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人如何走出名利困境?

文 | 风声

近期,网络上广泛流传一则热贴,贴主自称是一名留美学生,积累了一些信用,在临近毕业之际,竟然将手中的美国银行卡一一刷爆,并成功套现出约14万美元的巨款,折合人民币近百万元,自己更是得意地宣称:这是“赚取到的人生的第一桶金”。不过截至目前该贴子还没有被确切证实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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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剖析了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罗翔分析,这种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基本刑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是可以判到无期徒刑的,

罗翔还解释,诈骗属于自然犯,任何国家都会视为犯罪,不管骗的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涉嫌诈骗罪,中国人在国外诈骗,涉及属人管辖,只要你是中国人,无论你跑到哪里,我国的法律都可以追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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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作为社交媒体上颇具令名的罗圣人来蹭这个热点并不奇怪,奇怪的是,罗圣人的回答显然并不完善。

罗翔所言,属于中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原则,问题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认定需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定了“两次催收”和“超过3个月”两个条件。显然这涉及到美国银行的业务模型对信用卡逾期不还风险的容忍程度。

而根据美国法律,信用卡诈骗仅涉及虚假身份或伪造的卡刷卡,而在美国拥有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制度下,按贴中所说在该留学生已经回国的情况下,这个催收的动作就近乎不可能证明,更遑论其他更多复杂的事项。

罗圣人立教的用心当然是好的,但是显然忽略中美之间法律的异同,社会环境的差异,迫不及待地跳出来以普法为名激起讨论,得意洋洋之余颇给人一种精神XX人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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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我国的社交媒体上活跃着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尤其以律师居多,如罗圣之类的法学教授们往往也兼职律师。有兢兢业业普法的,也有怀着别样心思的。前些年,某些社交媒体上活跃着大量的所谓“公知”,律师群体占了其中不小的比例。基本上通行的特点就是极其酷爱发声,极其活跃,但又极不严谨,信口开河的很多,与律师职业要求的法律专业度严谨性逻辑性完全背道而驰。当然,这里不针对具体个人,只是说这种现象确实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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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律师里,所谓公知的比例高,其实是个值得探究的问题,这涉及到律师职业的自我定位、与国际境外的类比以及最不可或缺的律师职业的困境。

追溯历史,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完全是从国外移植来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单行法规,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与传统的刀笔先生或者说讼师相比,彼时的精英律师自况为:“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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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职业描述。客观说,律师与讼师相比,最显著的区别是:讼师游离于传统体制之外,不被官方认可和承认,其活动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引导和调整,只能是一种灰色职业,专业伦理与素养尤其令人堪忧,而律师则有了制度的保障。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历经兴废。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第6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但被告所请之辩护人,须经法庭认可后,方得出庭辩护”。

其后,经历部分大城市酌情试办、部分大中城市试办和全面推行律师制度三个阶段。在借鉴苏联律师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实际,逐步建立起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其后因种种原因中断近20年,直到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恢复重建律师制度。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通过,成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

有了制度保障,中国律师业发展突飞猛进。这里上一组数据。2022年6月,全国律师达60.5万人;2022年底,65.16万多人;2023年7月,67.7万人;2024年1月,70.7万人。而在司法部印发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明确表示,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达到75万名。

显然,从顶层设计层面,国家认为我国需要向社会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律师行业还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还是最近,也有一则关于律师的新闻,一名博主网上发布言论,建议别人“去做擦边直播吧”,称自己律师收入月入5000元,直播收入2万元左右,“没有直播,我在上海活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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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后续被一些自媒体转发并引起了一定的关注,该博主发布视频回应否认擦边,称只是玩笑,但是这并没有让事件平息下来,该女子透露自己被举报到了司法局和律协。

其中很大一部分举报人,其实自己也在从事法律工作,在他(她)们看来,这名女子的所作所为这样是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特别是女律师本来就承受各种压力,认为她可能加剧部分人对女律师的刻板印象。

搞网红,做直播,当下再正常不过的社会现象。这一次之所以激起了波澜,关键还是在于该女律师再一次揭开了行业的伤疤。

关于律师,在很多人印象里,所谓律师就是跟着老板晃,出入酒店、写字楼,在高档餐厅上觥筹交错的红男绿女,要不就是出入法庭唇枪舌战的辩论高手。现在沦落到社交平台用擦边球方法吸引关注,看乐子的是外人,破防的是所谓法律共同体的业内人士。

律师供给不断增加,但是案源的增长却远没有跟上,对青年律师尤其如此。上述走擦边风格的律师不过是其中一个代表,在上海5000左右的收入,属实过低了。到底有没有擦边跳舞可以交给有关部门去认定,但是收入的低微显然是重要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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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根本,既有个体的原因,也有整个律师行业趋势的原因。结合前面的数据,司法部的规划里最容易落实的量化指标就是律师人数的增长,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国家对律师队伍的整个决策大方向,是不断增大供给,充分满足市场需要,通过充分竞争的市场去满足社会大众的法律需要。

如果再翻译一下,对国家而言,最乐于见到的局面是,适当制造红海市场,社会遍布大量卷成狗的律师队伍,各显其能,去触达市场、去服务市场。

尤其是中国这个依旧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国家,有着大量中低收入人群,这部分人付费能力和意愿不高,但是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又是客观存在,这也就理解了律师群体里不少人在社交媒体上暴论频出,甚至不乏低智出位的言论。毕竟,用户的筛选与吸引也是一个双向的过程。

反面例子,可以看看香港。截至2021年年底,香港总人口为741.31万人,律师人数为10812人,大律师1585人。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普通律师主要做的是一些文案和接待当事人工作,不能出庭,另外一类是大律师,即可以出庭,且一般不接待当事人,由普通律师跟大律师对接。而大律师的数量被人为限制,收费数额极高。香港富豪们的争产,动辄支付上亿的律师费用,就是这个制度下的杰作。中国大陆需要这样的律师制度吗?显然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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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某种程度上,需要珍惜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卖力演出的律师们,这是衡量社会法律服务供给的重要风向标,毕竟,这是获得低价且过得去的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

另一方面,大量的供给,缓慢的高端业务增长,中低端法律业务呈现的红海格局,几乎必然导致的格局就是律师制度的完全商业化。律师们将不可避免地为了生存,把执业的主要目的从社会公正转移到商业活动上。而这其中,必然充斥着过度利益导向,为了获取案源的过度竞争,甚至想方设法挑起社会冲突,夸大矛盾,从中渔利。中国社交媒体上一度得势的所谓“大法党”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以嫖娼为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嫖娼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是社会道德塑造的必然。但是,包括一些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者却采取了故意混淆视听的方式,挑战执法权威,试图在类似热点事件中博取名声,甚或对相关法条进行符合其意志的删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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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著名钢琴王子,李某迪因为嫖娼被逮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就此,公安机关进行了相关通报。本来这是一件让粉丝破防,让大众吃瓜的乐事,喜提几个热搜是免不了的。但是某些法律从业者,却故意逆风而上。声称公布李某迪因嫖娼被拘,影响了他个人的声誉,伤害了“艺术家的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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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出发,选择的挑战点则是该行政处罚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毫无疑问,这样的看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李某迪”所享受的声誉和金钱回报,与其知名度密切相关。其行为违反了相应法规,理应进行处罚,基于其知名度依法对外进行通报,合法合规,毕竟作为所谓钢琴王子的人设,是影响其身价的重要因素。某些法律从业者就此发出的杂音,除了故意带节奏,想实现性交易合法化的理想,与梦想的国际化接轨之外,更多的还是基于蹭热度、博流量,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出位思维。

而类似的法律人故意搏出位的言论,在社会热点案件中已经累见不鲜。前面所提到的那些活跃在社交媒体的律师公知,很大程度上也是学艺不精加上试图突破职业困境的综合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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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位不是坏事,但是为了出位而出位显然不能让社会高看一眼,倘若行业大面积出现类似的思维,无疑是行业的结构性问题。

怎么办?作为标准舶来品的律师业,可以适当借鉴下国际经验。比如日本。日本大量的法学院毕业生在司法考试失利后就退出转而从事其他“准律师”职业,比如税务师、专利代理人、公共会计师、行政书士等,作为律师职能的补充,以日本特有的行政书士为例,1997年修正的《行政书士法》明确规定了设立行政书士的目的:为公民提供便捷服务,以方便行政部门的管理。其工作内容为当事人起草政府要求的移民、遗产继承、公司注册、机动车登记等法律文件。

这样的律师、准律师二元制度架构,各司其责,同时实现了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从业者精细分工,并不比统统冠以律师头衔来得差。

当然,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发展历程不同,是否如此,需要广泛的长期论证与精微的操作。

不过总体而言,就我国律师制度而言,最理想的目标方向,应该是基于中国国情的摸索,实现律师与现实法律需求的动态平衡,成为高效率、低成本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一环,而非过逐利的商业机器群体,覆盖最广大的国民群体,让即使收入最低的人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律师自身而言,应该定位为纠纷的解决者,而非诉讼的发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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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中国法治的兴盛绝不能等同于诉讼量的兴盛,更不能等同于律师收入的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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