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油的不管买油的罐车? 违法!
油罐车事件,两个问题:
- 卖油的可以不管买油的车?错,必须管! 如果不管,既违规又违法!
- 买油的买了去做工业用,卖油的就不要管买油的车?违法!
食品安全是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这些规定只是说说的?当然不是。那么上述条款是如何实施和保证的呢?依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法律实施细则和条例。这些标准和条例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风险管理”和“全程控制”中的责任。GMP大家都知道吧?其实,国内的食品生产也有一套类似GMP一样的东西,即《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用植物油生产卫生规范》。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该标准规定对食品运输有以下规定:
7.4.2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这一条有两点:1. 容器即罐车要清洁。既然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罐车在生产企业的场地上,企业就必须负责。央企国企是国计民生行业的中流砥柱,要讲政治,更应该作好风险管控,知晓客户自提运输车辆的清洁状况,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还没出厂呢,企业怎么免责?不信的话等着看天津事件的调查结果,板子一定会打到源头企业去。2. 避免交叉污染。交叉污染包括多方面。如果客户自提车辆罐里面有半罐氰化钠液体,灌油的时候泄露了,或者把灌油的连接管道给污染了怎么办?所以这一条规定必须“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交叉污染”。有人要说了,难道我开个小店,别人来买油,我还要对他拿的油壶负责吗?问得好。风险管理是根据危害的大小和发生频率进行管理。你自己拿把壶出问题危害的只是个人,但一罐油几十吨出去,危害性有多大?你半个月才买壶油,罐车可是天天来的喔,怎么比? 再想想,同样是看小电影,你家里面半夜偷偷看没人管,但你要大庭广众之下放着看就是犯罪。这个道理很简单。
那么,产品的污染风险如何控制?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收到和管理手段,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等。这些管理手段和措施,包括生产工艺和流程设计、厂区布置和隔离、设备制造要求和安装要求、清洁要求、人员卫生要求以及管理文件等,也包括设备防污染、厂房防污染和区域防污染。没有这些东西,就通不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7.5
根据第9条和第14条,生产企业需要对罐车里面的油取样。如果你只是从自己的贮罐取样,叫“出厂”质量吗?如果罐车的油有问题,你怎么证明不是你灌油的连接管道有问题或灌油过程因其他原因造成罐车污染?所以这些技术性的规范条文都是有道理的,只是大家不知道或不清楚背后的缘由。
上述的要求,在实施条例也同样有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5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根据条文5.4 和10.2 - 不同品种的油必须分开或分别存储。如果你卖的油做工业用,对不起,必须从不同的贮罐里灌注。也就是说,同一个罐里的油,作为生产企业,你只能而且必须把它定义为一种用途 - 这不是从用户端定义,而是从生产端定义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防止交叉污染。
其他要求如防交叉污染和卫生管理等同GB 14881 里面的通用要求。
说到现在,生产企业的责任应该很清楚、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