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新增耕地背景分析

【本文由“无心化雨”推荐,来自《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农耕作业会不会贻误农时?内蒙古开鲁县回应》评论区,标题为无心化雨添加】

观网很多人说承包人“擅自”改变了土地性质、转租等,有人对此做了分析,转帖如下:

根据开鲁县通报中“双胜村委会与张某柱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该地块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用于饲草料种植,土地租赁费用为每亩每年4元。此地块不是二轮延包范围的土地。

“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主要是林草地类。“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的4650亩地块“国土三调”调查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

一群大V大叫反转,但是我曾经跟农户有过接触,搞规模化农业的,如果没有足够的政策支持和ZF承诺,他们是不会投入的,且如此大面积的土地“多年私自开垦耕种”是一个颇为可笑的描述。

因此我稍稍百度,找到了内蒙古日报上刊登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31批   2022年5月3日)》(http://t.cn/A6TuGJvP),其中就有开鲁县建华镇的案例,这份文件对该县治荒历史的叙述完全可以做为内蒙古开鲁县干部下田拦春耕追踪的参考背景。

其中提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文件精神, 1999年,开鲁县结合还有150万亩沙地(荒沼)未治理的实际,制定了《开鲁县“5150”荒沼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即:利用五年时间治理150万亩荒沼。”可见开鲁县对荒沼治理是有计划有规划的。

而建华镇案例里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明确“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要多种方式并举。根据群众的意愿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卖、承包、股份合作、集体治理开发或其它方式。……

    承包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时,严禁将治理难度大的弃之不管。   

以租赁方式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在租赁期内治理开发的收益归租赁者。租赁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四荒”资源。……”

第十三条明确“ 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承包、股份合作和租赁方式治理的,允许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权。……”

我没查到这份文件的废止公告,那么推测租赁期内治理收益应按此办法规定归租赁者。

而且建华镇案例里也对“国土二调”数据有所解释“经调查核实,套核比对开鲁县“2009年二调”数据,总区域面积411158亩,草原面积239423亩(人工牧草地85099亩、天然牧草地154324亩)。但因国土二调数据上报时自治区统一调规,三三制开发形成的耕地和人口地基本未予统计。如“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显示大甸子村、二十家子村耕地为0,而这两个村通过三三制度开发形成的耕地约为3.5万亩,其中2000年二轮土地延包人口地为10208亩,实际存在将耕地调查为人工牧草地的情况。”可见公告里所谓“多年私自开垦耕种”也很难站住脚。

根据建华镇案例中提到的“2022年3月2日,发布《开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垦禁牧的公告》”我查到了2024年2月发布的《开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垦禁牧的公告》,其中“一、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约束性和用途分类的唯一性,原则以国土“三调”2020年末数据库作为地类认定依据,在此后形成的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原则上不作为地类认定和使用依据,违法用地线索需要进行查处。”根据这份公告,以“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阻拦耕种或者认定其为“多年私自开垦耕种”也是不合理的。

2004年至今,20年时间,把5600亩荒沼治理改造为可耕种的耕地,或许土地用途在多轮政策变更中会有所争议,但把所谓违法违规的矛头指向租赁户,这种行为让人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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