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斥“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前,先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

  近年来,不少恶性犯罪的嫌疑人呈低龄化趋势。在近两年的犯罪活动中,不仅有不少未满16周岁的杀人犯、纵火犯,而且还出现了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的人犯罪手段甚是残忍,然而法院的判决基本都是从轻、减轻甚至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如此恶劣的行径仅仅是因为他们未成年就逃过应得的惩罚,这令人们十分愤怒,不少懂得一些法律知识的网友直接将矛头对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这部法律的存在纵容了未成年罪犯,因此就有了“未成年罪犯保护法”这个名词。

  广大网友的出发点是好的,没人愿意看到有人犯了罪却不受惩罚,但是网友们攻击的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是有点冤了。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人,我是很爱“抠字眼”的,我认为有必要解释一下轻判未成年犯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的关系。

  首先要点明的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处罚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的。《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这里的八中犯罪不是具体罪名,而是具体犯罪行为,如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依照的只能是《刑法》,如果像网友所说的按照什么“未成年罪犯保护法”来判的话,那就涉嫌徇私枉法了,法官也不敢这么干啊。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其实是一部纲领性的法律,它所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都是很宽泛的东西,不是具体做法,只有指导和宣传意义,没有像《刑法》这类实体法的可操作性,不能拿来作判决依据,这点可以结合法条理解。令网友们大喊“保护罪犯”的部分应该是司法保护部分,不过根据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关于“多少岁应该判刑”的规定,所以把各种因为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而从轻发落的判例“归功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说法是不对的。

  不过,人们怒斥《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好,大骂法院没给那些小混蛋该当的处罚也好,出发点都是对犯罪行为的痛恨以及对这些未成年罪犯自甘堕落的惋惜,未成年罪犯的增加,从另一面反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不到位,没有给未成年人足够良好的环境来避免他们堕入深渊。依我看,国家立法应该做好两手准备,第一,完善刑事责任相关条款,让那些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第二,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和效力,使其不再是宣传出版物,而是一把维权利器。

  毕竟,谁都不愿意看到本该绽放的生命堕入无边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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