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宣判,是时候向前看了【弓道是非】

日前,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迎来了二审宣判结果。2018年,当事人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因单身遭拒绝后,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庭一审驳回了徐枣枣的诉讼请求,这次的二审,则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徐枣枣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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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呢,首先是个法律问题。徐枣枣告医院的理由,是医院侵犯了她的“一般人格权”。这个“一般人格权”,是民法上的一个抽象概念,包括人格的独立、平等、自由和尊严。但法院的判决理由,重点并不在医院有没有“侵犯人格”上面,而是强调医院没有“违法”。法院认为,徐枣枣寻求冻卵,不是为了医疗,而是延迟生育,医院拒绝为她冻卵,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听上去像鸡同鸭讲,但两边其实说的都对。

徐枣枣说医院侵犯她人格,具体来讲,是在两个层面上,侵犯了她的人格平等权。第一,医院以单身为理由拒绝服务。原则上来说,医院提供服务,对于已婚和未婚者,应该平等对待,不能够只对一方提供服务,而拒绝另外一方。徐枣枣觉得自己因为“婚姻状态”而受到了医院歧视,是有道理的。第二,医院对男性提供冻精的服务,而且对婚姻状态没有限制,单身也可以。那么,仅仅拒绝单身女性,就涉及到性别歧视。

法院说医院没有违法,这个“法”确实存在。冻卵也属于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2003年,原卫生部同时修订了和辅助生殖技术有关的三份文件。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里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另一份文件,《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则明确允许男性通过“精子库”自行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之用,而且没有“已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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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据这两份文件,医疗机构为已婚夫妇和未婚男性保存生殖细胞,仅将未婚女性排除在外,当然是合法的。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对单身女性的性别和婚姻状态的双重歧视。

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计划生育政策。原卫生部禁令的前置条件,就是不符合计生规定。2003年,仍然是计划生育执行较为严格的时期,距离“二孩政策”逐步开放,还有10年之久。为了尽量确保一对夫妇一个孩子,显然不能为已经有孩子的已婚夫妇,和还没有结婚的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当然了,光是这一点,没法解释为什么不禁止未婚男性使用辅助生殖。

其次,是女性冻卵比男性冻精有更高的风险。正常情况下,女性一个月只排一颗卵子。但是,冻卵从复苏到使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美国生殖医学会的研究,38岁以下女性,一颗冷冻卵子能够成功孕育婴儿的机率,大概只有2%到12%。所以,为了确保成功率,就要冻存足够数量的卵子。这需要女性注射促排卵药物,让更多的卵泡同时发育,这样一次手术就能取更多的卵子。有的女性为了存够的数量,还会多次取卵。无论是注射排卵药物,还是取卵手术,都有一定的健康风险,比可能会导致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降低生殖功能,有出血、感染的风险,等等。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这是一部2003年颁布的部门规章。经过了20年,不但我国的人口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医疗技术更是突飞猛进。先从技术来说,经过多年发展,卵子冷冻技术已经基本成熟,取卵术对人体的损伤也大都在可控范围之内。比如说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发生率低于1%,而且多出现在本身就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的女性身上。现在的取卵手术属于微创手术,在风险上,就是普通微创手术的水平。在正规医疗机构,由具备资质和经验的医师实施,出现意外和损伤的概率非常小。所以,仅从技术上来说,取卵和冻卵技术成熟、风险可控,具备了临床应用的条件,可以在明确告知风险的前提下,由女性自行选择。

现阶段,导致它们被禁用的,主要还是伦理方面的原因。我们的人大和政协代表曾经多次提议修改2003年规章,卫健委给出的两份答复,很能说明问题。

2017年,对人大代表戴海蓉提出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时,卫健委答复:对单身人士生育权通过法律进行许可,与我国传统价值、公序良俗不相符合。加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律层面对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限制,也充分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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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提出《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卫健委先的答复,在一通长篇论述取卵和冻卵技术的风险和生育成功率之后,最后的落点是为单身女性冻卵,可能造成女性进一步推迟生育计划,而推迟生育年龄,不利于保障女性和子代健康。此外,卫健委还提出了一个观点,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其以盈利为目的,最终导致技术的滥用。

总结一下:未婚生育不符合传统价值,单身女性抚养孩子有损儿童权益,以及放开单身女性冻卵,女性会放心推迟生育年龄,进一步晚婚晚育,以及“辅助生殖技术”不应该商业化。这四条基本上,就涵盖了放开冻卵的所有伦理阻碍。

看来时代确实在变化。我记得2005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现在却担心起晚婚晚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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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条反对理由,都有其合理性。但还是那句话,时代在变化。其中最首要的变化,在于相比20年以前、10年以前,我国的人口状态发生了很大变化,“促生”代替“节育”,成为了人口政策的主要目标导向。如果以“鼓励生育”为首要的政策出发点,那么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辅助生殖技术”向所有健康人群——无论男性女性、结婚与否——开放使用,究竟是会提高生育率,还是会由于推迟育龄,而降低生育率。如果确实有助于提高生育率,那么开放冻精、冻卵,无疑是一个可行的政策选项。至于其他限制,比如说对未婚生育、特别是女性未婚生育的禁忌,随着价值观念、社会保障水平、女性经济地位的变化,都在不断松动。如果实在绕不开“未婚生育”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参考新加坡的做法,允许21岁至35岁的健康女性选择冻卵,但结婚后才可以使用。生育率和结婚率两全,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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