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舆论的“判决书上网”之争, 背后真实情况究竟如何? | 文化纵横(下)
▍文书上传的及时性
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要求,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其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一般是送达后生效;由于我们无法获知文书送达时间,因此在统计时,以文书制作时间为计算起点,具体以文书落款时间为准。文书从制作到生效一般经过文书写作、签批、打印、盖章、送达等环节,所需时间长短不一。
实行司法责任制、加强办公信息化后,文书基本上由审判组织(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直接签发,并且电子盖章,管理环节及所需时间大大压缩。目前,影响文书生效时间的主要因素是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国内三至五天足够,同城的当日或者次日可达;采用公告送达的,所需时间则以月计。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文书,则取决于二审的进程。
出于数据统计的目的,我们将文书制作到上传的时间间隔划分为几个时段:0—10日、11—30日、31—90日、91—180日、181—365日、366—730日。考虑到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和等待上诉的时间,在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作出后最长在20日和15日内生效,民事、行政判决书与民事、行政裁定书作出后最长在25日和20日内生效。
加上新规要求的上传时限(7个工作日),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从制作到上传的间隔在10日以内是比较快的,在30日左右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有一些裁判文书依法不能上诉,二审裁判不必等待上诉。这种情况下,只需考虑送达和上传裁判文书时间,通常10日足够,最长也不超过30日。综上,在多数情况下,文书制作后10日内上传是快速的,30日内上传是合理的。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平均上传间隔为35日,居全国之冠。
我们分别以2017年上传的裁判文书和2017年制作的裁判文书两个维度,来考察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数据由华宇元典根据我们的要求,分两次在其数据库里提取,提取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5月31日。
(一)裁判文书从制作到上传的时间
1. 上传时段的总体分布
从图7可以看出,2017年上传的文书中有近27%是在文书制作后30日内上传的,其中在文书制作后10日内上传的占8.4%。相较于2014年的18%和3%,短期内上传的比例有了明显提升。在裁判文书制作后31—90日内上传的有近34%,在文书制作后91—180日上传的有20.9%,两者与2014年基本持平。在文书制作后超过180日上传的,有18.5%,比2014年下降约7个百分点。
图7
其中,181—365日上传的文书占比为13.6%,比2014年的19%有一定下降;366—730日上传的文书占比为5%,比2014年的7%也有少许下降。这说明法院在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也要看到,仍然有超过70%的文书是在文书制作一个月之后上传的;甚至,文书制作一年后上传的仍有近5%。
2. 上传文书的月度分布
从图8可以看出,文书上传大小月现象比较明显,季末集中上传仍然存在,年底突击上传相当明显。从2014—2017年月度上传的文书量来看,基本上每年12月的上传文书量是前一月(11月)上传量的2倍,是每年上传数量最小月(2月)的六七倍。集中上传现象的普遍存在,与法院“季度小考、年度大考”的考核机制密切相关。这种考核机制不但适用于文书上传,也适用于法院的全部结案工作。
图8
如果法院系统改变年度考核的做法,而采用审限内的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相信可以消除年底突击结案、突击上传的现象,法官的审理工作也会变得更加从容。从裁判文书上网的角度来说,关键是落实《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关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
3.不同审判程序的文书上传时间
总体而言,各审判程序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无论是上传时间的中位数还是平均数,2017年的情况都要好于2014年。进步最为明显的是一审裁判文书。2017年上传的一审文书中,从制作到上传的平均天数为90日,远少于2014年的131日。而且,在文书制作后30日内上传的比例占到了22%,高于2014年的15%;文书制作180日后上传的约占13%,远少于2014年的25%。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文书制作一年后上传只有不到1%(2014年还有7%)(见图9)。
这说明,到2017年,法院上传陈年文书已经很少了。二审和再审文书在30日内上传的约占30%,比2014年有所增加,但远远低于期待。
4.不同层级法院的文书上传时间
2017年不同层级法院文书上传的及时性同样要好于2014年,中位数和平均数的指标都有所下降(见图10)。具体而言,中级法院上传文书的及时性依旧表现最好,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为35.4%,不仅优于其他层级法院的表现,还比2014年的29%有了一定提高。31—18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约为55%,在四级法院中占比最低,但比2014年的51%略高。181—7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约为9%,也是四级法院中占比最低的,比2014年的19%有了明显下降。
图10
基层法院的表现没有中级法院突出,但是相较于2014年仍有不少进步,30日内上传文书的比例有了明显增加,180日后上传文书的占比也有明显降低。高级法院的变化情况与基层法院类似。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文书上传的及时性相对于2014年并没有明显的改观,反而存在退步的迹象。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为5.5%,明显低于2014年的15%;31—18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高达80.8%,高于2014年的65%。虽然181—7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13%)比2014年少了7%,但是没有改变总体的消极印象。
(二)文书上传如何能够更及时
不可否认,2017年裁判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比2014年有了明显进步。这些进步体现为: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有了明显上升,180日后上传文书的占比有了明显下降,而且裁判文书上传耗时的平均数和中位数都要好于2014年;一些文书在裁判作出当日即上传。
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年末和季末集中上传文书的现象依旧比较明显,30日合理区间内上传的文书占比依然较低(30%左右),有部分文书是在做出1年后才上传的。31—18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并没有明显减少,目前还有约50%的文书是在这一时段内上传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上传没有起到示范作用。有学者指出,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裁判生效后10分钟内就能上网,而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出之后能在30日内上传的仅占5%左右,及时性的程度尚不及中级法院。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及的领导意愿和机构能力之外,影响文书上传及时性的主要因素是制度。首先是上诉程序。按照目前规定,案件进入上诉(包括刑事抗诉)的,一审文书需要等待二审裁判生效才公布;多数情况下,一审法院只能等到二审结案并返还卷宗才知道二审裁判的结果。这大大拖延了一审文书的公布时间。
其次是送达。裁判文书作出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送达,所以未能“发生法律效力”,按规定不能上网公开。从各地法官提供的数据来看,一些地方公告送达的比例达到10%左右,个别法院可能更高。尽管法院也在探索更有效的送达办法,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告送达预计仍将占一个相当大的比例。
要实质性地提高文书上传的及时性,必须解决一个制度问题以及相应的技术问题。制度问题是,改目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予公布的规定,为裁判文书作出并宣告后即予以公布。一般来说,司法裁判文书应当在作出、宣告并送达当事人后才上网公开,但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发布送达公告的同时予以公布。
从理论上讲,裁判文书作出并宣告之后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撤销;是否送达、有无“生效”仅影响对诉讼参加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因此,裁判文书从作出并宣告之日起即予公开,符合法理。不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需要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需要重新解释或者修改。
采取上述方案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中国裁判文书网需要在同一案件的不同文书(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审级的文书)之间建立清晰的关联,使公众能够轻易辨别该文书的效力状态。现在规定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予公布,主要就是担心一些文书效力待定或者已被撤销、变更,容易混淆视听。如果这个技术问题能够解决,那么,原来的担心就没有必要了。此外,如果审理法院甚至经办人员能够直接把裁判文书上传到裁判文书网,而不必经过审管办等机构层层转手,也将加快文书上传的进度。
如果上述方案可行,那么,今后法院系统可以进一步规定,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及在依法不上网公开的情况下上传文书基本信息)作为承办人员结案的必要环节。而这将反过来大大增进裁判文书公开的比例和公开的时效。
▍文书上传的规范性
与文书上传的全面性和及时性一样,文书上传的规范性也会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该隐匿的敏感信息没有隐匿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文书上传中的错误(如文书归类错误)、已上传文书的撤回也会给统计带来误差。本部分从裁判文书的敏感信息处理、文书撤回管理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裁判文书敏感信息的处理
裁判文书中敏感信息的处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过分地公开会侵害相关人员的利益,引发当事人尴尬、怨愤,增大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阻力;过分地隐匿会削弱文书公开的监督意义,也易导致数据统计失真。
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认真权衡了双方的需求,对敏感信息的处理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原则上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信息;特定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涉及自然人、法人敏感信息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才需要做相应处理。
下面主要以该规定为依据,评估其实施情况。我们采取分层抽样的办法,在裁判文书网上抽取2017年上传的300份文书作为样本,进行人工阅读和统计。300份样本中包括:228份民事文书、44份刑事文书与28份行政文书,其中民事文书集中于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两类;基层法院作出的文书137份,中级法院作出的124份,高级法院作出的39份;文书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区、市)抽取的案件数与总样本中相应占比大体一致。
1.诉讼参与人姓名的处理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当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隐匿处理。按照规定,法定隐名的人员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隐名的形式统一为“姓+某”。
本部分主要针对以下两点进行考察:第一,需要进行隐名处理的裁判文书,是否得到了处理?第二,隐名处理的形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从统计来看,现有裁判文书对姓名的处理仍存在较大问题。300份抽样文书中,存在问题的有76份,问题文书占25%。其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隐名而没有隐名的有49份,不需要隐名而隐名的有27份。
(1)需要作隐名处理的情况
在228份民事文书中,共有133份文书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隐名处理问题。有32份文书未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隐名,5份文书未对未成年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在95份侵权纠纷文书中,有5份文书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全名。在44份刑事文书中,32份文书需要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进行隐名处理,其中有6份文书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被害人、证人未隐名的问题。在28份行政文书中,有1份文书涉及法定隐名的情形,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了隐名处理。
总体来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敏感信息处理问题较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敏感信息的处理也有待重视。
问题的另一面是过度隐匿。在90份不涉及法定隐名情形的民事文书中,有12份文书本该出现当事人姓名却做了隐名处理。在44份刑事文书中,有15份文书对被告人做了不必要的隐名处理。这些文书分别涉及盗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介绍、容留卖淫罪,危险驾驶罪,受贿、玩忽职守罪等。
我们也发现,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没有明确提及,但有的法院做了一些可能是适当的甚至必要的隐名处理。例如,法院在受贿、玩忽职守案中对行贿人做了隐名处理,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对涉案的吸毒人员做了隐名处理。在多个继承案件中,法院对被继承人(死者)信息做了隐名处理。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基于保护案外人隐私的考虑,对有关人员做了隐名处理。法院这样做,有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信息不被泄露,有的是出于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考虑,有的是为了帮助违法人员顺利改造和重返社会。
这些情况暗示,目前在文书上传过程中,给予法院一定隐名处理的裁量权可能是必要的。考察更多情形、做更精细的辨析和归纳,对于隐名处理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是必须的。
(2)隐名处理的具体形式
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将隐名的方式统一为“姓+某”的形式;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则采用“姓+某+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张某1”)。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没有照此处理,而是采用其他符号替代。例如,统一用“某”代替,写成“姓+某某”“姓+名+某”“姓+某+名”“姓+某+甲/乙/丙”,或者用“X”代替的,写成“姓+XXXX+名XXX。
从我们抽取的300个样本来看,涉及法定隐名情形的文书有171份。其中,文书中所涉法定隐名情形全部按照规范的方式进行隐名处理的文书有79份,占46%;至少有一处隐名处理不规范的文书有92份,占53%。我们还发现在同一份文书中,同一姓名前后不一。同一名案外人,一会隐名为“XX全”,一会隐名为“朱X全”;55同一名证人,在前处理为“尤某”,在后则处理为“尤某超”;同一位被告在判决书标题中被隐名为“XXX”,而在判决书中处理为“李某某”。
可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之后,裁判文书的隐名方式基本得到了统一,但不规范的情形并不少见。方式不同、前后不一的隐名处理,给文书阅读带来困惑,也给文书的大数据挖掘带来障碍。现行的“姓+某+阿拉伯数字”的方式也有缺点:一是不合习惯,读起来不够自然;二是机器识别时容易造成歧义,例如,“赔偿张某11万元”可能被识别成“赔偿‘张某1’1万元”。今后宜于改成“姓+某+甲/乙/丙”的方式。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与自然人相比,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不存在“隐私”,在裁判文书上网时无须隐匿。按照规定,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300份抽样文书中,88份文书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这88份文书中,全部符合公开规定的文书只有7份;如果不考虑普遍存在的组织机构代码缺失问题,不符合规定的也有19份。
在这19份中,有1份文书删除了组织的名称,5917份文书并未保留住所地,4份文书删掉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或者做了隐名处理,2份删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与3年前报告的“组织信息过度隐匿”的情况相比,本次抽样统计中这一问题有所改进。然而,仍有超过两成的文书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做了不恰当的删除或者隐匿处理,这是相当令人遗憾的。
特别要提及的是,在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88份文书中,只有19份按规定写了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曾是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识别码;从2015年起,组织机构代码逐渐转化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所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应当相应地解释为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事关一个组织的税务、银行、车辆、人事、社保等信息,具有重要价值,法院在制作和上传文书时不应忽略这一信息。
(二)文书撤回的管理
在裁判文书大规模上网的情况下,有一部分文书撤回是正常现象。依据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撤回裁判文书限于以下情形:一是上传后发现文书内容有误、敏感信息处理不当,需要修正后重新上传;二是依法不公开的裁判文书,不适合上传而上传的。为了限制文书撤回的情形,新规定删除了“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这一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的情形。在过去,法院可能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影响商誉”为由撤回文书,现在这种情形已经不再允许。最高法院在一个答复中坚持并重申了这一立场。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经常面对撤回已公布文书的要求。许多当事人因为文书公开感到尴尬或者遇到不便,甚至在贷款、投标、融资、上市、求职中面临阻碍,于是想方设法要求法院撤回文书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当生效裁判文书被再审撤销或改判,原审法院也希望撤回。文书写作和上传中的错误更是让法院备受压力。法院的现实处境是,不公开文书或者撤回已公开文书没有多少麻烦,而公开文书却可能带来巨大麻烦。
我们不清楚目前裁判文书撤回的比例有多大。一份较早的官方通报显示,全国各级法院撤回上网裁判文书占上网裁判文书数量的0.47%。这个比例也许不算大,问题可能在于文书撤回不够规范。有的未经审批手续,有的审批理由明显不当,还有的裁判文书撤回后无正当理由未重新上网。例如,撤回审批表显示的撤回理由是“文书上传错误”,需要修改后再上传,但实际没有再上传。即使是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文书,按规定撤回后须公布案号、审理法院等基本信息,许多法院也没有公布,一撤了事。
裁判文书的撤回,就像裁判文书的上传,必须平衡文书公开的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隐私声誉的需求。当事人申请撤回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其正当权利。网上出现如何删除已上网裁判文书的咨询,一段时间甚至出现帮人申请删除裁判文书的业务,足见这种需求客观存在。
为此,应当把文书撤回作为文书上网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文书撤回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议明确统一的机构来管理文书撤回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和处理文书撤回申请。实行上网文书全程留痕,文书撤回后保留该文书的基本信息并标注已经撤回;如果有替代文书,同时指示替代文书。
(三)如何使文书上传更规范
从以上情况的反馈来看,除了以往存在的文书写作和上传错误以外,裁判文书上网的规范性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文书信息的过度隐匿与敏感信息未加隐匿的现象同时存在;部分隐匿信息的形式依旧五花八门,并未按照规定的统一要求来执行;文书的撤回也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则。
文书的规范性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问题,结合我们走访各级法院调研的经历来看,一方面与法院“案多人少”的境况有关。最近几年,全国法院平均一个审判团队一年办案在200件左右,平均一份判决书的字数在3000字以上(不同种类裁判文书的平均字数也在1700字以上),一个审判团队一年需要阅读的裁判文书字数都是一本书稿的分量。法官和助理能把文书签发出去已属不易,写作时 校对文字、上传时再查找和处理敏感信息,负担不轻。在没有智能辅助系统的情况下,要完全不出差错,确实勉为其难。而现有的文书纠错校对系统的智能程度远远不够,许多法院甚至还完全停留在依赖人工校对和查阅的阶段。
如果能够严格落实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要求,按规定配齐配好审判辅助人员,保证有专门人员承担文书制作、错误纠正、敏感信息处理和文书上传工作,裁判文书不规范的现象应当可以大大缓解。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技术问题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理想的情况是开发一套高效智能的文书处理系统,能够识别和纠正绝大部分文书写作错误,能够对应当隐匿的敏感信息做自动处理,并能够主动提醒文书上传中的错误。这样的系统宜由最高法院开发,并在全国法院推行。
▍文书获取的便利性
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3年上线,在2015年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改版。改版后的网站不仅“使用起来更加方便,也减少了对裁判文书使用的限制”。目前,该网已是“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访问量超过200亿次。它不仅成为法官办案查案的重要途径,也是普通民众了解法院裁判、监督司法的一个重要窗口,更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从裁判文书网获取文书的便利性直接影响前述功能的发挥。我们将从文书查询响应的速度、文书查询的检索方式、文书的记录与获取三个方面来考察其使用的便利性。
(一)文书査询的响应速度
文书查询响应的速度决定了使用者对裁判文书网使用的效率问题。前文对“重大案件文书公开情况”和“裁判文书敏感信息的处理”的文书统计便是直接利用裁判文书网检索获取的。在检索获取相关文书的过程中,从检索界面跳转到结果界面一般需要花费5分钟以上的等待时间;从结果界面到打开个案裁判文书通常也需要2—3分钟的等待时间。
有些时候,在经历等待时间后,网页最终却无法打开,只好关掉网页,重新开始前述操作。查询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往往需要耗费10—15分钟的时间不等。用同样的案件信息,我们在元典智库、把手案例、无讼案例、北大法宝这四个商业案例检索平台上进行检索,从点击搜索到出现结果界面、从结果界面到个案文书界面,通常在几秒钟之内就出现了所需信息。
在裁判文书网使用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网站存在过度限制使用的问题。在日常使用中,有时为了降低因系统不稳定而带来的检索结果差异,我们通常会在完成一次检索后立刻进行复查。这种使用应当属于对网站正常访问的范围,但网页此时会出现这样的提示:“您的访问频次超出正常访问范围,为保障网站稳定运行,请输入验证码后继续查看!”输入正确的验证码后,网页此时更为荒诞地弹出了提示一一“验证码错误!”
关掉裁判文书网、重新打开之后,无论是进行与之前同样的检索操作,还是完全不同的检索操作,网页不停地弹出此前的提示,频繁要求输入验证码,经验证后却又无法继续使用。实际上,IP地址此时已处于被限制使用的状态。
在网络上,不少用户反映过与我们类似的经历。在“百度知道”“知乎”等网络问题平台上,有网友反映“中国裁判文书网打开速度太慢”“没有反应”“越用越卡”。—些专业的法律机构也纷纷抱怨,称裁判文书网“毫不便民”,甚至说它“体验差到令人发指”。
最高人民法院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于2017年6月在《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响应速度缓慢问题的答复》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并承诺“积极寻求解决方法,着力加强网站的承载能力和应用性能建设,提升广大用户的访问体验”。但两年过去了,就我们的使用经历来看,裁判文书网查询响应速度慢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裁判文书网响应速度和使用限制看来是因人而异的。我们委托一位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助理,对法院内网环境下裁判文书网的使用进行测评。测评的结果是:用同样的案件信息进行检索,在内网环境下,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响应速度极快;而在外网环境下,响应速度非常慢。这种内外不一的待遇,似乎证实了一个传言,法院为了防止数据公司基于商业行为对裁判文书网进行大规模挖掘而对外“限速”。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普通用户使用的便利性如何得到保障,需要探索。
(二)文书获取的检索方式
要想从裁判文书网获取所需的裁判文书,检索方式是否便利十分关键。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综合了商业检索平台的优势,在检索方式上有了极大进步:拓展了快速检索项目的联想功能;新增高级检索功能覆盖了全文定位检索,可以利用案件名称、案由、案号等事项进行精准检索。使用者还可以尝试运用多种组合方式,找到所需的裁判文书。但从使用的体验来看,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功能中的某些事项在技术上还存在缺陷。
裁判文书的案号具有唯一性,是识别一份裁判文书的便捷方法。但在不少时候,在裁判文书网上无法通过案号查询到裁判文书。比如,我们想获取案号为“(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的裁判文书,如果将这一案号输入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的案号项,点击检索后,出来的结果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然而事实上,以案件名称、当事人为关键字,可以检索到这一裁判文书。
在类案的检索上,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的一些事项中存在虚置的问题。比如,我们想了解基层法院作出的关于行政处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数量。在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选项中依次设定符合条件的“案由”“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后,得出的结果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
退一步,如果取消限制的其他条件,仅将案由选择设定为“行政处罚”,得出的结果同样也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而可见,不少高级检索事项或有缺陷或被虚置,无法通过这些选项实现有效检索。在这些方面,多个商业数据平台都可以检索到对应的裁判文书。
(三)文书的获取与记录
在研究中,我们有时需要将检索到的文书下载或在线收藏,或是在文书上做一些提示性的标记,供未来使用。裁判文书网也支持案件的批量下载与批量收藏,在操作使用上也相当便利。针对注册用户,在个人中心还为其设置了“查询模板”“案例包”,记录了过往查询的条件及相应的检索结果。但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将检索的结果限定在前200份文书,超出200份的文书不予显示。这对研究者带来了比较大的困扰。
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还针对具体的裁判文书,提供了链接分享、留言、扫码手机阅读等功能。此处的留言功能应当与商业数据库中提供的笔记功能类似。但是,使用者不能直接在网页上对裁判文书进行复制(但可以下载相应的裁判文书后,在Word文档上进行同一操作)。在这一点上,商业公司的数据库则完全放开了复制文书的限制,有一些检索平台更是提供了复制后直接检索的便利。此外,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在版心处打满水印,也影响阅读。
(四)如何改进文书的利用
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充分吸收了各家商业数据库的优点,无论是在文书检索方式的多样性,还是在文书获取与记录的便利性,均极大地提升了用户体验,使网站使用起来也更为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网站建设的努力值得肯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确实需要正视,对于一般用户来说,网站使用过程中依旧存在运行速度慢、故障频繁、限制过多、使用不便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试图想办法解决。根据最高法院对用户的答复,主要原因是“大量技术公司的爬虫系统无限制并发访问非法获取裁判文书数据,造成网站负荷过大,正常用户请求堵塞”;而网站的许多限制措施,包括不显示上传时间、限制显示文书的篇数,也都是针对爬虫系统设置的。
最高人民法院还开发了验证码防爬软件:当浏览量在某段时间内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启用验证码机制进行核验。但上线初期的验证码防爬软件运行并不稳定,经常出现误判,结果导致用户正常使用受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尝试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数据技术公司大量爬取文书的做法,并非治本之策。
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转换思路。我们曾经和许多人一样认为,裁判文书信息是公共信息,应当自由、免费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用户协议》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现在看来,这个观点和做法只有一半正确。虽然个别的裁判文书理论上免费可取,但海量裁判文书的系统集成是需要巨大成本的。这不但包括建设和运营裁判文书网,也包括上传裁判文书的琐细工作(如上传过程中对敏感信息的处理)。建成后的裁判文书网属于公共资源,公民有权无偿使用;但为商业目的,整体性地搬取裁判文书数据就超过了公共福利平等享受的界限,应当支付费用。
为此,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用户区分类型,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开辟不同渠道:数据公司基于商业目的需要获取大量裁判文书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对待、付费使用的原则,为其定期、直接提供相关数据;对于普通用户,则继续秉持自由、无偿使用的原则。爬虫与反爬虫这场看似没完没了的较量,也许可以终结,而裁判文书网使用的便利性将因此得到巨大提升。
裁判文书网可以也有必要进一步优化,以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但是,要明确裁判文书网的定位:它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发布的权威网站,是一个官方机构,不是商业网站,也不是要它跟商业网站去竞争。裁判文书网是裁判文书信息的权威提供者,负责及时、准确地发布裁判文书;商业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整理、加工,以更加便利公众查阅和深度挖掘。裁判文书更加广泛地传播和更便捷有效地利用,需要官方网站与商业机构的合作。这种“公私合作”完全符合司法公开的精神和司法运作的规律。
▍结语
十几年前,笔者之一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站以实现判决书统一上网,这在当时还是一种相当浪漫的畅想。短短数年,裁判文书公开从理念、制度落到现实,超出许多人的预期。特别是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施行后,裁判文书的公开数量与公开比例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文书公开的类型也更为丰富全面。裁判文书上传的整体耗时在缩短,文书公开的及时性在提升。裁判文书敏感信息的处理以及未公开文书基本信息的公开,总体向好。裁判文书网的运营也得到优化。总而言之,裁判文书公开的进步是巨大的,所取得的成就是历史性的,也是世界性的。
尽管如此,裁判文书的公开在全面性、及时性、规范性以及使用的便利性上,仍有不少可以改进的空间。相当一部分应当公开的文书没有公开,特别是一些对一般公众和研究者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书没有公开。文书公开时间普遍滞后,多数文书仍未在合理时间内上传。文书中的敏感信息未经处理或者文书信息过分隐匿的现象同时存在,文书撤回还欠缺明确规则。裁判文书网的响应速度和使用限制严重影响文书使用的便利性,法院有关部门受困于“爬虫”与“反爬虫”无休止的较量。
我们的建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改进技术,减少文书写作和上传的负担。优化裁判文书网站,使其显示上传文书的效力状态、过程信息(上传时间、修改或者撤回记录)和关联文书。开发和推广裁判文书处理系统,提高文书纠错、敏感信息处理和上传归类的智能化程度,降低法院承办人员的工作负担。
二是改革制度,全面落实文书公开和合理使用。在实现上述技术改进的前提下,把文书上传作为结案的一个环节,以实现全面、及时公开。在保障普通用户自由、免费使用的同时,对商业机构实行公平、有偿使用。
三是优化考核方式,增强对文书公开的激励。全面考核文书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和规范性。规范文书撤回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在法院系统内部考核和第三方评估的同时,各级法院按要求发布司法公开年度报告。
司法公开从来都不会没有阻力。在写作本文过程中,法国议会通过的《司法改革法》禁止对法官行为进行统计分析。这一立法给法律科技的未来蒙上了一层阴影。我们庆幸中国决策者的明智选择,更祝愿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能够坚定向前。我们期待,适时制定司法公开法,以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保障司法公开持续推进。我们希望,裁判文书公开能够带动全面的司法公开,并最终带来充足的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