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真理的关系

 

 

 

一、话从“真理标准”的讨论说起

在真理标准讨论之前,老百姓对国家领导人说的话写的文章全部都奉为真理,而且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因而在全国范围内造就了个人崇拜,个人迷信。后来开展真理标准讨论,有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共识,人们不再迷信国家领导人,不再迷信权威,无论你说得多好,也要经过实践检验。无疑,这是哲学的进步。

除了三十年前的这一点点进步,时间仿佛凝固了。现在几乎很少有人提到真理这个词,真理被人们遗忘了,真理被金钱和权力俘虏了,追求真理的人只有在网络上发一发牢骚,有时甚至连牢骚也不让你发。因为现在不讲真理了,讲的是金钱和权力,有金钱和权力就有真理,没有金钱和权力就没有真理。

我为什么要重提“真理标准”的话题呢,原因就在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某专栏作者写的博客,他要对五四运动提出的民主口号进行批判,他要对五四时期的新文化运动进行批判,他恨不得将中华民族仅存的一点点创新的火种扑灭掉。现在唯一受追捧的就是所谓的“国学”,几千年的封建垃圾沉渣泛起,愚民教育大行其道,看网上左愤青年的言论与文革红卫兵喊的口号如出一辙,头脑简单得不如一只猪。我想,我作为一名哲学的业余爱好者,也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他们弄清一些理论是非,不要让他们把“民主”这样的好东西糟蹋了。因此,我决定从“真理标准”说起,最后引入民主的话题。

二、真理的客观性、相对性、不确定性

真理的客观性。真理是人们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我们注意真理的表述,真理是。。。。。。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因为宇宙中的万事万物及其规律早就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真理是客观的,真理是唯一的,我们要寻找真理,只需要我们的意识去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就可以了,只需要我们去发现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真实面貌就可以了,我们离开了客观半步,就找不着真理。所以,我们追求真理,就要调查研究,发现事实真象,说真话,办真事,决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对于真理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真理的相对性。由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表现形式是复杂的,变化的,由于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认识是有限的,因此,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不可能一步到位发现它的全貌,只能够是部分的、局部的,就是说,我们对真理的认识可能是部分的,局部的,相对的。人类认识世界认识真理都是在进行接力赛跑,我们认识的都是相对的真理,无数相对的真理才可能组成绝对真理的长河。我们明白了真理的相对性,就可以识别那些手中有权并口口声声称自己掌握了绝对真理的假马克思主义者,退一万步说,你即使真的掌握了真理,你的真理也是相对真理,也是不完全的,也是可以商榷的。你凭什么说一不二,你说是就是,你说不是就不是,多数人的意见一点也听不进去呢?

真理的不确定性。虽然万事万物及其规律都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是运动的,变化的,人的生命和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因此,有些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我们是很难确定的。比如我们知道会死,但不知道哪一天会死;比如说凡事都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不确定的;比如说这个世界不变的就是变化,变化就是不确定的;这就是不确性真理,反过来说就是真理的不确性。真理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我们认识真理的难度(所以,我们要摸着石头过河)。

正因为真理的客观性、相对性、不确定性,增加了我们认识真理的难度,所以才要求我们通过实践去检验真理,才要求我们用创新的方法去面对复杂的变化的客观世界。

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的尺度是什么呢

真理分两类。一类属于自然科学,是关于物质及其运动规律的真理,科学家可以在实验室通过实验证明;另一类是属于社会科学,是关于事物(某种理论,某项政策,某个计划等)及其运动规律的真理,只能在社会实践中检验证明。

本文论述的对象主要以社会科学为主,比如某种理论,某项政策,某个计划等。我将这一类对象命名为事物,以示与物质区别开来(请参考我百度空间博客《两个基本的哲学问题》)。

实践要检验某种关于社会发展的理论是否正确,要检验某项政策是否合理,要检验某个计划是否完美,主要是看这种理论这项政策这个计划在实践中的结果,主要是看它们在实践中产生的“效应”,看“效应”对人们是否有益,是否有价值。实践的“尺度”主要是衡量它们产生的“效应”,看它们产生的效应对环境对人类(人们)是否有价值。这里要用到数量分析的方法,一是确定它们质的数量,有没有质变,有没有从一种质变化成另一种质;二是确定它们产生效应的数量,即价值量;三是这些效应的受体(包括环境与人类)的数量,即受益范围;通过数量分析,来判断它们产生的效应对环境对人类(人们)的影响,来判定它们价值的大小。是个别价值,少数价值,多数价值,还是完全没有价值?通过价值判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个别价值和少数价值,作部分肯定,对多数价值,作完全的肯定,对没有价值,作完全的否定。我们可以看到,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就是对被检验者产生的效应的价值判断过程

我们在实践检验过程中,在价值判断过程中,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变化性,认识的局限性,真理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会产生判断分歧,拿不准是应该肯定还是否定。这样的分歧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常发生。这个时候,我们只有一个办法,采用多数决的方式,来作出判断和结论,是真理,是谬误,都通过多数决来决定。比如法官判案,也要用到多数决,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否同意羁押陈水扁,三个法官最后投票表决,二比一,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未必就能发现真理,但多数可能离真理更近。

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多数概念是最常用的。在判定检验对象的质的时候,我们需要多数的概念;在判断检验对象的效应的时候,我们需要多数的概念;当我们在作结论的时候遇到分歧,我们需要多数的概念。特别是最后一个多数的概念,属于多数判断,就是“多数决”。即使在一半对一半的情况下,在一比一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放弃“多数决”,当然,这个多数是特殊多数。比如我们接待上访人员,上访人员与申诉对象之间,是一对一的矛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接访人员怎么办呢?怎么才能保证对上访案件的公正处理呢?偏袒任何一方都是不公正的,一方接受,一方不接受,这个案子还是解决不了,有可能上访人员还是要继续上访。这个时候,接访人员就必须充分地调查案情,发现真象,发现申辩双方各自有理的部份,发现双方承认和接受的部分,并且做一定的说服工作,让双方接受调解或裁决。一方接受,不解决问题,双方接受才解决问题。一方与双方,当然一是少数,双是多数,这是特殊的多数决,没有单数的多数决。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在检验、证明、发现真理的过程中,多数决”就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尺度。原来民主决策程序中的“多数决”竟然是检验、证明、发现真理的标准尺度!存于客观,出乎意料!

四、“多数决”的民主程序,是我们管理国家迫切需要的

为什么要用“多数决”来证明、发现真理呢?因为真理的不确定性,认识真理有点难,需要多数决来判定。因为任何事物只能用多数来肯定它的性质,任何事物产生的效应只能用多数来肯定它的价值,任何事物定性遇到分歧的时候,只能用多数来判定。真理不是某一个人自称的,真理也不应该服从权力,不能由权力来决定,不能由权力大小来决定,只能由既定的程序,多数决的程序来决定。这个多数,有一比一演化成双赢的特殊多数,有超过一半的简单多数,有事先约定的特定多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就是按这样的多数作出决策的。    

有人说,真理有时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没错,真理有时候是少数人发现的。但如果这少数人没有权,他们掌握了真理又有谁相信呢?我们要发现真理,先得纠正错误,纠正错误还得运用“多数决”,否则,真理还是不被人们承认。民主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抹杀少数(尊重和保留少数人的意见,维护少数人应有的权益),并不抹杀真理。相反,还有助于确定真理,有助于少数向多数转化。比如,当我们计划做某一件事的时候,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方能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才有可能将事情做下去。当少数人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的时,只能保留他们的意见,行动上还得与多数保持一致。当人们发现多数人的决策原来是错误的时候,原来的多数就会站到少数这一边,原来少数人的意见就变成了多数人的意见,就可以再一次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作出新的决策,纠正原来的错误决策。我们发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里边的少数和多数的概念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转化的动因是因为真理,真理是唯一的,真理被少数人发现和掌握了,但最终真理还要回到多数人这一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虽然不能避免错误,但能够通过自身的决策机制纠正错误。

如果没有“多数决”,我们又如何能够纠正错误,接近真理和发现真理呢?如果没有“多数决”,我们又怎能相信你就是代表了真理呢?我们又怎能心服口服地与你保持思想上和行动上的一致呢?

从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多数决”是必不可少的检验真理的尺度;在纠正错误的时候,我们发现“多数决”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在真理不能确定的时候,在判定遇到分歧的时候,我们发现“多数决”就是作出判定的唯一的工具。“多数决”广泛地适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运用在国家管理的过程中,比如运用在立法过程中,运用在行政过程中,运用在司法过程中。“多数决”不仅仅是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它还代表了社会公正,还代表了真理。

毛主席在提接班人的五个条件时,特别强调,必须要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要如何做到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呢?首先就要有德才兼备能够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优秀人才来管理国家。而优秀的人才产生不是靠自上而下的选拔,不是靠黑箱操作,不是靠私相授受,而是靠自下而上的公开的选举。选拔和选举,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选拔是少数人选多数人,选举是多数人选少数人;选拔是个别选拔人的个人的素质决定被选拔人的素质,选举是一群选举人的素质决定被选拔人的素质;一个人的眼光是有限的,一群人的眼光是无限的,选拔与选举的效果,在还没有进行的时候,就已经分出了高下。一个人的选拔是欠公允的,多数人的选举才是公正的。因此,我们需要“多数决”,我们需要民主。即使错了,“多数决”也能够自我纠正。

“多数决”就是民主的核心内容,当我们了解了“多数决”众多的好处时,当我们了解了“多数决”正是检验真理的尺度的时候,我们还会拒绝民主吗?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民主的时候,我们还要犹豫不决吗?还要将主张民主的人士投入牢狱吗?

(《民主的是是非非》之二)

                                                                                                                                                                                                      李冀章

                                                                                                                                                                                                  2009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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