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致人死亡的区别,一是刑事犯罪,一是普通事件

【本文来自《儿童骑行被碾压案司机妻子:我得白血病后丈夫拼命加班,小孩父亲殴打并逼丈夫下跪》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看了这个事件的处理,说说个人看法,因为不妥之处太多了:

1、事件的定性不正确,把这个事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是极不正确,也不妥当。

      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致人死亡的区别,两者一是刑事犯罪,一是普通事件,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需要负担民事责任)。

      很显然,小车驾驶员把车开上未开通的道路,是有过错的,但对开车进入未开通道路就会碾压死人这个结果是没有预见的,而且正常逻辑也是不可预见的,自行车队上未开通道路是偶然的(也是违法行为),车队中的小孩会因为特殊原因摔倒更是偶然的,会摔倒到对面车道,小车轮子底下,更是偶然中的偶然,没人能够预见,没人应当预见。

2、对车队的过错放任不理。这个事件中,车队出行应该是集体行为,小孩及小孩的家长是其中一员。对于未成年小孩骑行上路,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结果,这个是应当预见的,也是可以预见的。允许的车队负责人有责任(如果有负责人属于法人组织的话)。没有负责人是自发组织的情况,那小孩的家长,也就是监护人有责任,不能因为是自家的小孩,是受害方,就把车队和家长应担的责任抹去不提,这个很不对的,不符合法治精神,但这是我国处理类似事件经常用的模式。

3、看视频,在事件发生后,车队人员对小车驾驶员有推、打的行为,这个也不能在事件中完全抹去的,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就算不构成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怎么也能算的,就算赔个理,道个歉,赔点医药钱也是好的。完全抹去不提,不在处理时候进行适当的考量,也是不妥的。

4、这事件未作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理的原因。这个道路是未开通道路,也就是未验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而在法律上,交通事故规定是在道路上才能发生,交警队应该就是因为这个未作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来处理。但是,在本事件中,这未开通的道路实际已经能够正常通行,具备了车辆通行的条件,只是未验收而已,而且不少车辆和行人都在这路上通行,包括肇事车辆和自行车车队。这个事件的发生,其实与这个道路是不是验收的正规道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绝对原因,不适合作为案件的主要定性标准,说的不好听,就算这个道路验收了,也不一定能阻止这个事件的发生,根本原因不在这。鉴于既定事实,这个事件是可以作为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来处理的,也适合作为交通肇事案件来处理,而不是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不妥。

看见不妥,多说了几句,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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