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敬祥一件绿毛背心判为抢劫犯,判刑16年羁押13年,河南首例无罪抗诉案警示

【案情简述】首先我们必须致敬河南省检察院蒋汉生检察官,7年来执着为胥敬祥查证纠正错案,让蒙冤13年的胥敬祥终于获得无罪释放!

【媒体报道】河南鹿邑县杨湖口乡农民胥敬祥被控8起入室抢劫2起盗窃,1992年4月13日被捕入狱,2005年3月15日无罪释放,羁押13年成为河南首例检察院无罪抗诉案。

1992 年4月,有人举报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刑拘10天后,胥敬祥招供说同梁小龙及他带来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事实]:一件绿色毛背心成认定有罪关键证据。关押间胥时而认罪,时而翻供,耗时4年10个月。1997年3月7日一审认定胥敬祥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后直至1997年冬天,曾办理胥敬祥案的民警李传贵,因被指控在办理胥敬祥案时涉嫌徇私舞弊,案卷传至河南省检察院蒋汉生检察官手上,李传贵[案]成为胥敬祥翻案重要转折点。蒋汉生查看案卷梳理证据后得出结论,胥敬祥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随后7年4个月蒋汉生执着为胥敬祥纠正错案,走访证人调查取证、看望其家属。2001年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原审重审。2002 年4月鹿邑县法院仍维持原判。2003 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2004 年6月省高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蒋汉生检察官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2004 年12月河南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撤销了有罪判决。2005 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13年关押后胥敬祥重新获得了自由。

【胥敬祥难点解析】蒋汉生检察官分析说[胥敬祥案错误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重审,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主要[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从发现错案到纠正错误历时7年4个月做无罪抗诉,省市县三级法院历时3年8个月4次审理最终使错案得以纠正];指出[原判司法人员在没有查明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一件衣服作为定案证据,办案极度草率,完全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没有排除各项怀疑,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冤案可怕处:轻信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定抢劫罪,定罪在没有人证物证,供述相互矛盾,无作案工具等草率定罪;关键证据是胥敬祥所穿的绿色毛背心,加上依据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最终定罪; 更甚是所谓证据从胥敬祥家中扣押的衣物,是满世界随处可以买到的证据,所谓[赃物]仅凭直面辨认的方式,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不是疑犯胥敬祥亲笔所签;离奇是所谓同案犯梁小龙被警方抓获后,坚决否认与胥敬祥共同抢劫……漏洞百出各证据孤立存在,无法相互印证,证据根本未达到充分的标准,若可以如此任性刑讯逼供,如此草率引用屈打成招的口供,来作为定案依据,势必破坏法治引发更多冤假错案出现。

【六大警示】凭件绿毛背心判定抢劫犯判刑16年;这起典型冤案带来了至少六大警示:

[1]公检法机关办案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胥案中指控其犯罪的证据本身存在问题: 如时间对象事实上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作案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这警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不充分的证据就轻易定罪。

[2]公检法机关摒弃有罪推定观念:从一开始就被认定为有罪,办案机关的证据收集,都从证明其有罪的角度入手,必须重申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3]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本案胥敬祥遭受残酷的刑讯逼供认罪。这警示规范执法的必要性,严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或证据,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强化案件审查和监督机制:预审员李传贵发现案件有疑点,但意见未得到足够重视。这提醒司法流程中每个环节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案件,同时要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冤假错案。

[5]确保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机制:在胥敬祥1案中公安、检察和法院间只有紧密配合,缺少相互制约,三道关口均都失守。胥案表明公检法机关应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6]建立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检察抗诉纠错长达7年4个月,这警示司法机关一旦发现错案应及时启动纠错机制,不可借各因素拖延甚至阻挠,避免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冤案的发生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损害司法公信力。通过总结此类冤案的教训,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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