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青岛警方这个通报属于找补型通报

我看到青岛警方的这个通报,被网友们一顿抨击。

个人理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个通报属于找补型通报,即处罚的决定已作出,内部也不准备进一步处罚,但由于网友们众说纷纭,对这个处罚结果不满意,于是为了表明自己的决定是正确的,便作出了这么一份通报。

由于是找补型通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属于为了表明自己的决定正确,而不是完全站在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对整个事情进行阐述和分析,于是便出现了一些底层bug。

主要的bug是,没有把整个事件的是非对错逻辑关系,相对清晰的讲清楚,而是反过来希望通过一些选择性描述的写作手法,让读者认为是男司机小心眼,看到逆行车辆不愿让,导致女司机跟别人发生剐蹭,让整个事件变得不可控。

其实,按照男司机的说法,他本来是想让的,但看到女司机在车里骂骂咧咧,心里上火了,便没让她(见截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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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网友们的眼睛,非常火辣。这种选择性描述的方式,直接导致这个通报成了一个舆论灾难。官媒在发布这个通报后,连评论都不敢开。讲到这儿插一句。

官方的蓝底通报,原先具有很大公信力,但在最近的一些事件中,公信力逐渐下降。核心原因之一是,在某些案件事件中,官方通过选择性描述的写作手法,试图非常巧妙地去引导读者朝着官方预定的角度去解读。但由于大学普及率的提升,网友们的文化素质越来越高,这种选择性描述的写作手法,很难达到官方想要的结果。

你想嘛,最近一些年,每年都毕业1000万左右的大学生。几年累积下来,至少有几千万大学生。这些大学生,组成了网友群体中最中坚的评论群体。你想要刻意引导甚至蒙骗他们,是很难的。

对于这种引发集体关注的公众事件,是非曲直一定要讲清楚。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

逆行就是不对的,属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之一,尤其在这种非常狭窄的双向车道上,一旦逆行,便会跟对面来车怼一块儿,没有任何悬念。谁逆行,谁便是有错在先。有错在先的人,要预先想好表达歉意的方案。不能在跟来车堵一块儿后骂人,更不能打人。

你有错在先,结果还骂人,打人,还把人打出了血,打完后还跑了,这完全没法让普通群众接受。

官方通报中,要把这层基本的逻辑规则,讲清楚。如果你不讲,大家会觉得缺点什么。如果你不但不讲,还反过来试图通过选择性描述的写作手法,让大家觉得是因为男司机小心眼,才导致发生这一切,则通报翻车是必然的。

有几千万甚至上亿的高阶知识分子群体,在盯着你,你这点小心思,是逃不过网友们的眼睛的。

至于说这个女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标准上的寻衅滋事犯罪,是另外一层法律逻辑。

逆行肯定是错的,骂人也是错的,打人也是错的,打完后跑路也是错的。对于这些情形,个人认为基本没有什么争议空间。

接下来的问题是,她的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犯罪。青岛警方通报中的另外一个bug是,他们为了论证这个女司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便去模糊这个女司机的前述逆行、骂人、打人、打完后跑路的违法情形,好像这一切都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当你为了论证自己不追究她寻衅滋事犯罪决定的正确性,而去刻意模糊她的前述逆行、骂人、打人、打完后跑路的违法性时,便必然会陷入舆论翻车境地。

因为她的逆行、骂人、打人、打完后跑路的违法行为,没什么可辩解的。唯一的争议之处是,她的这些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标准。刑法是整个社会中处罚最严厉的一部法律,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对于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犯罪来讲,也是如此。它有一个立案标准,只有达到这个标准后,才会触犯该罪,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则属于普通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发该罪。

个人认为,青岛警方的通报中,应该把这两层逻辑关系,分开阐述。但它现在混淆在了一起,甚至试图通过这样的混淆,来引导读者得出一个它想要的结论,最后便引发了翻车。那么,青岛警方为什么不花费较多笔墨,去阐述这个女司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呢?

个人认为,他们可能也存在一定难言之处。因为法学界的很多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本身便是一个口袋罪,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口袋罪的核心精髓之一,便是带有一定模糊性。如果这个罪的相关标准,都非常明确,没有太多模糊性的话,则它便不再是口袋罪。

大家可以到百度中,用关键词“信访+寻衅滋事罪”搜索一下,会发现,有些人只是因为多次越级信访,便被界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并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我随便截了两张图,供大家参考(见截图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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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学界一些敢于发声的专家学者,时不时会提出建议,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或者把这个罪的各项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对于青岛警方来讲,如果他们花费很多笔墨,去着重描述这个女司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话,则相当于在把这个罪的相关标准,进行一定程度的明确和细化。个人认为,他们既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限。

由于青岛警方不愿或不能去触碰这个话题,但是他们内心又觉得这个女司机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他们又不愿或不能解释为什么不构成,于是便只能通过弱化这个女司机先前行为违法性的方式,来论证他们不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决定正确性。

但是,这种做法,本质上属于糊弄群众,被网友们追着质问,被舆论反复质疑。无奈之下,只好把评论都关了或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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