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条例车速无论设置多快或多慢,主体责任都不在电动车企业
【本文来自《为什么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维持在25km/h?工信部回应》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对这个话题深有感触,说说个人看法:
上月刚在小区内减速右转,被1美团骑手的电动车从盲区进入撞了车侧,现场正巧有小区监控,明显骑手的速度接近30km/h,减速不及,可是交警以机动车有保险且无人员伤害,习惯性定了车辆全责,虽然申请复核,但因为赔损金额小,完全在2k交强险范围内,而不予以同意改双方同责。在与交警队申诉中了解到,近些年有不少骑手碰车的事故,多是人员无伤情况下,车主全责。阴谋论点不能排除电动车骑手专业碰瓷,和电动车车行内合伙套取交强险赔款。
电动车管理条例车速无论设置多快或多慢,主体责任都不在电动车企业,关键是看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尺度和日常对电动车的管理,如果放任电动车随意干扰机动车行驶而无任何处罚,早晚城里机动车都会停着不开,大家都骑电动车。合理的方案有很多,比如将电动助力车等代步类的车速限定在20km/h以内,以安全为强制性要求,另将各类骑手们驾驶的极速超过20km/h的化为电动摩托车,车辆强制保险,具备承担事故责任,相信超速事故能有效环节。
像电动车超速这类社会基层的治理难题,虽然通过企业在技术手段进行解决是能承担相当的社会责任,但不应是唯一的方案,主体的交管部门才应该是治理核心,否则社会问题都是管一阵好一阵,永无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