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还得负一定责任

最近,网上流传一条视频说:现在,依据《民法典》1165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看了这个视频,我拍手支持——我依法行车,对方违法闯祸,怎能要我承担责任呢?不公平啊!

然而,细细分析,这个视频有可能存在法律误解。

看以下法律条款的规定:

1、《民法典》: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典》是由人大组织编纂、审议批准、颁发的,属于基础法,也即普通法,当普用法与特别法有冲突时,以特别法中的规定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属于特别法,或者专门法,用来管理道路交通的事项,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范围内,依照其规定判处。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即使无过错,还是得“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认定行人或非机动车方相比机动车属于弱者,需要进行一定的保护;也借此警示机动车行车时要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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