央主持的,而不是由澳门地区自行成立自己政府的。至于澳门回归祖国以后,对各任行政长官以至主要官员及检察长,也是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产生后,由中央「把关」并任命。

  有人曾经认为,既然中央的政策是「澳人治澳」,行政长官在澳门产生后,中央就应接受澳人的愿意,只是履行一下法律手续,不应拒绝任命。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倘是采取这种方式,中央享有对特区政府的组织权也就是名义上的,「高度自治」也就变成了「完全自治」。因而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既有法律手续上的意义,也有实质上的意义;既是形式上的权力,又是实质上的权力,中央政府有权拒绝任命特区产生的行政长官而发回重议。当然,在实践上,澳门历任行政长官的选举,都是在中央的主导下进行,因而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但在香港,却确实发生过有所谓「民主派」人士,抱有这种错误观点,并意图透过修改现行政制,实行「全面普选」,并派人参选行政长官的方式,意图将挑战中央全面管治权甚至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民主派」人士「硬塞」给中央任命。

  因此,除了行政长官人选外,包括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和海关关长在内的主要官员,及检察长的人选,在事前都应当与中央沟通协商,在中央确定「OK」后,才正式履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程序。

  在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就是是否继续向中央提名并报请葡裔居民担任主要官员?这正是目前澳门坊间议论得较多的一个议题。按道理,是应当如此,以便体现尊重历史传统及葡裔居民利益的精神。但在精准地领会中央的政策意图方面,他们的领悟力可能会有所不逮。因此,即使是有必要维持这个传统,也只能是摆放在政治敏感度不那么高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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