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该改改了

经 过几年的时间本人与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案终于成功追加了股东,对方公司先是更改法人 股东减资,然后通知本人和其他客户预付费,而当客户交费后不久这家公司就宣布经营不下去了,由于债务关系形成在股东减资之后,而这家公司账户上也没什么钱,所以客户们基本没拿回钱,本人也只是发现了一个股东减资操作的疑似漏洞(审判前本人也不确定这个漏洞是否真的存在)。

其实从改变法人 股东减资 预收费 到宣布经营不下去,这一系列操作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然而偏偏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

最后既然“预收费”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相关的法律能否与时俱进,进行相应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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