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煮肘和二妞妈这件事,说一些个人观点

看了一下煮肘这件事,说一些个人观点。

他这个事本身不复杂。按照目前多益网络披露的文件资料显示,徐波在大约十几年前,找了一个女性(名叫汤敬,网络俗称二妞妈),共同生了13个孩子。两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当时纯属同居。其中,两个孩子是通过传统自然方式生的,另外11个孩子,我猜测可能是通过捐精方式生的。

因为在目前披露的捐精协议中,精子供体是“BO XU”,即疑似徐波的拼音。当然,捐精协议主要是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没有约定几个孩子。不确定这剩下的11个孩子,是否都是“BO XU”所捐生。

讲到这儿插一句。通过捐精方式生孩子,可以有效规避法律责任。如果是通过自然传统方式生育孩子的话,则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不管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普遍都承认非婚生子女拥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徐波之前跟二妞妈生育的两个孩子,对徐波的财产具有完全的继承权。徐波也需要抚养他们,对他们具有完全的抚养义务。

但是,后来通过捐精方式生育的孩子,则跟徐波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虽然可能有血缘关系,但是没有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徐波对这些孩子没有抚养的义务,这些孩子对徐波的财产,也没有继承权。

按照目前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二妞妈生育了这么多孩子后,徐波前前后后共计向她转账大约8.1亿。其中,4亿左右的转账,徐波都标注了“借款”或“jiekuan”,另外4.1亿左右的转账中,没有做这个标注。二妞妈后来向徐波也陆陆续续进行转账,总计转账5.1亿左右。其中,有1000万标注为“还款”,剩下的转账没有做这个标注。也就是说,徐波总计向二妞妈转账约8.1亿,而二妞妈总计向徐波转账约5.1亿,中间还差3亿。

于是,徐波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二妞妈欠他3亿的借款,要求法院判决归还。

一审法院的判决思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其实避开了这笔3亿转账的实质,而是利用举证责任规则,判决徐波败诉。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最基本的举证责任规则。由于徐波无法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笔转账属于借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他败诉。

从实质性角度出发,对于这种转账,一般无外乎是以下三种情况:

1、属于借款;2、属于赠与;3、属于开支和消费。

即要么是借款,要么是赠与,要么是消费开支。从逻辑角度来讲,没有其他可能性。法律对于如何判断这种转账的性质,比较复杂。不是说你有个借条,或者在转账时备注是“借款”,则必然会认定为是借款。

因为在现实中,曾出现过大量的虚假借款诉讼案件,让法院遭遇过极其痛苦的司法审判经历,所以对于这种借款案件,法官需要通过一系列外在因素,来评判是否属于真实借款。简单来讲,法官需要看双方是否有借条、欠条、收据、银行转账记录、非法集资、借款的交付、投资、筹集资金、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各方财产变动情况、低价转让财产、无理由放弃权利、男女恋爱关系或者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等,来评判是否确实构成借款。

也就是说,法官需要综合一系列可能的因素,直击事情本身的核心,来认定到底是不是属于借款。不是说你拿个借条或者银行转账记录,就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认定为借款。大家也不要怪法院为什么把这类案件,搞得这么复杂。法院也是没办法,被各种聪明算计的当事人,给逼的。如果你用一些机械量化的标准,来进行简单评判的话,有些当事人会按照这个标准,通过自己的强势地位,量身定制出证据。

在法院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裁判时,另外一方持续喊冤。在一些极端的案件中,在法院按照这个量化标准判完后,喊冤的一方甚至可能自杀轻生。现实非常复杂,人性非常险恶。所以逼得法院实在没办法,制定出非常复杂的参考标准,要求审案法官直击核心,综合各种因素评判到底是不是属于真实借款,而不是按照一些简单量化的标准,来进行评判。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两人有长达十几年的复杂的男女关系,且通过传统和非传统方式,生育了十几个孩子,两人之间的转账,到底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消费开支,从实质性角度出发,不一定容易评判。

因此,一审法官没有着重分析这个问题,而是从举证责任规则角度,对双方进行诉讼责任的划分。徐波作为原告,有责任对借款事实提出相应证据。徐波提出的证据是,银行转账记录。其中,4亿左右备注有“借款”或“jiekuan”,另外4.1亿没有备注。由于被告二妞妈已经回转了5.1亿,所以徐波提出的诉请为3亿。

在这其中,其实存在一个问题,即诉请的3亿,到底是属于有备注为“借款”的,还是没有备注的?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阐述这个问题。

但我猜测从法官的内心角度来讲,可能属于没有备注为“借款”的。因为你给人家转了8.1亿,人家给你还了5.1亿,如果是借款抵消的话,应该是先抵消那部分更加明确可能是借款的款项。对方回转的钱,不可能是去抵消赠与或者消费开支,因为赠与和消费开支,本身不需要抵消。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剩下的3个亿转账,应该是属于没有备注为“借款”的款项。如果这3个亿转账没有备注的话,法律定性将会变得更加模糊。

相当于说,原告徐波只是拿出了没有备注的转账记录,认为是借款,要求被告归还。被告对此举出的证据是,两人存在着漫长且极其复杂的男女关系,并且还有13个孩子,并据此认为,这笔转账不是借款,而是共同生活消费支出。我们不要用普通人的视角,去看待这种高额消费。

十几年的生活,共计消费3个亿,平摊到一年的话,大概每年2000万左右。这还没有去除购置房产或者其他大额资产的费用。如果在全世界不同国家,买一些别墅,可能几千万甚至一个亿便出去了。

我见过一些有钱人的生活,出去玩一下,包个机,可能一两百万便花出去了。

讲到这儿插一句。我猜测这3个亿,可能已经花了。即便法院判决被告二妞妈偿还,估计她也不一定有这个能力偿还。一审法官的思路是,由于被告二妞妈已经提出证据,认为这是共同生活消费支出,所以原告徐波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这笔钱属于借款,谁让他的原始证据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这么弱呢。

由于徐波没有其他有力证据,因此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这是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如果徐波对此不服的话,可以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是终局裁判。徐波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启动二审程序。

​最后说一句,这是有钱人的高端游戏,跟99.99%的人无关。我们普通人不要入戏太深,吃瓜看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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