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机构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排放标准

现在有关核控与环保的国际机构,在考量福岛核污染水净化处理程度及是否能排放时,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即,现有核反应堆正常冷却所产生的核废水排放国际标准(简称“核反应堆正常冷却水排放国际标准”),不应用作判断目前福岛核污染水,经不确定充分有效的净化处理后,是否能排放的标准,也不应用作判断任何核反应堆熔毁事故处理期间,流经并接触熔毁核反应堆内核燃料的冷却水(简称“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是否能排放的标准。

也就是说,必须另专门制定“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排放国际标准”,而在此之前,须尽快制定“福岛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排放标准(暂行)”。

由于“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不仅单位时间生成量大、生成持续时期长、在核灾事故处理全周期内生成总量巨大,而且其容有种类多、含量较高的放射性物质,所以“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排放国际标准”,不仅须考量这种核污染水净化处理后和排放前,其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比率,而且须考量从开始用水冷却熔毁核反应堆,直到预测能彻底清理熔毁反应堆,不再需用水冷却熔毀核反应堆的估计时间为止,事故处理的整个预计期内,所需“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的估算总量(简称“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估算总量”)。

上述“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排放国际标准”,是基于单次核反应堆熔毁事故的“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估算总量”,净化处理且检验后,排入大自然,导致放射性物质进入大自然的“总量控制逻辑”。这种逻辑也须考量,这类核灾在全球的发生频率。

之所以须专门制定“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排放国际标准”,是因为,“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即使达到现有“核反应堆正常冷却水排放国际标准”,即使分散稀释于全球海洋,也会因总量太多,所含放射性物质总量也太多,而导致,在未来长时期里,有关放射性物质,是否会经由食物链,在人类身体里富集到有害程度,这种不可预测性,使当代和后代人类的健康,面临长期风险。与此相关的另一种危害是,人类因此会长期深感不安。

基于上述“总量控制逻辑”,现在东电公司在将福岛“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不确定是否充分有效地做了ALPS处理后,又用大量海水稀释,之后再检验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比率,以此判断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这种做法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检验前用大量海水稀释,并不能减少放射性物质排放入大自然的总量。

在“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后排放国际标准”尚未出台之前,现在当务之急是,我中方应联合亚太利益攸关国家,并联合国际环保组织,尽快制定“福岛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后排放标准(暂行)”。并用一切办法,迫使东倭方接受国际环保组织与亚太利益攸关国有关专家,持续严格监察福岛“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的收集、放射性物质提取入铅罐封存、净化处理后汽或液体检验符合前述暂行排放标准、排放入大自然,等等全过程。

东倭方至今不让国际和亚太利益攸关国家环保组织人员,持续监察福岛核污染水净化处理的全过程(给国际原子能机构取样检验的核污染水,也是在大贮罐中加海水稀释过了的),这是十分可疑的。这种情况不能再任由其继续下去了。

东电公司和东倭国官员多次说过:福岛核污染水经过ALPS系统处理,然后用大量海水,去稀释ALPS处理后的所谓“处理水”,使其中放射性物质含量比率,符合现有“核反应堆正常冷却水排放国际标准”,之后排海。这就说明他们用ALPS处理核污染水后,是没有达到“核反应堆正常冷却水排放国际标准”的(即使该标准本身也达不到,对“熔毁核反应堆冷却水”净化处理后排放的应有要求)。有鉴于此,为了有效减小福岛核污染水对全球环境的损害,须对福岛核污染水,采取比现在东倭方所采取的,更有效、更环保、更能减少其危害世界程度的方式予以净化处理。

综合权衡考量,净化处理福岛核污染水,宜取的办法是一一在国际和利益攸关国家环保机构合作有效监督下,以核污染水专用蒸发净化处理船,在偏北远洋蒸发净化处理现有130万吨和未来30年会产生的约300万吨核污染水,这样就能使除了氚之外的其它放射性物质浓缩干化,封入铅罐,陆上深埋,避免排放到大自然,并使远洋蒸发后的,仅有氚放射性的污染汽,大量在海空循环,减慢其大量进入大陆上空随雨降落,污染大陆环境和动植物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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