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期间撞伤人,法院:雇主赔偿全部损失
凤凰网
2024年01月18日 10:26:09 来自北京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赔偿该谁来承担?近日,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由该员工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某工厂是个体工商户,傅某受雇于该工厂。2022年8月,傅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接运货物途中,与驾驶电动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无责任,傅某负全部责任。
伤者杨某于事发当日到医院就诊并办理住院手续,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10天后出院。事故发生后,该工厂为杨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傅某一分未赔。后来杨某将傅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傅某请求追加工厂为被告。
杨某诉称,要求傅某和其所在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傅某辩称,对于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是他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给对方造成伤害,应当由工厂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工厂则称,虽然与傅某是雇佣关系,但是其仅在工厂工作不到10天时间,工厂安排傅某去接货,傅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驾车出行的安全隐患,但傅某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傅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工厂无责任。
杨某的损失究竟应当由傅某赔偿还是由其工作单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为工厂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杨某损害,其所在工厂应当对杨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傅某有重大过失,只涉及到工厂承担侵权责任后再向傅某追偿问题,但不影响工厂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杨某提供的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依据其损害后果,法院确定某工厂应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5万元,扣除其住院期间已支付的部分,应向杨某支付赔偿款2.1万元。作为工厂的经营者,吕某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法官称,本案属于雇主代替雇员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杨某的损害虽由傅某造成,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雇主即某工厂和工厂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傅某不承担责任。工厂担责后,可向雇员傅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