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87鲁教人字32号》文和国家教委八六年《通知

谈《87鲁教人字32号》文和国家教委八六年《通知》

1987年12月,山东省教育厅出台文件规定:“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5年10月”

国家教委1986年12月《通知》规定“吸收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6年12月底”

从这两份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教委的政策文件具有可操作性、人性化,因为出台文件的时间和吸收民办教师的时间一致,这样以来,可以让参加到民办教师队伍的人具有选择性,既然1986年12月以后就不是民办教师了,加入到民办教师队伍没有希望了,人家就不会当民办教师了,所以国家教委出台的文件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赞同和支持,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1987年12月山东省教育厅出台的文件,漏洞百出、没有科学性安全性、不具备操作性,故意让人钻洞子、搞腐败、拉关系、走后门……!留下了许多后遗症,1987年12月山东省教育厅出台文件规定:吸收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5年10月,这表面上看好像比国家教委还要严格,实际上是搞形式主义的典型案例,试想,你让下面的各个地方学校在1987年12月填报某某人是1985年10月任教的民办教师,又不按照工资表时间,又没有监督部门,能办到吗?傻子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有些学校有关系的、走后门的、上蹿下跳的、不诚信的在校长的默许下都把任教时间填写在了1985年10月前,而有些学校的校长对老师“吹风”说民办教师建立档案(编制)按照工资表时间,这样以来就出现了同时一起工作的人员,有的成为民办教师,有的成为临时代课民办教师,更甚者有个教导主任把他1987年12月参加工作的女儿的任教时间,为了吻合山东教育厅出台的文件,故意把任教时间提前到1985年10月前,在山东省莒县,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87鲁教人字32号》文不科学、不具备严格的操作性,给诚实守信的合格民办教师制造了一系列麻烦和问题,民办教师编制建立后给他们这些人的存在和自尊自爱造成了极大的侵害,1985年10月后至1987年12月以前任教的“临时代课民办教师”任教十四年、十五年后的1999年8月被当做不合格民办教师一刀切辞退,造成了极大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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