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到了全面彻底清理澳门原有法律的时候了

   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表示,该法案内容不复杂,但涉及二百零四项法规,在技术层面相信审议需时,争取明年(二零二五年)中旬获立法会通过。张永春表示,为进一步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回归法》的规定,完善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特区政府于二零一零年公布第34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对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间颁布并采用为澳门特区法规的二千一百二十三项法律及法令进行清理及适应化的工作。在清理过程中,某些法规被判断为不生效。为了确定有关状况,特区颁布第11/2017号法律及第20/2019号法律,合共确认七百四十六项法规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以及废止十七项已没有存在价值的法规。

  在确认已不生效的法规后,特区政府有需要对剩下的仍生效法规作适应化及整合,以便按《基本法》及《回归法》的规定,对因回归而有必要修改的法律术语作词句替换、整理经适应化的规定及剔除已不生效的规定,并修正倘有的中葡文不准确之处。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上述适应化及整合的成果,特区政府分两个阶段提交法案,第一阶段处理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间颁布的法规,第二阶段处理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间颁布的法规。为处理第一阶段的法规,特区政府制定本法案,对于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间颁布且仍生效的若干法规作适应化及整合,并对与现行法律制度不协调甚至无法执行的法规,在不改变其原有政策下作轻微修改。同时,明示废止若干已没有存在价值的规定,确认于二零一九年后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规定的不生效状况,并重新公布经适应化及整合的法规。

     在澳门回归即将二十五周年,亦即是「五十年不变」过半后,澳门特区终于再次「出手」,清理澳门原有法律,并将其进行适应化的整合,较好地落实《澳门基本法》第八条有关「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及第一百四十五条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效。」的规定。

    行政长官贺一诚在《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的「附录二」《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提出的十一项立法计划中,第七项是《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第八项是《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而现在行政会完成的法案,是前面一项,但按照贺一诚在「附录二」的铺排,行政会还要在今年内完成后一项法案。这样,才能算是「功德完满」,全面彻底清理澳门原有法律。

    为何会将澳门回归前的原有法律,分开两阶段进行适应化及整合处理呢?其中的从一九七六年起计,是在一九七四年爆发「四二五革命」后,葡国政府由「反殖」的左倾年轻军人掌舵,因而也对澳门的政治地位进行重大的变革。一九七六年澳门第一届立法会成立,拥有本地立法的权利,并逐步停止在此之前延伸到澳门的葡国法律的生效。

   至于将澳门回归前自行制定的法律,以一九九三年划分为两个阶段,可能是出于以下的两点考虑:

    其一,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国外长钱其琛访问葡国,与葡国外长达成协议,中文即日起成为澳门官方语言。葡国政府由当时的总统苏亚雷斯签署公布了葡萄牙共和国第 455/99 号法令,规定「中文在澳门具有与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澳门政府公报》刊登葡国外交部关于中文官方地位的法令,中文成为官方语言,与葡语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此之前,澳门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及由澳督颁布的法令(当时实行「双轨立法」),全部都是使用葡文。在此之后,就以中葡双语进行立法。

     其二,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澳门基本法》。虽然是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但在此时起到澳门回归前,澳门的立法活动必须与《澳门基本法》相衔接。

     就此看来,澳门原有法律的适应化及整合的工作,可能是一九九三年之前制定的法律和法令较为艰巨和复杂。而对在一九九三年制定的法律和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的工作,就相对较为简单。

     根据《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澳门原有法律除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澳门原有法律将构成特区法律体系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澳门原有法律与澳门回归前实行的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仅指回归前澳门法律中由澳门本地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由澳门立法会和总督制定的法律、法令、行改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澳门实施的葡萄牙法律是葡萄牙主权的体现,是殖民的一种表现,它不属于《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的范围。当然,这不等于说这部分法律将伴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而消失。实际上,在澳门适用的葡国法律是澳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不少法律是回归后澳门特区需要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其中第七条规定,「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如以后发现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在向常委会所作的对上述「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其第五点就是「关于对今后发现与基本法抵

触的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他指出,由于筹委会仅着重对澳门原有法律中的法律和法令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全部澳门原有法律,且尙有部分法律、法令由于没有中文译本未作审查,因此,这些未经审查的原有法律可能存在与基本法抵触的内容。即使已审查的澳门原有法律中也可能有暂未发现与基本法抵触的问题。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如发现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澳门回归后,曾经多次进行对被采用为澳门特区法法律的原有法律进行清理及适应化的工作。而今次,则可能是「尽地一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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