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最新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股份化合作社经营制

“三农”问题最新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股份化合作社经营制

“三农”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是经济学界热门讨论的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再次突破的一个方向和机会!

试想,假如我们的农业发展有个突破、农民收入上一个台阶、农村面貌再次提升改善,那么,仅仅是三农发展提供的经济增长空间就非常可观!

目前三农问题的症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以家庭为单位,土地规模太小,且分散,导致有很多土地抛荒。

2,农民获得融资和贷款难,想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也难。

3,农民可以外务工。但外来人才想投资从事农业生产比较难。

概括起来就是:农村的土地、资金、人才三个基本要素无法双向流通造成的。

目前的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保障了耕地不被兼并,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基本权益。但也限制了外来资金和人才的进入,限制了农业新技术的普及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反馈。

那么,简单地取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就行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农民天然拥有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决定的。

所以,任何改进的方案都不应该取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那么,是不是让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上市流通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

因为一旦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上市流通,农村土地将很快集中到大资本手里。失地农民部分将变成无业游民,有的可能变成无家可归者。

所以,有效的改进方案必须坚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同时,还要能吸引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和投资的人进入农村!

 

本文给出的方案核心就是:农村土地 股份化合作社 经营制

新方案要点如下:

一,明确农村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对土地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每个农村户籍农民都有权获得一份土地的农业生产承包经营权。

但,农民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不再指具体的哪一块土地,只有面积数量。

三,每个农村户籍家庭都有一份基本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使用权

政府对宅基地及自留地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各地乡镇政府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当地土壤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成立多家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

,农民携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数量作股就近选择参加某个合作社成为该合作社的股东社员,在合作社中,按入社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权益。

六,新型的合作社,既可以是股东社集体自主经营,也可以租赁、外包给第三方,还可以引入投资者参与合作经营。但股东社员的股份单独不能出售、出租,或者抵押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合作社只能在政策和当地规划确定的分类、分级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签订协议。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和土地使用费应当与该协议直接挂钩。

八,农民可以中途申请退出原先参加的合作社,加入其它合作社。但必须获得当地政府和对方合作社的认可。

 

新方案特点:

不再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而是以股份化合作社为单位组织经营!

农民以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折算成股份加入合作社按股份比例享受各项权益

合作社是一个完整的经营主体。它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对外引进人才和资本合作,还可以出租或外包合作社的经营权。

这就为农村引进外来专业人才和资金提供了可能,且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农民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益。

但是,单个股东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对应具体的土地,所以,社员的股份无法出售、出租,也无法进行其它各种形式的抵押、转让等活动。

本方案也不限制合作社多余劳动力外出定居、就业、经商。

因此,本方案使得城乡劳动力能够双向流动,让资本也能进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逐步改善农村的经济状况,改进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的综合收益。

本方案的进一步补充说明:

(一)本方案强调,要明确农村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为止,都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可是,又不明确是哪一级集体。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本的集体劳动和核算单位,很少有以生产大队(村)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分配的。

全国近60万个村级组织,集体经济经营成功的案例有。但比例很小。

相反,村级经营权力很容易被宗族势力或贪腐黑恶势力霸占。

因此,这次改革,就应该明确: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有一定面积土地的生产经营权。农村土地不属于村,那么只能由乡镇政府来承担管理责任!

这里要强调,乡镇政府承担的是国家政策法规赋予的土地统一规划、经营范围管辖权。但不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承担盈亏责任。

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在农民的合作社。有些合作社很可能是跨村区域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避免村干部干预或独揽合作社的经营权。

乡镇政府,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当地土地情况,将辖区土地进行分类:

甲类土地:适合种植主粮及油料作物的耕地。

国家应把全国甲类土地面积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到每个乡镇,及合作社。

乙类土地:适合种植蔬菜、水果或者其它经济作物的耕地。

丙类土地:适合经营其它农牧渔林等产业,以及部分可能种植鲜花,搞休闲农业等等。

针对不同的土地类别,国家政策应该分类进行奖惩:

甲类土地:经营者应得到奖励,且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奖励水平参考国家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国家粮食管理部门应该与合作社签署主粮及油料的收购合同。

乙类土地:经营者既不被奖励,也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丙类土地:政府应该按面积每年向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费若干。具体标准,应当由国家制定,或者市场化招标确定。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收取,上缴国库。

甲类土地和乙类土地属于国家需要保护的耕地,应当全部分配给本地农户。丙类及其它土地,可以由乡镇政府成立专门的合作社,采取招标形式招募经营者。招标收入上缴国库。

(二)每个农村户籍农民都有权分配到一份土地的农业生产承包经营权。

每个农民获得的耕地面积以当年家庭联产承包的面积为基础,重新确权数量。

家庭直系成员迁移户籍或者死亡留下的土地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其它无本地户籍的土地使用权则由政府回收,或再次按户籍人口分配数量。

农民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不再指具体的哪一块土地,只有面积数量!

即,农民获得的是当地土地的份额。只有土地的使用权面积数量,没有具体固定的位置。这为土地统一规划使用土地提供了法理依据。

这是本方案独特的创新之处!

(三)每个农村户籍家庭都有一份基本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自留地使用权

1,各地乡镇尽快给出当地的发展规划,确定当地的农业区、集中居住区、公益活动区,及工、商业区。当地政府应鼓励、引导,但不强迫,农民逐步向集中居住过渡。

2,户籍农民有权拥有当地政府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及自留地,并免费使用。

3,对于已经失去户籍的房屋及自留地,分档、分级收取宅基地使用费。

收费标准:

A类宅基地:原来合法建设,且总面积在当初户籍人口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以内的,按照当地农作物产值折算收费。例如,每平米每年收取10-100元的基本使用费。

B类宅基地:原来合法建设,但超过标准面积且少于两倍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商业用地标准折算收费。例如,每平米每年收取100--200元的超额使用费。

C类宅基地:对于原来就没有合法手续,或者占地面积超过标准两倍以上的部分,应当按照惩罚性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费。例如,每平米每年500--1000元的惩罚性使用费,目的是迫使占用土地的房主放弃这块宅基地。

4,对于长时间没有人居住、翻修的房屋,超过一定期限,或超过一定期间不缴纳宅基地使用费的,当地政府可以收回该宅基地。

5,人均宅基地面积和自留地面积应该与当地的土地资源匹配。

户籍农户住房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住宅面积,但少于两倍标准住宅面积的部分,按照A类宅基地标准,收取使用费。对于超过标准住宅面积两倍以上,少于三倍标准的部分,按照B类宅基地标准收取超额使用费。对于超过标准住宅面积三倍以上部分,则按照C类宅基地标准收取惩罚性使用费。

6,农户住房前后左右占用的土地,从农户的自留地面积中扣除。

超过标准自留地面积,但少于两倍标准的部分,按照A类宅基地标准收费。

超过两倍以上,少于三倍自留地面积的部分,按照B类宅基地标准收取超额使用费。

超过三倍以上部分,按照C类宅基地标准收取惩罚性使用费。

7,对于用于经营性的房屋,则按照商业协议收取土地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

(四)各地乡镇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和当地土壤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成立多家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

这些合作社以乡镇范围统一规划,打破原来村组区域限制,划定并成立多家合作社。国家应该把18亿亩耕地面积层层分界落实到每个乡镇、每个合作社。

例如:某个北方平原地区,几个村的土地连片,水利设施也基本具备。按照国家规划,本地应当是主粮主产区。那么,一个合作社范围很可能跨越多个传统意义上的村庄。原来该区域农民可以凭承包的土地面积数量加入该合作社。

但对于南方山区农村,很可能原来一个村的土地天然就很分散。其中有些适合种植某种经济作物,有的适合种植某种水果。这种地方,可能原来一个村的土地,要成立多个比较小的合作社。

两种极端情况,一是:当地土地都是以原来生产队规模组建合作社。这就相当于1980年之前的集体经济模式。

二是:以一个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组建合作社。这个相当于1980年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制。

可见,本方案既可以与集体经济兼容,也可以与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兼容。适应性很好。合作社组建方式灵活,又不改变土地属性。

其实,现在各地也有很多土地外包或者租赁的。有的是当地乡镇政府引进、协调各个农户达成的,有的是村里与外界达成协议的。由于土地很分散,涉及很多家庭,这个协调过程比较复杂。有时,仅仅个别农户的拒绝,导致整片土地承包协议无法执行。

本方案是让各合作社自己与外界投资者、租赁者协商达成租赁或者外包协议。

以后不需要政府参与,更不需要村干部参与。村干部参与很容易产生腐败。

(五)农民携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数量作股自愿选择参加某个合作社成为该合作社的股东社员,在合作社中,按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权益:

1. 合作社的经营监督权。

2. 土地出租的租赁费。(有农民加入某合作社,但不参与劳动,那么,至少应有自己股份对应面积耕地的出租收益)。

3. 股东社员的劳动参与权。(股东社员有参与劳动和经营管理的优先权)。

4. 收益分红权。(合作社总收入扣除土地租赁成本、劳务成本、生产及经营管理成本后的净利润,应当按照股东社员入社股份比例分配)。

5. 社员拥有按照协议退出合作社、加入别的合作社的权利。

以上权益应都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权利和义务。当然有些权益不可兼得。

从中也可以看出,农民加入合作社,土地租赁费和劳动收入是有基本保障的。

(六)新型的合作社,既可以是集体自主经营,也可以租赁转让经权,还可以引入投资者参与合作经营。

这就为农村合作社引进专业人才和外来投资提供了机会。

合作社即使是整体完全出租合作社的经营权给第三方,也不改变土地国有属性、不改变土地经营范围、不改变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基本权益(至少可以保证农民获得基本的土地租赁费收益)。承租方退租或者转让给其它经营者,必须得到合作社股东社员大会的批准。

因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基本权益始终不变。

(七)合作社只能在政策和当地规划确定的分类、分级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签订协议。

农民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后,参加了合作社,合作社不能任意处置土地使用目的。国家应当立法规定各地土地经营活动范围。确保国家土地总面积的红线不被破坏,确保我们国家的主粮、蔬菜、水果及基本的鸡鱼蛋肉供应。

合作社只能在政策和当地规划指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并签订协议。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应当直接与该协议直接挂钩。

例如,有些地区,国家应该指定种植主粮作物,并规定了土地面积,有些地区应该种植油料作物,也规定了土地面积。这就是属于甲类土地,从而享受国家的农业补贴。有些地区以棉花等经济作物种植为主,有些地区以蔬菜水果为主。这些就属于乙类土地。没有农业补贴,也不收取土地使用费。其它用途的土地就是属于丙类土地,合作社在使用时,应当每年每亩缴纳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费。另外,山林、湿地等,属于公共土地,地方政府成立公有合作社经营,不应该分配给农户。

这些土地分类、分级收费等规则,都应该在合作社成立时确定。合作社同时与乡镇政府签署具体位置、具体面积、具体分类的土地使用协议。

(八)农民可以中途申请退出原先参加的合作社,加入其它合作社。

农民假如需要退出某个合作社加入另外的合作社,必须获得当地政府和对方合作社的批准。当地政府只需要在合作社之间调整土地面积即可。当合作社之间无法调整土地面积时,等于否决了新加入的社员申请。

各地乡镇政府在统一规划土地,成立各种合作社时,可以保留10%左右的土地属于乡镇政府。这样,一方面乡镇政府在各个合作社有一份股权,可以以股东身份监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另一方面,也便于个别农户需要调整合作社,那么只需要与乡镇政府交换一下股份即可。

某些合作社在经营一段时间以后,有些社员可能提出分拆为两个或更多的新合作社,这种情况,首先要取得乡镇政府的同意,并在乡镇政府主导下进行土地划分。原则是不改变土地连片的特性,不改变土地经营范围,拆分方案应得到原合作社社员多数份额的同意。

某些合作社可能提出与相邻的合作社合并成更大的合作社,原则与分拆相同。即乡镇政府主导和全体社员的多数股份份额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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