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怎么看待一审法院判决?

关于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我看了一审法院的通报。如果判决说理部分只是这个通报内容的话,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比较欠缺,不太合格。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作为女性,当然有权利在认为别人对她进行偷拍时,进行质疑和维权,但是我认为需要有一个“合理怀疑”的边界。

比如,假设有人拿着手机较长时间对准某个女性,且疑似有录像或者拍照动作,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女性具有“合理怀疑”依据,可以提出合理质疑和维权。但从理论上来讲,不能毫无理由的随便质疑和抨击别人。毕竟,大家都是路人,身为男性没有原罪。如果离开“合理怀疑”这个边界和前提,男性群体便会反击,男女对立会不断加重。因为这种焦虑、恐慌情绪会迅速传导,谁都不想成为带有某种“原罪”的群体成员。虽然从实践中来讲,这个“合理怀疑”可能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不一定非常容易判断和界定,但是作为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一审法院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向公众阐述这件事情,让大家知道有这么一个边界。在大家知道理论上大致有这么一个边界后,焦虑和恐慌情绪会下降。

但一审法院似乎没有阐述这个理论依据。在我看来,这既不专业,也不合格。我之所以聊这个,是因为看到原告之前写的事件经过描述。他不是因为拿着手机对着别人被质疑,而是因为自己脚上穿的球鞋,在鞋的中部有非常小的塑料薄片,被对方怀疑是偷拍设备,才导致被质疑。我把这个图片,搬移到这儿,供大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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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样的质疑,有些超出了“合理怀疑”的边界。因为这只是鞋带上的一个塑料薄片,不太可能是偷拍设备。或者说,即便在最初时存在一些误会,也应该在男方同意配合观察后,迅速化解误会,而不是不依不饶。如果这个“合理怀疑”的边界,不能被确立的话,以后男性将无法出门。比如,我的羽绒服上也有塑料薄片,还有圆形纽扣。如果一切皆可质疑的话,男性群体将成为带有偷拍“原罪”的群体,随时可能被别人质疑,且遭遇各种不便。在这种情况下,男性群体必然会反击,男女对立情绪会不断蔓延。

2、对质疑过程的处理,应该合理且得当。个人认为,这也应该是一审法院着重论述和说理的部分,即如何处理这样的质疑过程,如何做到处理过程合理且得当。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质疑者拒绝配合,二是被质疑者大致配合。如果被质疑者拒绝配合的话,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理解质疑者疑惑不断上升的心情,虽然这种配合不一定是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质疑者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等,以便进行取证,并可以要求周围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助,以及进行报警等。

而如果被质疑者大致配合的话,则质疑者的行动范围应该受限。如果对方愿意配合,并且愿意主动把自己的手机或者其他物件,让质疑者查看,则质疑者的行为应该被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总之,在质疑过程中,应该有一个“合理且得当”的原则。这个“合理且得当”的原则,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教条主义原则,而是随着不同的情势,有一些不同的变化。但是,一审法院应该论述有这么一个原则,让大家知道在面对这样的情形时,有这样一个法律边界在保护着各方当事人。当大家知道有这么一个原则时,即便遇到类似情况,也不会焦虑。如果一个男性被女性质疑偷拍,但是确实没有偷拍,可以大方给对方查看一下。对方在查看时,也要遵守“合理且得当”原则,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如果对方行为过激,则对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一审法院似乎没有论述这些,有所欠缺。

3、如果发现确实冤枉了别人,应该明确表达“歉意”。这个“歉意”原则,是处理类似质疑的最后一环。如果发现对方确实存在偷拍行为,则该拘留拘留,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但如果发现对方没有偷拍,则应该明确表达歉意。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既需要照顾维权者的利益,也需要照顾被维权者的利益。毕竟,大家都是路人,谁也不欠谁的。如果人家确实没干什么,被冤枉了,这样的质疑也会给对方带来行动上的不便或者心理上的伤害。

因此,作为维权者来讲,应该在误会化解后,向对方明确表达歉意。这三个原则结合起来后,我相信对于化解此类纠纷,会有更加明确的指导意义和积极作用。而在目前披露的通报内容中,我没看到一审法院对这些进行阐述。个人认为,如果一审法院的论述和说理部分,只是限于通报内容的话,比较糟糕。因为它没有起到明确规则边界的意义,而只是在激化矛盾。最后说几句。西方国家的法官,在写判决时,经常是洋洋洒洒几十页起步。我当年在加拿大学习他们的判例法时,经常感觉很痛苦,因为一份判例至少五六十页,有时数百页,甚至还有少数人意见,看的人眼睛都花了。

所谓少数人意见,是指主要裁判意见已定,但是某个单票法官不同意这个裁判结果,于是自己洋洋洒洒写了个几十页的不同意见,各种分析和论证,附在这个裁判结果后面。但有一说一,他们的法官真的是把很多道理,掰开了揉碎了讲。你可以说他们啰嗦,但是他们在分析论证时,真的是事无巨细。所谓“法官造法”,大致如此。因为法律条文的规定,永远赶不上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如果一个法官,把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某些具体复杂事情,掰开了揉碎了讲,他便能创造一些新的行为指引。这便是“法官造法”的雏形。但中国的法院判决说理部分,往往很简单,有时几句话便没了。如果一审法院把这个案件,掰开了揉碎了讲,把各种道理都分析透了,我相信社会各界绝对会给这个法官竖大拇指。并且,如果这个法官,每次都这样写判决的话,他也会从某某法官,逐渐变成尊敬的某某法官。大家遇到纠纷后,也会都愿意去找法官理论。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话,注定只能是体制内边缘部门。事实上,西方法官的强势地位,也不是靠强权夺来的,而是靠一篇篇事无巨细的说理得来的。

最后,我把通报内容、当事人自己写的事情经过截图,附在下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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