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香港——论《逃犯条例》为何会令世界金融集团不惜殊死一搏也要阻止的原因

新华社香港6月12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总部和立法会大楼所在的金钟地区12日发生骚乱。立法会主席决定取消原定在当天召开的审议《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会议,重新开会时间将另作通知。  

特区立法会原定12日11时开会审议《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但因示威者在周边区域阻占道路,聚众滋事,暴力冲击警方防线,开会时间宣布推迟。后来立法会在下午发出通知称,立法会主席决定当天的会议不再举行,待决定重新开会时间后再作通知。  

特区政府发言人当天表示,金钟一带发生骚乱,示威者严重堵塞主要交通干道,造成极大不便。不少示威者使用很危险的武器,暴力已达危险程度。他们不断冲击警务人员,情况越趋混乱。

《逃犯条例》是什么呢?胡锡进总编对此作了解释。

我给大家普及一下,香港反对派反对修订“逃犯条例”是怎么一回事。

“逃犯条例”在香港回归之前就有,根据该条例,香港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有移交逃犯,也就是引渡他们的协议。但是不包括中国大陆、台湾和澳门,这次修例是香港特区政府发起的,要把上述地区也包括进去。

香港反对派立刻将这一修例政治化、标签化了,宣称中国内地今后可以根据新的“逃犯条例”从香港引渡政治犯,从而打击香港的言论自由。然而特区政府的修例草案明确规定,适用于移交到内地的罪犯必须是犯有37种国际公认、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而且必须要由特区法院和特首双批准,才能实施移交。其中还规定了“八不移交”,明确说明被移送的罪犯不涉及与言论相关的行为,即不涉及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的行为。

退回到修例的原点,它完全是正常的立法行为。香港反对派就是在西方的支持下恶意搞事。大家知道,在西式民主体制下,恶意搞事经常会有市场,把不是事的事生生搞成“大事”。

情况基本就是这样。

我们知道香港基本法是这样的。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香港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并且,香港采用的是普通法,受到其他普通法使用地区的影响。普通法即英美法。

因此,香港可以独立于大陆法律,却与英美法律牵连。

当然我们知道基本法有一条一直没有通过的二十三条,是这样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如果通过《逃犯条例》,那其实和通过二十三条的效果是差不多了。可以用中国的法律,比如《反分裂国家法》,在国内进行(缺席)审判,然后在香港实施抓捕并引渡。这就不需要通过极不可靠的司法机关,只需要掌握行政机关就可以执行了。

那么为什么外国势力对基本法二十三条或者《逃犯条例》如此紧张呢?它们究竟要在香港干什么呢?这个不妨去看看韩毓海教授的名著《一篇读罢头飞雪,重读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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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中央并不只有香港一个选择。但留给香港的时间却是不多了。不是50年大限,而是争取成为中国的金融中心的机会可能是最后一次了。

事关香港的未来,本届香港政府要有所担当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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