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童润中事件的几点看法
一、从理论上讲,在我国(大陆)国内,已经建立并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不存在(资产)阶级,既然不存在(资产)阶级,因此也就不存在阶级斗争。
二、但是,改开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在(已修改过的)法律框架内,一批又一批地出现了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是指所谓“民营企业”。在我国当前的公有制企业当中,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消失了,只有一些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资控股、参股的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一样,占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公共资源,但它们的营利除了缴纳税收以外,绝大部分就装进了所谓民营企业家个人的口袋里。
三、这种以通过占有、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获利的方式其实就和私有制下地主、资本家获利的方式是一样的。地主、资本家的(企业)经营行为不是劳动行为,而是奴役行为。地主、资本家通过占有(私有制下)、占用(公有制下)社会公共资源的方式,逼迫失去或很难保障的对社会公共资源权利的人民群众到其企业出卖身体,企业主们因此获利的行为就是奴役,就是剥削。所以,在我国阶级虽然在理论上消灭了,但这种独特的奴役剥削行为却是现实存在的。
四、童润中事件成为热点,不在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是当事人讲到的“社会主义制度"“阶级”“阶级斗争”。“阶级”“阶级斗争”,这个词在改开以后一段时间里还是讲的,在80年代、90年代,媒体上天天讲“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防止资产阶级和平演变”,但进入2000年以后,媒体上关于“阶级”“阶级斗争”的词就逐渐没有了。现在,如果谁还在讲“阶级”“阶级斗争”,简直就是大逆不道。前些日子,有个大学的学生的论文中出现了“阶级”和“反动派”这两个词,竟然引起巨大争议。
五、童润中提到“阶级”,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几个条文是这样写的:
1、序言部分: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2、序言部分: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六、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当前要解决的问题,即使排除关于“阶级”的讨论,政府、工会、劳动仲裁、法院也要更加关心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保障他们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嘲讽童润中们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并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同时,对民营企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