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浩辉参选行政长官凸显治理体系重大改革
昨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了第44/2024号行政命令,内容为应岑浩辉法官的请求,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免除其担任终审法院院长、终审法院法官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该行政命令自公布之日起产生效力。
与以往行政长官发布的各项法律文件的日期,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的日期「不同步」,亦即刊登日期比签发日期迟几天的「规律」相比,这个第44/2024号行政命令的签发日期与刊登《公报》日期是「同步」的。这就凸显了岑浩辉辞去终审法院院长、终审法院法官及澳门特区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的急迫性,而且也使得日来盛传的岑浩辉将会参选第六任行政长官的消息,得到证实。此前人们的「猜特首人选」游戏,终于靴子落地。
实际上,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积极资格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公民;不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就任行政长官之后放弃倘有的外国居留权;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登记为选民。
而消极资格亦即资格限制有多项,其中一项是,下列人员在候选人提名开始日之前已经辞职或退休: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选管会成员、选委会委员、公共行政人员、宗教或信仰的司祭、外国的各级议会成员、任何外国政府的成员或各级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由于选管会已经宣布,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提名期自八月二十九日开始,至九月十二日,而岑浩辉正好就是属于上述的消极资格亦即资格限制的一种:司法官,因而必须赶在八月二十九日的候选人提名期开始之前完成辞职手续。而贺一诚的行政长官命令批准自八月二十八日起免除岑浩辉所担任的三个与司法官相关的职务,就正好吻合行政长官参选人提名期的开始日,因而具有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
由于岑浩辉是司法官,从来没有在任何选举活动中成为被选举人的经验,而且今次行政长官选举过程的时间比较短,因而在报名参选后,筹组参选办公室及撰写参选政纲的工作,就显得较为急促,而且对该项工作也较为生疏。不过,相信岑浩辉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参选办公室的筹组工作,并尽快草拟好参选政纲。
岑浩辉的参选行政长官,几乎可以说是「横空出世」,摔破了许多人的「眼镜」。但正因为如此,可见中央对包括港澳事务在内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心之坚定及贯彻魄力之大。其实,这从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提出的要「识变、应变、求变」,通过改革实现更好发展的论述,及其在到澳门特区进行考察调研时的一些「肢体语言」,就可以感受出来。而贺一诚在弃选第六任行政长官的声明中的「为了澳门的长远发展,从大局出发」中的「大局」两字,就是要贯彻执行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对治理体系进行改革,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所需」和「澳门所要」。
笔者日前分析过,从目前社会流传的几位人选尤其是「一号」人选(即岑浩辉)的情况看,就是贯彻了《决定》的改革精神,亦即是将会打破自一九九九年以来,由土生土长的传统商人家族成员出任特首的惯例,而是在内地出生及接受基本教育,也在澳门及葡国深造的现任主要官员。他们不但极为熟悉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而且更为深入了解中央的政策意图,更容易与中央沟通幷获得信任,因而可以将「一国两制」事业更全面、更深入地发展。
这个情况,有点类似一九八三年邓小平决定改革港澳工作,在将原本委托广东省委代管的港澳工委收回由中央直管的同时,改变过去长期以来由「老东纵」人员主掌香港新华社的传统做法,委派与香港没有任何瓜葛的许家屯出任社长,就是要摆脱过去与香港工商巨贾的过于密切的关系,防止「偏听偏信」,使得中央的政策意图能够「一杆子插到底」地贯彻执行。
实际上,正如许多评论人士所指,在二零一九年的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开始,就已经改变过去是由本地大家族「当家」的传统,由与本地家族关系较疏的贺一诚出选。如今更进一步,由与本地家族及世俗社会完全没有关系的首席司法官参选。这就不但可以摆脱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纠缠,而且也有利于澳门社会的法制和法治建设,为治理体系的改革建设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岑浩辉在内地出生及接受基本教育,较能吃透弄懂中央的政策意图;但又在澳门和葡国深造法律及司法专业知识,对澳门社会有较深刻的了解。因而相信就更能全面深入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
而且,基于其在接近二十五年的终审法院院长的任期内,亲自审理了欧文龙、何超明等重大贪腐案件,而且审理选管会撤销民主派参选名单资格(DQ)事件,及对警方禁止某些团体进行「反华」集会活动的上诉案,作出公平裁决。因而相信在今后,澳门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及反贪等工作,将会有更好的进展。
岑浩辉虽然平时较为严肃,但也有不少「金句」。他曾坦言:「澳门地域狭窄、人情兴盛,唯有通过建立制度保障、加强对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他屡次在司法年度开幕礼上强调廉洁的重要性,曾指澳门:「以华人为主体的小社会,人际关系密切、各种利益盘根错节的社团社会,问题就非常突出」,提醒法官免被人利用。他还敢于批评某些倚老卖老的法律界元老:「希望那些所谓法律界元老们要确实正视和拥抱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回归中国,并成立近十八年的社会现实,不要再死守那些在欧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包括葡萄牙早已抛弃阻碍社会发展和司法运作的旧思维、旧制度。」
在岑浩辉的严谨工作态度下,澳门特区司法机关的审案品质大为提高。他曾指出,澳门终审法院的一等成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澳门终审法院裁决「零」释法:「我们很欣慰的是,二十年来作为终审法法院院长,我们的裁判、二百八十九宗案子中,没有一件由于我们终审法院做出的裁决,而引起或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情况(出现)。」这种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在带到特区政府及行政机关后,相信能够得到发扬光大。
当然,也有人担心,岑浩辉的行政工作经验较浅。但相信岑浩辉在当选及获中央任命并出任行政长官后,能够以其在二十四年前以三十七岁就出任终审法院院长后,很快就「上手」,粉碎了某些葡萄牙法官「澳门法院没有能力承担司法运作,迟早会把他们请回去」的妄言那样,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磨合期」,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