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起诉诺贝尔得奖者的行为艺术,其实必要性不大。教会人认清作品本质比这重要。

还记得某类作家,咬牙切齿的说中国人基本都喜欢审丑,用了很多作品,也用了国画。

老实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话从来没有今天这样成为一个真理,因为其就是作家圈的,对于审丑现象的关注力,自然有比常人更敏锐的视角跟案例,也更有真实的环境感知。

所以,这个圈子出现的一些认知就更能理解了,某些作家喜欢骂中国,不是他们认为高人一等的优越,而是因为他鄙视自己圈子生活环境,但又不能指名道姓使自己排除这个圈子。

同样,他们认为自己的圈子是影响中国人思维,审美的重要圈子。所以,骂中国人不过曲线批评同行,毕竟中国人好得罪,再说不指名道姓,谁也不会当真。

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这个圈子诡谲怪诞的地方,也是特别有意思的事情。于是很多人都加入了批评中国人的行列,有多少是曲线批评同行的,不得而知,但民众骂他们的时候,他们毫无反应来看,他们这招其实得逞了的。

当然这也是这行,一些不事生产者精神内耗导致精神问题的重要因素。

起诉其人,其实是没必要的,这是一种精神上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某种程度上,这存在于各行各业,某些精致讨好型人格如果发生聚变,就容易出这类精神状态。

所以,健康的精神状态需要有识别书籍的能力,某些得奖作品,可以建议起诉书商,至少也得分个限制级。

比如这位得奖人士,至少在书面上写出类似香烟警示语,比如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谨慎观看,又比如,该书含有大量作者幻想时间,对精神敏感者恐产生生理不适,等字样。

既然是诺贝尔文学奖,自然也要高高举起这一亮相,比如诺贝尔评语其实可以印出一句话来。比如对细节描写的丰富程度让读者满意。

又或者标注成诺贝尔文学奖的偏好作品。这样既告知了心理生理不适,不良影响,而控诉无法产生法律后果的警示。这是保护了作者书商权宜,又提示了消费者,不要故意去碰瓷人家大作家。

这是一个双赢层面,所以个人认为应该起诉书商,要求书商在销售的时候,加上提示标语,如果作者不同意,这样再去起诉作者。这样既维护了市场规则,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三赢局面。

同样,关于限制级的文字,影视产品的销售,一直不绝于耳,文字类反而讨论得不多,建议这次起诉,一并将该提案送上议程。

性,暴力,对某些诅咒细节一直是文字作者们绞尽脑汁才能写出来的,这一点既需要保护作者权益,也得保护消费者权益。

所以,那位起诉者首先得先起诉书商,要求其在封面加上,作者幻想情节未经证实,防止心理敏感者产生生理不适且勿购买。要么加上,谨防情节产生斯德哥尔摩快感的警示语。

作为消费者,的确可以起诉消费产生的不快,甚至生理不适,这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去起诉,但某些起诉就不行了,那是因为实效问题。还有某些历史因素,因为作者也不过是投历史因素土壤之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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