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的彩礼返还问题,我的观点是为了杜绝彩礼,一分钱都不应该返还给男方

近些年来关于彩礼纠纷的司法判决,绝大多数是偏向于女性,男性成功索回全部彩礼的案例少之又少,以至于不少人把婚姻当成获取暴利的工具。

对于这些败坏道德底线的荒唐事,都是批评的声音居多(女拳除外),也有非常多的人借此抨击中国的法院体系,痛骂司法工作者的无能与不公。但在此我还是要为法律工作者们说一句冤枉,真不是法官想这么判,而是往往只能这么判。

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承认彩礼与婚姻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如果离婚时判决女方因为婚姻破裂,所以需要返还男方彩礼,不就等于承认了婚前支付的彩礼是构成婚姻的前置条件,等于是承认了金钱可以用于买办婚姻且受法律保护?那这都不是违法的问题了,这是违宪啊。

所以关于彩礼纠纷网民中对法院的批评大多都集中在法官个人道德层面,但这是完全错误的。根本原因是“婚姻自由”和“禁止买办婚姻”,使得法院根本不可能将彩礼与婚姻之间构成任何联系,彩礼只能是男方在婚前“自愿”赠予女方的,那在离婚时彩礼就根本不应该出现在讨论的事项中。

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2023年河南省高院曾发布了一个案例,该案件中一男子在向女方支付18万元的彩礼后结婚,女方在婚后两个月内怀孕,然后在没通知男方的情况下流产,然后马上离婚且不退还哪怕一分彩礼。而这其实已经是该女子第7次结婚,之前的结婚都是同样的步骤,闪婚,怀孕,然后流产,离婚,彩礼不退。男方把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并在一审二审都被驳回诉求后一路告上了高院,并且还拉来了女子的前夫(不知道是第几任)出庭作证。在案情如此明朗的情况下,最高院也只判女子返还18万彩礼中的10万元。

如果只是几个地方的少数个例,那我们还能用司法工作者的道德素质来做解释,但如果这是普遍问题,甚至像这个案子中女方如法炮制7次,就算一路打到最高院案情也十分清晰明朗,但也只能得到对男方不利的结果,那我们就必须讨论是不是法律结构本身的问题了。

所以我的观点是,对于一切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全部拒绝。要是我们真的想杜绝彩礼这种陋习,那在法律层面就不能给予彩礼任何合理性,要让所有人都明白彩礼这个钱你只要给出去就绝对要不回来。当所有人都清晰的认识到这种风险时,彩礼现象才会逐渐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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