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鉴定送检程序?律师解读无罪案例
导读:危险驾驶罪中酒精含量检验和非法证据排除?2023年10月13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的辩护。
在全所律师大会上,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提交了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上会,律师们对本案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讨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1、抽血过程中的可能污染:律师们关注到,在抽血时使用的消毒液碘伏是含酒精的。虽然解释中提到是将不含酒精的大瓶碘伏倒入到小瓶(本身是装含酒精的碘伏)中使用,但无法排除被污染的可能性。因此,需要仔细审查抽血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有规定,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有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血液保存问题:在抽血后,血液在未立即送检的情况下,未进行低温保存。这可能是导致血液中酒精含量升高的原因之一。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有规定:提取血样应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3、非法证据问题:公安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关于酒精含量的结论是产生于鉴定报告之前,这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需要仔细审查公安的取证程序和合法性,以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4、赵某叫代驾的事实:律师们注意到,赵某当时已叫了代驾,但由于代驾在车库外面,且赵某未及时与代驾联系上,所以准备将车开出车库。当时时间已经很晚了,车库里也没有其他人,赵某并没有造成事故。
5、人证证明力:有两个人证能够证明赵某喊代驾的事情,这也可能是对赵某有利的证据。
综上所述,律师们认为针对酒精含量结论产生的时间问题,可以提出要求法院认定该结论无效;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可以申请法院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等等。赵某应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后,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危险驾驶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案应以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作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但陈某在做血检时,消毒时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3.1条“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且血样的保存、送检程序不符合规定,后续也未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所以对血样的酒精含量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陈某无罪。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集体讨论13年9个月·第6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