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对巴勒斯坦平民,尤其妇女儿童,有一份不同于其他地方的基本保证责任

与其他地方的冲突不同,巴以冲突的出现有联合国决议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在该地区直接介入赋加新法制基础、新社群结构、新治理状态的因素。

而在介入赋加后,联合国并不再处理、并不再解决原本显然易预见、可预见的重大矛盾,并不再认真地解决由此种赋加而有的后续矛盾。

因此,相对于其他地区的冲突,除呼吁和平、调停纠纷、提供人道主义帮助外,联合国对被其法制所影响、所决定的巴勒斯坦人民,尤其平民,尤其妇女儿童,实际还有保证其基本权利、保证其能得享一份必要的基本和平的责任。

这份责任,联合国不能回避,也不能躲避,更不能以议代履、以议代行、以议代处。当初,对形成联合国相应法制决议负有倡导、推动、促成作用的国家更对此有不可推卸、不可延宕的相应义务,因为其所做切实改变了广大巴勒斯坦平民原本同于其他地方民众的长久生活命运,而这种改变因缺乏基本的和平保证机制与基础,还使众多一般平民的生活难以避免地处于一种易遭动荡的状态,而这种状态又是一般平民所难以靠自身加以改变的。联合国及相应责任方,在相应矛盾爆烈这么多年后,在基本和平及基本和平的提供和保障机能缺失这么多年后,纠处相应不足和不当,是正常世界、正常做法之应为。这不应继续属于期盼、期待之列,尤其在人类社会已进入二十一世纪,联合国也已创建超过七十年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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