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比较复杂难以界定,所以遇到危机情况,我们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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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半天实际上没写到重点上。

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要件主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没错,那么长一段话,实际上真正管用的就这两点。

就说A拿刀扎B这个事儿说吧。

首先,所谓的第一选择是跑,这个是对的,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你跑了哪怕没跑成,只要你有跑这个行为,就说明你有主动避险的前提了。在司法实践中,你已经得到了正当防卫所谓的正当性的50%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对方持刀,你被迫逃跑,既说明了你是受害人,又说明了你为了避免矛盾升级已经“尽一切手段了”,也就是你已经完成了主动避险了。这就是对方掏刀子的时候,你最好不要一下就上去搏斗的原因。

实践过程中,警方和检方经常会问一个要命的问题,你能不能逃走,能不能求救?能逃走不逃、能求救不求救,直接选择和对方搏斗。虽然不是一定被认定互殴,但这里可操作可争议的地方就太多了。所以从严谨性来说,为了避免麻烦,一点在第一时间边跑边大声呼求。

第二,你可以在无法逃跑,或者呼救无果的情况下选择迎战。A把刀扎进B身体了,不能反击?别逗了,都不用扎进你身体,只要他有扎或者砍这个动作,你就可以反击。不管是拳脚相加还是利用你身边一切可用的工具都可以。这么说吧,只要你没用枪支炸药管制刀具,都是法律允许的。

但这里有个目的和结果的度的问题需要注意。你反击的目的一定是自卫,A拿刀冲你来了,你正好坐在汽车里,然后你一脚油门撞过去,这就不叫自卫了。因为你既然有车,且你在车里,A对你的侵害不足以对你造成致命性,你完全有机会驾车离开或者锁上车门窗从容报警求救。

反过来,你坐在车里,看到有人持刀砍杀街上的路人,你一脚油门装上去,这就没问题了不单是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这个是有案例的,而且是一正一反,一个是持刀当街行凶被热心司机撞了,并且配合现场警方及时控制了行凶者,最后被评为见义勇为。另一个是大街上为了抓个小偷把对方直接撞死了,最后被判防卫过当。毕竟偷东西对被害者来说不算致命危险,撞死小偷显然过了防卫的界限了。

或者A赤手空拳向你打来,你捡块砖头棍棒是可以的,但顺手从身边的猪肉摊抓了把刀就有问题了。

目的一定是防卫!保护自己!不是战胜对方,更不要心存反ko的心思!

第三一定要是现在进行时!也就是说,必须是你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不能是预判,更不能是事后我越想越来气。

张扣扣案为什么死刑?要是当时别人打他妈,他捡块板砖拍死了其中一人,这叫正当防卫。过了这么多年越想越来气,结果终于忍不住火气了,把人家杀了,这就要故意杀人、谋杀。或者按照朴素的传统认知,这叫复仇!目前国家法律允许防卫,但不允许复仇。

法制社会,我们把正义的裁量和刑罚权渡让给了国家司法机构,所以刑事案件都是公诉而不是自诉。(牵扯名誉权、诽谤之类程度低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毕竟警力和检察机关没那么多人。)这也就是张扣扣死刑,昆山白衣哥正当防卫的区别。

最后就是度的问题,还是那句话,你的目的是自卫,且只能是自卫。A拿刀扎你,你一棍子打他脑袋上把他打晕过去了,你就绝对不能在动手了。或者你战斗力强大,三拳两脚把他打的逃跑了,你也不能追上去继续。这就是所谓的不法侵害已经终止,这时候你再有行为就不能算是自卫了。争取方法是赶紧报警!如果对方受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助就更是加分项了。

那有人可能说了,我怎么知道我停手了,对方会不会趁机再对我动手呢?所以我干脆直接奔着把对方弄死的结果下手。这就是绝对不可取的。还是那句话,自卫!你把对方打晕了,受伤动不了了,这个能看到吧?有了这个结果就必须住手了,否则极有可能最低也是防卫过当。因为你此时的行为已经超过了防卫的范畴了。

可是在现实中,普通人难免一动手就会因为紧张、上头了等现实情况难以确定这个程度和后果。那就讲个最简单的实操方法吧,如果你手上有棍棒类武器(临时捡的)照着对方的肩膀和小腿迎面骨狠狠的砸,如果是砖头石块就直接拍脸最好是打鼻梁骨的位置。这样对于一般人来说,都会迅速是对方失去战斗力,给自己造成逃跑机会。还有就是几乎不会造成对方致命性伤害。(一个发小儿是警察,他教我的。)这样几乎都会完美的判定你是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比较复杂难以界定。所以遇到危机情况,你需要记住的只有一件事,能跑就马上跑,跑不了必须动手也要制造机会让自己跑,事后一定咬死了自己的一切行为目的就是为了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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