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任命官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修改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表示,为配合和落实第8/2023号法律《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就任公共职务时须声明或宣誓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切实履行澳门特区的宪制责任,并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特区政府经分析和参考邻近地区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本澳的实际情况后,制定本法案。法案新增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作为宣誓主体,并增订相应誓词。同时,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以签署声明方式宣誓。完善宣誓行为的要求及监誓制度,规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签署经篡改相关誓词的声明书,又或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将视为拒绝宣誓;此外,亦建议由监誓人确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去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在向立法会介绍行政法务范畴二零二四年主要工作计划时指出,明年度特区政府将务实有序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配套立法,配合立法会做好修改《立法会选举法》的审议工作。依照《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特区政府将提交修改《就职宣誓法》的法案,完善特区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制度。随后,笔者连续三日,分别以《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的重大举措》、《〈就职宣誓法〉应参照国家规范及香港模式的内容》,及《修改〈就职宣誓法〉应当补强及完善的几项内容》,对修改《就职宣誓法》进行了一些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笔者还指出,在《就职宣誓法》修改完成后,就将与《维护国家安全法》,及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等一道,形成习近平要求的「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环境,及更好地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
现在,由于修改《就职宣誓法》法案的内容尚未公开,因而不知道除了张司长所述的内容之外,还有什么新增的内容。而比照香港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而制定的《二零二一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其主要精神上在于防范再次出现某些反对派议员在就职宣誓时拒宣誓、乱宣誓等的乱象。而在澳门特区,这种乱象完全没有市场,尤其是在实行「爱国者治澳」原则,参选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才能参加选举活动之后,基本上可以排除这种乱象发生。
因此,在澳门特区,还需更进一步,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规定,要求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员,在就职时必须进行宪法宣誓。实际上,《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有两层意思。
其一,这些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员(除终审法院院长外,下同),可以说是「中管干部」,其任命制度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因而也可以说是「国家干部」。因此,其在任职宣誓时,有必要完整地体现「一国两制」方针。如果说,《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主要是体现「两制」的话,进行宪法宣誓就是体现「一国」。
其二,既然是《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主要官员必须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也是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而也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就职仪式,更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内心必须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一种神圣严肃要求。因此,这些「中管干部」在进行就职宣誓时,只是按照目前的习惯形式,是尚不足够的,因为虽然会场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誓词中有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没有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没有手抚宪法进行宣誓,这是「有所缺失」。
在二零一四年十月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就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髙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而全国人大于二零一八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更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宣誓制度。《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七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这是我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以来第一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在亿万人民的瞩目下,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面对全体人大代表进行宪法宣誓。这是对宪法最庄严的宣誓,是维护宪法尊严的最高表现,也是对人民最神圣的承诺。
根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的最重要形式,是宣誓者「手抚宪法」进行宣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对宣誓场所,《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也有严格要求,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因此,澳门特区的《就职宣誓法》,对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员,应当引进「宪法宣誓」的形式,甚至进一步延伸到按照基本法规定,必须由中国公民出任的行政会成员,立法会副主席等「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