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预期要稳定。这种文字描述,恐怕不合适、不准确,有误导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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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过去的既往不咎,预期要稳定。这种文字描述,恐怕不合适、不准确,有误导的嫌疑。
(1)法不溯及既往,这句话只是一种概括性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原则,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的情况、做甄别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于这个原则。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案例,都可以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这种原则的,某些案例是存在例外情况的,是不能适用的。
(2)过去的既往不咎,这句话,同样不是法律规定。同理,需要看具体的案例、做具体判断。具体的违法情况不同,是否要被追究,如何追究,追究溯及的期限是多长,同样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参照法规的具体条文,做具体的甄别判断,不能用一句话,简单概括直接作结论。很多案例同样存在,既往也同样被咎的情况。
(3)所谓的“预期要稳定”,本身就是一句推卸责任的片汤话,预期是否稳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前因后果,做具体分析,不能随便用所谓的预期稳定之类的话,来代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引进外资政策,包括税收的政策法规,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是明牌,不是暗牌,大家都知道,外国投资者也清楚,希捷能说它不清楚吗?如果不存在有意识地避税被发现的情况,如果没有具体证据,会被税务局约谈吗?苏州税务局为什么找希捷谈判?而不是找其它外资企业谈?有前因必有后果,希捷自己就没有什么过错?全是税务局的错?这种片面偏执的文字描述,很不负责任,好像是税务局在设计套路、巧取豪夺似的。
(5)最后,楼主说的,法不溯及既往,过去的既往不咎,预期要稳定这段话,从文章所例举的希捷案例来看,完全不适用,完全是两码事,文不对题。希捷是明知故犯,故意避税,故意逃避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