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否索要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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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江某诉称,其在北京经营一五金店铺,李某经常去购买材料。熟悉后,李通过微信又向江购买材料,承诺晚几天支付。从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李共陆续购买其五金材料8.8万余元。但,李某仅支付了7万元,尚欠1.8万余元未付。遂,江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4年9月5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被告李某未到庭,且李也没有书写欠条。故而,对江某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成为庭审的重点。

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提交了载有李某微信号和电话号码的微信注册页面截图,以证实被告李某身份的真实性。另,江某与李某完整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和刻录的光盘,以及李某回复称“江总钱没到账,工人工资也开不了,过了春节钱到账了再结吧”等聊天信息。由此,以证实被告李某欠江某货款1.8万余元的事实。

【判决】

2024年9月9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江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全面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江某货款1.8万余元。同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后记

那么,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诉讼证据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作为电子数据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则属于电子数据的重要形式,因而要保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另,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微信聊天作为证据要特别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就可以放心“删除”了。聊天记录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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