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20国安法 条条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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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煽动叛乱法》

  1798年出台的《煽动叛乱法》是美国历史上最早的安全立法。该法规定,任何人“撰写、印刷、谈论、出版任何反对美国政府和国会的错误言论、谣言以及恶意的文字,以此诋毁、污衊政府及国会或煽动美国人民对政府的仇恨,都要受到两千美元以下的罚款和两年以下监禁的惩罚。”

  2. 《移民法》

  1924年通过的《移民法》是一套为了限制移民数量的美国联邦法案,根据不同国家设定相应的移民人数上限。

  3. 《间谍法》

  一战结束之初,时任总统威尔逊认为,战时忠诚度是国家取得战争胜利关键因素。在其强势主导下,1917年颁布《间谍法》,打击通敌卖国行为。该法规定可对未经授权擅自取得、接受和传播国防资讯,并对美军造成不利影响的个人,课以重罚,甚至判处死刑。

  美国士兵曼宁因把美军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空袭的影片及大量美国外交电报和军方报告等机密,交与“维基解密”网站,2013年8月被裁定间谍罪等罪名成立,判囚35年。美国前总统奥巴马2017年初宣布特赦,曼宁当年5月获释。

  2013年6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国家安全局(NSA)前承包商僱员斯诺登向《卫报》及《华盛顿邮报》泄露机密信息,斯诺登被控违反《间谍法》及盗窃政府财产。

  去年美国司法部一份文件显示,“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可能会因泄露机密材料而受到《间谍法》指控。

  4. 《外侨登记法》

  1940年出台的《外侨登记法》规定任何人帮助或企图组织由一些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破坏美国政府的人组成的社团、集团或集会,加入或联络明知有这种宗旨的社团、集团或集会都可被处以20年以下监禁或2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5. 《国家安全法》

  二战结束之初,美国安全问题非常突出。1947年,时任总统杜鲁门签署了两院通过的758号和2319号方案,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安全法》诞生。该法案对国家安全委员会职能、构成等核心问题作出了规定。其职能是关於国家安全的内政、外交和军事政策的整合,以及跨部门的协作为总统提供建议;还建立了一个国家军事机构负责对武装力量进行指导,在三个军部之上成立国家军事部。

  根据1949年重新颁布的《国家安全法修正案》,将鬆散的国家军事部改组为内阁级别的国防部,陆海空军种降格为国防部的下属部,国防部长开始获得武装力量的管理权与指挥权。

  6. 《中央情报局法》

  根据《国家安全法》,美国1947年成立了中央情报局,标志着美国情报机构体制的外向转型。冷战需要使美国法对安全问题的强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中央情报局在世界各地从事各种情报活动和隐蔽行动,对各国的渗透日益加剧,操纵各种政治力量,甚至不惜直接採用暴力行动,谋杀其他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政治领袖。

  7. 《国家安全局法》

  1959年,为规範国家安全局和其他目的,国会批准了《国家安全局法》,允许国家安全局通过卫星和遍及世界的监听站,截收各国的无线电通信信号,破译他们的密码,获取间谍的潜伏通信联络活动,为政府提供整理过的情报等。

  8. 《外国情报监视法案》

  1978年,因应“水门事件”,为了防止总统和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任意监听,《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ISA)诞生。参议员泰德.肯尼迪(Ted Kennedy)率先於1977年提出草案,最后版本於1978年由卡特总统签署公布施行。它允许“美国总统可以不考虑其他法律,通过司法部长授权,进行一年以上的电子侦察以获取外国政府或政府间组织的情报信息”。然而根据斯诺登提供的文件显示,美国国家安全局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绝密级网络监控计劃“棱镜计劃”,就是在FISA的框架之下实行,授权NSA可监听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劃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2018年1月,美国众议院又通过延长FISA的702条款有效期6年,允许美国政府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藉由美国企业搜集居住在国外的非美国人通讯资料。

  9. 《12333号总统行政指令》

  依据历年来颁布的有关法规进行职权劃分的美国国家安全机构之间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出现摩擦,特别是在反间谍领域。1981年,时任总统里根发出《12333号总统行政指令》,明确规定联邦调查局、中情局等情报机构的职权範围,并强调该法案的宗旨是要在获取重要情报同保护个人利益两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10. 《外国使团法》

  1982年通过的《外交使团法》,加强对外国驻美外交人员的监视,法律所涉事务包括提供签证、获取财产以及在刑事犯罪中扩大外交豁免权。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外国政府机构在美国的运作方式。在前苏联时期,塔斯社和《真理报》等俄罗斯新闻机构曾被美方指认为“外国使团”,越南通讯社也曾被美方指认为“外国使团”。

  美国国务院今年2月18日宣布,将新华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环球电视网以及中国日报和人民日报的发行商这5家新闻机构在美国的分支,列为“外国外交使团”。新政策将把这些媒体的美国业务纳入《外交使团法》辖制範畴,要求它们向美国国务院报告所有人员,登记旗下所有租赁或拥有的物业。根据《外交使团法》,这5家新闻机构的所有人员还需同使馆工作人员一样进行出行申报,人事变动和财务状况也要接受美国的审查和监督。

  11. 《军人间谍罪惩治法》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和平时期,间谍罪最高只可判处终身监禁。但1985年的沃克间谍案,因牵涉美国退役海军军官,致使很多人呼籲:在和平时期,若是军人犯间谍罪可处死刑。为遏制间谍罪增长,美国参议院批准了可在和平时期对犯间谍罪的军人处以死刑的《军人间谍罪惩治法》。

  12. 《关於制裁泄露国家经济和商业情报者的法令》

  国会1988年9月颁布《关於制裁泄露国家经济和商业情报者的法令》,用判处3到8年的徒刑取代之前的无作为或解僱。

  13. 《国家安全教育法》

  为提高国家安全机构后备人员的素质,保持其可持续发展,长久维护国家安全,美国於1991年颁布了关於设立国家安全专项资金及其操作运用程序的《国家安全教育法》。该法的出台,不仅让国家安全人员培养、储备等有法可依,而且使得美国安全成为各类学府、研究机构等的研究对象,让公众更加了解和重视国家安全。  

  14. 《反情报和安全促进法》

  在对外方面,参议院依据《外国情报侦察法》於1994年颁布了《反情报和安全促进法》,成立国家反情报政策委员会,负责反间谍协调工作。

  15. 《反经济间谍法》

  1996年9月,国会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经济间谍法》,规定对於为外国政府、公司或企业窃取美国商业情报的人,最高能判25万美元罚金,并处最高25年监禁;若犯罪者是法人,则罚金可至1000万美元;对於为美国公司窃取情报的美国人,可判25万罚金并处15年监禁,若犯罪者是法人,则罚金为500万美元。《反经济间谍法》为美国安全部门打击经济领域的间谍、窃密等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出台使美国的反间谍工作步入了新的阶段。

  16. 《2001美国爱国者法》

  《爱国者法》在2001年“9.11”恐袭发生大约1个月后由小布什政府推出,授予美国国家安全局、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三项反恐监控特权:截取和长期存储公民通信数据、使用漫遊窃听装置监听嫌疑人通话、追踪“独狼”恐怖嫌疑人等。这项法律颁布以来,有效期经过数次延长。最近一次延期是在2011年,有效期至今年6月1日零时。

  斯诺登曝光国安局大规模监控项目后,《爱国者法》受到民众质疑,促使奥巴马政府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以“改革版”《美国自由法》代替《爱国者法》。

  17. 《国土安全信息共享法》

  为加强对美国本土安全的重视,2002年通过了《国土安全信息共享法》,促进国家安全部门情报信息共享。

  18. 《国土安全法》

  2002年通过《国土安全法案》,成立了国土安全部,负责美国本土的安全工作,并且就反恐、保护公民安全、防止恶性恐怖袭击发生等问题,加强了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能。

  19. 《情报改革法》

  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到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为平息美国人对国家情报机制的不满,国会2004年通过了《情报改革法》,该法成为二战以来美国最重要的情报机构改革法案。根据法案,设立国家情报总监,管辖当时的15个情报机构;成立国家反恐中心,加强对恐怖嫌疑人的监督力度。

  20. 《保护美国法》

  200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保护美国法》,规定了对身在美国境外人士开展电子监听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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