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孙皓晖:祭秦论•原生文明的永恒光焰-下
按:此篇《祭秦论•原生文明的永恒光焰》在笔者修炼“末那识”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笔者体认的“认知框架”之价值和重要性的一个典范。笔者将专文另叙。
孙皓辉 祭秦论
(为大秦帝国遭受的不合理待遇申诉平反,为秦开创的华夏文明体系正名)
原生文明的永恒光焰
——秦亡两千二百十五年祭
接上篇
五、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徭役赋税之历史分析
认定秦帝国为“暴秦”,基本论据之一是徭役赋税指控。
及至当代,即或是对秦文明功绩整体肯定的史家,对秦政的经济“暴虐”也是明确指斥并多方论证的。历史上几乎所有指控“暴秦”的言论——包括被西汉时期抛弃了的秦末历史谎言都被当代史学家一一翻了出来,悉数作为指控依据。其中最基础的根基之一,便是对秦帝国的以徭役赋税为轴心的经济政策的指控。
赋税徭役之作为问题提出,乃西汉董仲舒发端。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第一个以数量表述的方式,认定了秦帝国的赋税率与徭役征发率,遂成为日后所有“暴秦”论者的最重要依据。在我所能见到的无数典籍资料中,都是原文引用董仲舒,而后立即认定秦为“暴秦”,缺乏任何中间分析。也就是说,将董仲舒之说当做真理式史料给予信奉。这种武断方式,几乎成为涉秦论说的一种“八股”。依据当代经济理念分析董仲舒之说,而后给予评判者,未尝见之也。
董仲舒的数量表述,主要是三组对比数字。第一组:古代为什一税,秦时佣耕豪田为什五税;第二组,秦人口赋与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第二组,古代徭役一年三日,秦之“力役”则三十倍于古。我们且以当代经济理念结合历史事实分析董仲舒说,而后评判其能否立足。
第一则,先说最重要的田税率。
什一税,是说田税率为十分之一。这一税率,是夏商周三代较为普遍的贡赋制背景下对民众的税率。诸侯及附属国对天子的“贡”,不是税,自然也不涉及税率。自春秋时期开始,什一税事实上已经被大大突破了。突破的根本原因,不是普遍的暴政,而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税源的拓宽,是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合理结果。及至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使用,可耕地的大量开垦,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生产力与整个社会经济水平都有了极大发展。此时,税率的大幅提高已经成为各大战国的普遍事实,绝非秦国一家。
据《中国赋税史》、《中国财政史》、《中国民政史》等综合研究统计:战国初期之魏国,百亩土地的正常年产量是一百五十石,丰年产量是三百石到六百石;折合亩产,则是每亩产量一石半至六石。《管子》则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管子所云,当为春秋时期的齐国。也就是说,当时齐国的最高亩产可以达到每亩十石。以吴承洛先生之《中国度量衡史》,战国之“石”与“斛”接近,大体一百二十斤,每斤约合当代市斤六两到八两之间。依此大体推算,当时的亩产量最高可达当代重量的五六百斤至八九百斤之间!这一生产力水平,在整个自然经济时代,一直没有实质性突破。同样依据上述三史,秦帝国时期中国垦田大体已达到八百二十七万顷。由于人口的不确定,我们不能确知当时的人均耕地数字。但是,每人占有耕地至少在数十亩至百亩之间无疑,大大超出今日数量。如此历史条件下,战国与秦帝国时期的经济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夏商周三代,其税率的提高无疑是必然的。
然则,秦帝国时代的田税率究竟有多高,没有帝国原典史料可查。董仲舒的数字,也没有明确指认自己的史料依据。董列出的田税率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依据当代经济理念分析,董仲舒的这个数字不是国家“税率”,而是佣耕户的地租率。其实际所指,是如陈胜那般“耕豪民之田”的佣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董仲舒显然不懂经济,将地租率硬说成国家税率,使秦帝国时代的田税率猛然提升到十分之五的大比例。有意还是无意,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后世将这一典型外行的指控当成了历史事实,当成了真理性质的史料依据。
就历史事实而论,交租之后的经济逻辑是:国家以地亩数量征收田税,只向地主征收,不针对佣耕者征税。之所以不针对佣耕者,有两个原因:其一,佣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佣耕者不是地主;其二,佣耕者是流动的,若以佣耕者为基数征税,固然可以避免历代都大为头疼的“漏田”现象,然在事实上却极难操作。所以,佣耕者向地主缴租,国家再从地主之手以登记核定的田数征税,是从战国时代开始一直延续两千余年的田税法则。唯其如此,此后的经济逻辑很清楚:佣耕者的一半产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应该缴纳的田税。而地主不可能将粮食全部交税,而没有了自家的存储。是故,秦帝国的田税只能比“什五税”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国家与地主平分,也征收地主田租的一半为田税。如此,则田税率为十分之二点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为,秦帝国不可能将自己的社会根基阶层搜刮净尽。
第二则,再说人口盐铁税率。
人头税乃春秋战国生发,夏商周三代本来就没有,说它“二十倍于古”,是没有任何可比意义的。人头税之轻重,只能以当时民众的承受程度为评判标准。而史料所记载的人口税指控,除了秦末历史谎言的“头会箕敛”的夸张形容,再无踪迹可寻。
所谓盐铁之利,在“九贡九赋”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没有,至少没有铁。即或有盐利,肯定也极低。因为,三代盐业很不发达,不可能征收重税。故此,说秦时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无论是就实际收入的绝对数量而言,还是就税率而言,也几乎没有任何可比意义。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于古”泛指整个商业税,则更见荒诞。战国至秦帝国时期的商业大为发达,七大战国皆有商业大都会。齐市临淄、魏市大梁、秦市咸阳、楚市陈城、赵市邯郸、燕市蓟城、韩市新郑。七大都会之外,七国尚各有发达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齐东即墨、魏北安邑、楚东南之江东吴越、秦西南之蜀中、赵北之胡市等等。其时之市场规模与关市收入,远远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说商业税“二十倍于古”,只怕还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众自由商事活动规模很小,而国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规模固定。总体上说,三代商市根本无法与《史记•货殖列传》所记载的战国秦时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业税之比同样没有意义。
第三则,再说徭役征发。
以董说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为基数,三十倍于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举了这九十日的大体构成:“月为更卒”,每年要有一个月给县里做工;“复为正一岁”,再给郡里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逻辑,按照历代史家的注释,这里的“一岁”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总计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摊出工。第三项“屯戍一岁”,每人一生中要给国家一次性守边一年。对董仲舒的分项说法,《史记》注解引师古之说,替董仲舒解释云:“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所谓率计,便是大体计算之意。显然,这一归纳没有说明一个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长时段的徭役,而只依据大体计算而笼统指斥“三十倍多于古也”,有失武断过甚。
以董仲舒之说,一个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摊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种计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劳”为准,将一个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设在二十岁至五十岁之间(二十岁加冠,五十岁称老),其有效劳役的基数时间为三十年;则三项徭役合计总量为五十四个月,具体均摊出工,则《史记》所云之“率计”,只有月余。
其二,若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则徭役总量为八十四个月,分而摊之,“率计”仍然只有月余。
其三,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以三十年“能劳”期为有效徭役征发时段,在三十年内服完八十四个月徭役,则“率计”两月余,还是不到三个月,仍然不到“三十倍于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八十岁一生为基数,徭役总量为一百零四个月,以三十年精壮期服完徭役,其“率计”才可能超过三个月,实现董仲舒“三十倍于古”的宏大设想。然则,一个自然经济时代的政权,设定男人每人八十岁寿命而规定徭役,现实么?可能么?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脸红了。
笼统指斥其“三十倍于古”,既夸大事实,也毫无实际意义。
即或不与董仲舒认真计较,便以第三种方法计,在实际中也远非那么不堪重负。国家征发徭役,只要不疯狂到要自断生计,大体皆在每年农闲征发,而不可能在农忙时期征发。而那个时代的实际农闲时间,每年无论如何在三个月之上。历史的事实是,每年月余的徭役,在战国时代不足论。即或接近三个月,也不可能达到严重威胁民众生存的地步。
秦帝国是一个大规模建设的时代,精壮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余或两月余,客观地说,远在社会容忍底线之中。以秦帝国刻石所言,民众在秦始皇时期是大为欢悦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们将刻石文辞缩水理解,至少也是没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个基本原因,便是帝国工程的绝大多数都是利国利民的。疏通川防、开拓道路、抵御匈奴、南进闽粤、大兴水利、销毁兵器、迁徙人口填充边地等等等等。除了搬迁重建六国宫殿,秦始皇时期没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战国民众在大争之世所锤炼出的理解力,是会敏锐体察出恶政与善政区别的。只是到了秦二世时期,才因骊山陵与阿房宫的大规模建造而偏离社会建设轨迹,使工程徭役具有奢靡特质。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陈胜吴广因“失期皆斩”面临生死抉择而不能容忍而举事反秦的社会心理动因。这与秦政的本来面目与总体状况,并非一事。以文明历史的评判意识,不当以胡亥赵高的昏聩暴虐取代帝国整个时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个原生文明时代。
还有一个重大的历史现象必须申明:举凡历史上的强盛时代或富裕国家,其税率与征发率必然相对高;举凡历史上的不发达时代,或大贫困大萧条时代及贫穷国家,其税率与征发率必然很低或极低;直至当代,依然如此。
秦帝国正是前一种时代,前一种国家,其税率与徭役征发“年率”虽相对较高,但却是建立在自觉地大力发展生产力基础上的,其性质绝非对贫瘠的掠夺,而是在高度生产力水平上积聚社会财富,为社会进行大规模的建设。其后,秦末大动乱大复辟,将秦帝国建设成果悉数摧毁,“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在此等经济大萧条社会大贫困下,西汉即或实行了“什五税一”甚或“三十税一”,达到十五分之一与三十分之一的极低税率,其穷困状况仍然惨不忍睹。汉文帝时期,贾谊的《论积贮疏》犹云:“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既闻耳矣,安有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惊者!”
这一基本的历史现象,给我们的历史意识提出了一连串的尖锐问题。
在大贫困大萧条时代的低税率低征发,与大发展大兴盛时代的高税率高征发之间,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评判?假如要我们选择,我们选择什么?贫困的低税率低征发,果真是“仁政”么?富有的高税率高征发,果然是“暴政”么?此等对比之法,果真有实质意义么?果真能说明问题么?果真值得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去评判文明史么?两千余年来,我们一直在指控强盛秦帝国的高税率与高征发,我们一直在赞颂生产力低下时代与大贫困时代的“轻徭薄赋”,这符合历史演进的本质法则么?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逻辑么?
六、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法治状况之历史分析
秦法酷烈,历来是暴秦说的又一基本论据。
这一立论主要有五则论据:其一,秦法繁细,法律条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种多,比古代大为增加;其三,秦法刑罚过重,酷刑过多;其四,秦时代罪犯多得惊人;其五,秦法专任酷吏,残苛百姓。举凡历代指控秦法,无论语词如何翻新,论据无出这五种之外。认真分析,这五则论据每则都很难成立,有的则反证了秦法的进步。譬如,将“凡事皆有法式”的体系性立法看做缺陷,主张法律简单化,本身就是“蓬间雀”式的指责。
首先,所有指控都有一个先天缺陷:说者皆无事实指正(引用秦法条文或判例)或基本的数字论证,而只有尽情的大而无当的怨毒咒骂。罗列代表性论证,情形大体是:第一论据,西汉晁错谓之“法令烦僭”,并未言明秦法法条究竟几多,亦未言明究竟如何烦乱惨痛,而只是宣泄自己的厌恶心绪。第二第三论据,除《汉书?刑法志》稍有列举云:“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叁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外,其余尽是“贪狼为俗”、“刑罚暴酷,轻绝人命”之类的宣泄式指控。第四则论据更多渲染,“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不寒而栗”,“断狱岁以千万数”,“刑者甚众,死者相望”,等等等等。依据此等夸张描绘,秦时罪犯简直比常人还要多,可能么?第五则论据也尽是此等言辞,“狱官主断,生杀自恣”,“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贼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等等等等。
这一先天缺陷所以成为通病,是中国史学风气使然么?
当然不是。中国记史之风,并非自古大而无当,不重具体。《史记》已经是能具体者尽具体了,不具体者则是无法具体,或作者不愿具体也。到了《汉书》,需要具体了,也可以具体了,便对每次作战的伤亡与斩首俘获数字,都记录详尽到了个位数,对制度的记述更为详尽了。也就是说,对秦法的笼统指控,不能以“古人用语简约,习惯使然”之类的说辞搪塞。就事实而论,西汉作为刚刚过来人,纵然帝国典籍库焚毁,然有萧何第一次进咸阳的典籍搜求,又有帝国统计官张苍为西汉初期丞相,对秦法能无一留存么?更重要的现实是:秦在中央与郡县,均设有职司!法典保存与法律答问的“法官”,西汉官府学人岂能对秦法一无所见?秦末战乱能将每个郡县的法律原典都烧毁了?只要稍具客观性,开列秦法条文以具体分析论证,对西汉官员学人全然不是难事。其所以不能,其所以只有指斥而没有论证,基于前述之种种历史背景,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这种一味指控秦法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政治需要,而不是客观论证。
唯其如此,这种宣泄式指控不足以作为历史依据。
要廓清秦法之历史真相,我们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点。
其一,秉持文明史意识,认知秦法的历史进步性质。
秦国法治及秦帝国法治,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自觉的古典法治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之前,中国是礼治时代。秦之后,中国是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国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这是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个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最大的文明创造。无论从哪个意义上审视,秦法在自然经济时代都具有历史进步的性质,其总体的文明价值是没有理由否定的。以当代法治之发达,比照帝国法治之缺陷,从而漠视甚或彻底否定帝国法治,这是摒弃历史的相对性而走向极端化的历史虚无。依此等理念,历史上将永远没有进步的东西值得肯定,无论何时,我们的身后都永远是一片荒漠。
基于上述基本的文明史意识,我们对秦法的审视应该整体化,应该历史化地分析,不能效法曾经有过的割裂手法——仅仅以刑法或刑罚去认知论定秦法,而应该将秦法看做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其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的深度、广度去全面认定。即或对于刑法与刑罚,也当以特定历史条件为前提分析,不能武断地以秦法有多少种酷刑去孤立地评判。若没有整体性的文明历史意识,连同秦法在内的任何历史问题,都不可能获得接近于历史真相的评判。
其二,认知秦法的战时法治特质,以此为分析秦法之根本出发点。
秦法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大争愈演愈烈的战争频仍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作为久经锤炼且行之有效的一种战时法治体系,秦法自然不会无缘无故地改弦更张。法贵稳定,这是整个人类法治史的基本经验。一种战时法治能稳定持续百余年之久,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帝国建立而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又因为大规模文明建设所需要的社会动员力度,因为镇压复辟所需要的社会震慑力度,也因为尚无充裕的社会安定而进行历史反思的条件,帝国在短促而剧烈的文明整合中,几乎没有机会去修改秦法,使战时法治转化为常态法治。是故,直到秦始皇突然死去,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一直没有来得及大规模地修订法律。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秦帝国没有机会完成由战时法治到常态法治的转化,是整个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时代巨大的历史缺憾。而作为高端文明时代应该具有的文明视野,对这一法治时代的审视,则当准确地把握这一历史特质,全面开掘秦法的历史内涵,而不能以当代常态法治的标准去指控古典战时法治的缺憾,从而抹煞其历史进步性。果真如此,我们的文明视野,自将超越两千余年“无条件指控”的坚冰误区。
其三,认知作为战时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征。
战时法治,从古到今都有着几个基本特征。即或到了当今时代,战时法治依然具有如此基本特征。战时法治的超越时代的基本特征,是五个方面:一则,注重激发社会效能;二则,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性;三则,注重社会群体的凝聚力;四则,注重令行禁止的执法力度;五则,注重发掘社会创造的潜力。
就体现战时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帝国法治的创造性无与伦比。第一效能,秦法创立了“奖励耕战”的激赏军功法,使军功爵位不再仅仅是贵族的特权,而成为人人可以争取的实际社会身份;第二效能,秦法确立了重刑原则,着力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并严防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创立了连坐相保法,着力使整个社会通过家族部族的责任联结,形成一个荣辱与共利害相连的坚实群体;第四效能,秦法确立了司法权威,极大加强了执法力度,不使法律流于虚设;第五效能,秦法确立了移风易俗开拓税源的法令体系,使国家的财力战力在可以不依靠战争掠夺的情况下,不断获得自身增长。
凡此创造,无一不体现出远大的立法预见性与深刻的行法洞察力。
这一整套法律制度,堪称完整的战时法治体系。战时法治体系与常态法治体系的相同处,在于都包括了人类法律所必需的基本内容。其不同处,则在于战时法治更强调秩序效能的迅速实现,更强调对人的积极性的激发。是故,重赏与重罚成为战时法治的永恒特征。秦法如此,后世亦如此,包括当代法治最为发达的国家也如此。从此出发审视秦法,我们对诸如连坐法等最为后世诟病的秦法,自然会有一种历史性的理解。连坐相保法,在中国一直断断续续延伸到近现代才告消失,期间意味何在?何以历代尽皆斥责秦法,而又对秦法最为“残苛”的连坐制度继承不悖,这便是“外王而内法”么?这种公然以秦法为牺牲而悄悄独享其效能的历史虚伪,值得今天的我们肯定么?
其四,秦法的社会平衡性,使其实现了古典时代高度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从总体上说,秦法的五大创造保持了出色的社会平衡:激赏与重刑平衡,尊严与惩罚平衡,立法深度与司法力度平衡,改进现状与发掘潜力平衡,族群利益与个体责任平衡,国家荣誉与个体奋发平衡。法治平衡的本质,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因为秦法具有高度的社会平衡性,所以才成为乐于为秦人接受的良性法治,才成为具有高度凝聚力与激发力的法制体系。
在一个犯罪成本极高,而立功效益极大的社会中,人们没有理由因为对犯罪的严厉惩罚,而对整个法治不满。否则,无以解释秦国秦人何以能在一百余年中持续奋发,并稳定强大的历史事实。荀子云:“秦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数者何?不是法治公平正义之力么?在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上,甚或在整个人类的文明史上,几曾有过以罪犯成军平乱的历史事实?可是在秦末,却发生了在七十万刑徒中遴选数十万人为基本构成,再加官府奴隶的子弟,从而建成了一支精锐大军的特异事件。且后来的事实是:章邯这数十万刑徒军战力非凡,几乎与秦军主力相差无几,以致被项羽集团视为纯正的秦军,而在投降后残酷坑杀了二十万人。
这一历史事实,说明了一个法治基本现象: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使被惩罚者的对立心态消除。在一个法治公平——立法与司法的均衡公平——的社会里,罪犯并不必然因为自己身受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这样的法治下,他们可以在国家危难的时候拿起武器,维护这个重重惩罚了他们的国家。
另一个基本事实是:秦国与秦帝国时代,身受刑罚的罪犯确实相对较多,即或将“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这样的描绘缩水理解,罪犯数量肯定也比后世多,占人口比例也比后世大。然则,只要具体分析,就会看出其中蕴含的特异现象。
其一,秦之罪犯虽多,监狱却少。大多罪犯事实上都在松散的监管状态下从事劳役,否则不能“赭衣塞路”。说监管松散,是因为当时包括关中在内的整个大中原地区并无重兵,不可能以军队监管刑徒,而只能以执法吏卒进行职能性监管,其力度必然减弱。从另一方面说,秦始皇时期敢于全力以赴地屯戍开发边陲,敢于将主力大军悉数驻扎阴山、岭南两大边地,而对整个腹心地域只以正常官署治理,如果法制状况不好且罪犯威胁极大,如果对法治没有深厚的自信,敢如此么?直到秦二世初期大作始皇陵、阿房宫,关中依然没有大军。后来新征发的五万“材士”驻屯关中,也没有用于监管罪犯。凡此等等,意味何在,不值得深思么?
其二,秦之罪犯极少发生暴动逃亡事件。史料所载,只有秦始皇末期骊山刑徒的一次黥布暴动。相比于同时代的山东六国与后世任何政权,以及同时代的西方罗马帝国,这种百余年仅仅一例的比率是极低的。这一历史现象说明:秦帝国时代,罪犯并不构成社会的重大威胁力量,甚或不构成潜在的威胁力量,反而成为了一支担负巨大工程的特殊劳动力群体,最后甚或成为了一支平乱大军。若是一个法治显失公平的社会,不会如此自信地使用罪犯力量,罪犯群体也不会如此听命于这一政权。当陈胜的“数十万”周文大军攻入关中之时,关中已经无兵可用,其时若罪犯暴动,则秦帝国的根基地带立即便会轰然倒塌,陈胜农民军便将直接推翻秦帝国。而当时的事实却恰恰相反,七十余万罪犯非但没有借机逃亡暴动或投向农民军,反而接受了官府整编,变成了一支至少超过二十万人的平乱大军。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假若罪犯不是自愿的,帝国官府敢于将数十万曾经被自己惩治的罪犯武装到牙齿么?
而如果是自愿的,这一现象意味着什么?
在人类历史上,无论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是施行恶法,还是施行良法,都从来没有过敢于或能够将数十万罪犯编成大军且屡战屡胜的先例。只有秦帝国,尚且是轰然倒塌之际的秦帝国,做到了这一点。就其本质而言,这是法治史上极具探究价值的重大事件。它向法治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人民的心灵对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社会群体对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只要法治真正地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原则,它所获得的社会回报又将如何,它的步伐会有多么坚实,它的凝聚力与社会矛盾化解力会有何等强大。
可惜,这一切都被历史的烟雾湮没了。
轰然倒塌之际,秦法尚且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可见秦法之常态状况。
法治的良恶本质,不在轻刑重刑,而在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其五,认知作为秦法源头的商鞅的进步法治理念。
由于对帝国法治的整体否定,当代意识对作为帝国法治源头的商鞅变法也采取了简单化方法,理论给予局部肯定的同时,却拒绝发掘其具体的法治遗产。对《商君书》这一最为经典的帝国法治文献,更少给予客观深入的研究,《商君书》蕴藏的极具现实意义的进步法治理念,几乎被当代人完全淡忘,只肆意指控其为“苛法”,很少作出应有的论证。
帝国法治基于社会平衡性而生发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可以从已经被久久淡漠的商鞅的法治思想中看到明确根基。《商君书》所体现的立法与执法的基本思想,在其变法实践与后来的帝国法治实践中,都得到了鲜明体现。
唯其被执意淡漠,有必要重复申明这些已经被有意遗忘的基本思想。
一则,“法以爱民”的立法思想。
《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所以,要使国家强大,就不能沿袭旧法,不能因循旧制,就要变法。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之说。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思想,是独一无二的,是明确无误的,但也是最为后世有意忽视的,诚匪夷所思也。商鞅这一立法思想,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秦国变法的第二年,秦人“大悦”。若非能够真实给民众带来好处,何来社会大悦?
二则,“去强弱民”的立法目标原则。
所谓“强”,这里指野蛮不法。所谓“弱”,这里指祛除(弱化)野蛮不法的民风。这一思想的完整真实表意,应该是:要祛除不法强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也就是说,“弱民”不是使民由强悍而软弱,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强悍也。就其实质而言,“去强弱民”思想,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国家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入文明的必然途径,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则,“使法必行”的司法原则。
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国家之乱,在于有法不依。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既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某种意义上,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命运。《画策》云:“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请注意,商鞅在这里有一则极为深刻的法哲学理念——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句话翻译过来,几乎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这一思想的基础逻辑是:社会是由活体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不是机器,不会因法制完备而百分之百地自动运转,其现实往往是打折扣式的运转。这一思想的延伸结论是: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所以需要强调执法,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体现于人事,就是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也正因为如此,秦法对官员“不作为”的惩罚最重,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
显然,商鞅将“使法必行”看做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否则,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包括韩非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的重要说得如此透彻。理解了这一点,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历史原因。
四则,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
商鞅执法,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赏刑》云:“(法定),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依法)杀人不为暴,(依法)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则,在王道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是冷酷而深彻的,也是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的。“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的肃杀凛冽,与商鞅的“法以爱民”适成两极平衡,必须将两极联结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这一思想蕴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义,是对依法作为的根基维护。对如此思想,若非具有深刻领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惧的。这一司法原则,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坚实的根基,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对权贵阶层同样的执法原则,同样的执法力度。从这一原则出发,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等等制度。
商鞅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王道仁政的“滥仁”传统在战国之世尚有强大影响力。此前此后的变法所以不彻底,根基原因之一,便是一不能破除国有二法与种种法外施恩之弊端。顾及到这一背景,对商鞅这一思想的价值性便会有客观性的认知。
五则,“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赏刑》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六则,“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一力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云:“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智)之所难也。……故,知(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智);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智)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这一番苦心,不是爱民么?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云:“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法律)……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此等严谨细致的行法措施,不包含爱民之心么?此后两千余年哪个时代做到了如此普法?
七、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专制说之历史分析
当代“暴秦”说的一个新论据,是帝国“专制”说。
传统“暴秦”说,其指控主要来自经济与法治两个具体方面。及至近现代乃至当代,中国史识在基本秉承传统指控外,又对秦帝国冠以“专制强权”定性,秦文明及其所处的原生文明时代遂成一团漆黑,似乎更加的万劫不复了。这一指控基本不涉及史料辨析,而是一种总体性的性质认定,因此,我们只作史观性的分析评。
首先的问题是,这一理念的产生,有非常值得深思的四个基本原因。
第一原因,是中国古代社会作出的三阶段划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开端的战国秦帝国,便合乎逻辑地被冠以专制定性。顺便说及的是,作为根基概念的“封建社会”是否真正科学,已经引起了史学界的关注与讨论,思想史家冯天瑜等人的文章相对深刻。这一质疑的出现至少说明,完全套用西方概念与理念框定中国古典社会,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原因,是西方文明史理念的影响。这一理念的基本表述可以概括为:举凡大河流域的文明,皆以治水为基础,生发出东方专制主义历史传统。这一理念的代表作有两部,英国学者汤因比的《历史研究》,美国学者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基于这一理念,作为东方大国的中国古典社会,被一律视为专制时代,秦帝国自然不能幸免。
第三原因,中国当代民主思潮的普及,使许多人对中国古典时代产生了本能的排斥,尤其对强盛时代产生了逆反心理。这一思潮表现为两种形式:一则是学人以论著或其他方式见诸社会的封建专制论说;二则是社会个体不加任何分析的武断认定。在《大秦帝国》第一部被改编为电视历史剧的过程中,我听到的这种非理性地将秦帝国认定为“专制”的说法不知几多。在网络上,也有人严厉质疑我专制崇拜何时休”。自然,这些人对那个时代与秦帝国都缺乏基本的了解。然则,正是这种不了解而本能认定的普遍事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我们对文明历史的评判,根基究竟应该在哪里?历史主义的评判意识,为什么在我们民族中如此淡薄?这种以所谓科学民主理念去断然否定自己民族文明史的现象,为什么在其他国家民族极其罕见,甚或没有,而在我们民族却大肆泛滥?
第四原因,历史“暴秦论”的沉积物与其余种种学说思潮的错位嫁接。自两汉之后,因“暴秦”说而沉积成的“非秦”理念代代强化,已经成为某种意义上的非理性认知。当此基础之上,诸多人等对包括西方史观在内的种种“非秦”定性,非但极容易接受,且更愿意以“新理论”来论证旧认知,从而证明被历史铸成的谬误具有真理的性质。诸多历史学家与文化人,论秦几乎形成了一种八股定式:对秦帝国时代不加任何论证,先行冠以“专制”或“落后文明”之定性,而后再展开以旧理念为根基的论述。其研究精神之沦落,距离儒家朱熹之对秦考据尚且不如,遑论科学?这里的直接原因,在于这种错位嫁接。根本原因,却实在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那么,秦帝国时代的文明与政权性质不是专制么?
是专制,但却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专制,因而是一种进步的政治文明。
专制,是对民主而言的一个政治系统制度。民主制的产生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则是交通与信息的极大便捷,否则,没有社会大协商的条件;二则是生产力的巨大质变,否则,不可能承载人人参与国事这种极其巨大的社会成本。两千余年之前,人类的整个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既没有便捷沟通的手段条件,更无法承载“人人当家做主”的社会成本。是故,民主制不可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类的古典时代,无一例外都是专制政体,其间差别,只是专制程度的不同而已。
帝国时代,中国的传统是将近三千年的松散的天子诸侯制。以当代理念定性,可称之为邦联制,连联邦制的紧密状态都达不到。也就是说,其时之政治状态,是一元之下的松散多元化:天子威权有限,诸侯自由度极大。要说民主的根基,那时的政治协商现象远比后世要浓郁得多。原因只有一个,天子与诸侯之间,要做到谁强制谁,极难极难。此等政治条件,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极为缓慢,而在社会生产力终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其松散乏力效率极低的社会管理又对生产力的发展阻碍极大。至少,任何对社会有益的大型工程都不可能实现。所以,春秋战国之世的生产力出现大发展后,此等松散邦联制便开始渐渐消解。消解的形式,是实际上增大扩张诸侯国的自治权。
就其历史本质而言,这一现象的基础逻辑是:作为能够从整体上大大提高社会效率的“天子”系统,一时不可能改变。社会的实际单元——诸侯,便基于社会利益需求的强大推动,而率先实行紧密化高效率的社会管理,从而出现一个又一个集权邦国。这种集权邦国渐渐普及为“天下”认可的普遍形式之后,整个“天下”对整个社会的松散分治便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于是,寻求整合整个社会效率的“向一”思潮开始出现。人类社会的复杂在于,当共同需求弥漫为普遍潮流时,由谁来充当这种共同需求的“供应商”,人群却无法通过协商来确定,而需要通过武力竞争来确定。唯其如此,秦帝国以战争方式统一华夏,并建立了“治权归一”的中央集权制,是历史潮流推动的结果。
相对于既往三千年的松散乏力的邦联制,中央集权的治权归一制,无疑具有一举迈入新时代的进步性。历史的实践证明,这种中央集权制问世伊始,便立即展现了无与伦比的强大创造力,整个华夏社会的繁荣富庶远远超过了夏商周三代与春秋战国,在整个人类的古典历史上达到了一个空前绝后的高峰时代。此后两千余年,这种中央集权制一直绵延相续,终于僵化为落后于时代的体制。
这是历史,也是必然。
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集权制在创造时期的巨大进步意义。
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摒弃专制。
可是,我们不能因摒弃专制而连带否定我们民族的整个文明根基。
将集权体制曾经有过的历史进步性一概抹煞,又进而以专制体制替代整个文明形态,以今日之政治抉择取代总体上的文明评判,这既是理论逻辑的混淆,更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悲剧。以此等理念,人类历史将永远不会有进步坐标,任何时代的创造,都可能因其必然成为历史而被否定。不要忘记,即或我们自己,我们这个时代,也将被后来者评判。
从更为广阔的意义上说,我们要客观审慎地对待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传统,妥善寻求解决之道,而不能一概以反专制的理念简单否定我们的传统。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传统是什么?是“尚一”,是“执一”。我们的传统政治哲学,是“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一”,是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根基,五千年没有偏离。虽然,我们有千千万万人在不假思索地呼吁“民主”,然而,更有大于千千万万许多倍的人依然有着坚实的“尚一”根基。至少,我们的将近十亿的农民,尚不知“民主”为何物。唯其如此,我们民族要开创未来,要取得更大的历史进步,要在政治文明取得突破,必须面对的难题有两个基本方面:
第一个难题,便是解决好“尚一”传统政治文明的社会根基。
第二个难题,便是寻求能够兼容“尚一”的群策群力的历史道路。
这是东方文明的独特处,更是中国文明的独特处。
自远古洪荒,我们的民族便走着一条特立独行的历史之路。我们的文字,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政治文明,我们的社会伦理,我们的建筑风格,我们的衣食住行,我们的所有基本方面,都是在没有历史参照系数的大势下独立创造的。我们这个民族的最大不同,在于她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个不以信仰与独特生活方式为聚合纽带,而以文明内涵、文化方式为聚合纽带的民族。某种意义上,任何一个群体,只要踏进了华夏文明圈,写中国字并奉行中国式的多元生活方式,她便渐渐真正成了华夏民族。无论是先秦戎狄,还是帝国诸胡与匈奴,还是五胡乱华,还是宋元明清的周边民族群,乃至世界上最难融合的犹太人,都曾经大批量地成为我们民族的群体成员。唯其如此,传统文明对于我们这个民族的意义,远远大于其他任何民族。我们曾经五千年绵延相续的生命历史,证实了我们民族文明的强大生命力与无与伦比的创造力。假若我们要忽视乃至淡漠我们民族的文明传统,而要硬生生奉行“拿来主义”,我们必然会走向巨大的不可预测的历史误区。
上述几个方面,是对“非秦”三大理念的历史辨析。
“非秦”三大理念是:暴秦论、落后文明论、专制论。
我没有将对诸如商鞅、秦始皇等轴心人物的评判列为“非秦”理念的基本问题,只是因为历史人物的史料相对确定,需要澄清的事件与客观因素不很多。历史论说对历史人物的不同评判,几乎完全是认识与理解的问题,尽管这种认识与理解也基于整体否定秦文明而生。另一个原因是,我对相关历史人物的理解,已经在整部书中作出了依据史实的艺术再现,不需要再以论说方式去概括了。
八、秦帝国骤然灭亡的两个最重大原因
秦帝国突然灭亡的原因,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巨大谜团。
揭示这个谜团,对于全面认知中国原生文明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任何历史秘密,大体都基于两个原因形成:其一是资料物证的巨大缺失或全部缺失,导致后人无从认知评判,诸多历史古国的消亡谜团与民族的断裂黑洞,都是这样形成的。破解这种历史秘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史料与证据的发现。其二是人为地扭曲真相,历史烟雾长期弥散,而使简单化的谬误结论成为传统主流,导致后来者文明探究的艰难寻觅。秦帝国灭亡之所以成为谜团,盖出第二原因也。破此等历史秘密,起决定作用的则是探究者及其所处时代的认知能力。
两千余年对秦亡原因的探究,一直与对秦政的总体评判紧密联系在一起,与“暴秦”说互为论证,形成了一个已经板结的主流定式,其结论极其简单明确:暴政亡秦。但是,大量的历史事实已经呈现出一个基本结论:秦政是一个伟大的文明体系,秦政并无暴虐特质。以中国历史作纵向对比,从项羽复辟集团毁灭帝国文明的暴政暴行开始,秦之后的大暴政导致的大劫难屡屡发生。与其相比,秦政文明水准远远高于其上。这一文明水准,主要指两个基本特征:一则是大规模的文明创新性,二则是大规模的建设性。这两个基本点,其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时代都无可比拟。是故,秦政绝不是中国历史上的暴政时期。
以人类文明史作横向对比,秦政则是同时代人类文明的最高水准。大体同时代的西方罗马帝国的残酷暴烈,与秦帝国的法治文明根本不可同日而语。举凡人类在自然经济时代的野蛮标志,都是西方罗马帝国及中世纪的专属物:斗兽场、奴隶角斗士、初夜权、奴隶买卖制、领主私刑制、贞操带、以掠夺为实质的宗教战争等等等等,其触目惊心,其阴暗恐怖,尽出西方落后文明也。这是历史的事实,不能因为西方社会今日的相对文明发达而否定其历史的野蛮性。客观地说,相比于西方罗马帝国,秦帝国的文明水准至少超过其半个时代,或者说高出其半个社会形态。
唯其如此,指控秦帝国“暴政”,并极其武断地以此作为秦亡基本原因,既缺乏基本的历史事实依据,又与高端文明时代的审视理念显然不合,是有失公正的。就历史观而言,我们不否认秦政与秦亡的内在联系,我们更对基于探究历史经验教训而研究秦亡与秦政之间的因果联系,表示由衷的敬意。我们只对缺乏历史依据的“暴政亡秦”说给予必须的否定,并客观公正地论述我们的理念。
要探究秦亡奥秘,首先得明确两则根基。
其一,将作为文明体系的帝国创造物——秦政体系,与作为权力主体的秦帝国区别开来,建立一种明确的认知:权力主体之与其文明创造物,是两个具有不同运行逻辑的各自独立的主体。两者之间有联系,但并无必然的兴亡因果关系。秦帝国的速亡结局,并不必然证明其文明体系(秦政)的暴虐。秦二世赵高政权的暴虐杀戮,只是帝国权力主体在历史延续中的变形,而不是作为帝国创造物的秦政的必然延伸。
其二,探究秦帝国灭亡奥秘,必须从高端文明时代应当具有的历史高度,透视解析那个特定时代的广阔的社会历史联结,寻觅导致其速亡的直接原因,以及更为深广的社会因素。任何简单化的方式,都只能重新陷入历史的烟雾之中。
从史料角度说,基本事实是清楚的,秦亡并无秘密可言。秦亡原因的探究,更多侧重于对既定历史事实以高端文明时代的价值理念给予分析与认定,而不是呈现新的史料证据,提供新的历史事实。这里的前提是:我们这个民族对历史事实的记述是大体完整的,没有重大遗漏的,历代分歧甚或烟雾的形成,原因不在事实不清,而在是非不明。
综合当代所能见到的全部基本资料,我们可以认定:秦帝国突然灭亡,有两个最为重大的原因:其一,是突发政变所导致的中央政权突然变形;其二,是战国传统所形成的巨大社会惯性,导致整个社会迅速地全面动荡。突发政变是秦亡的直接原因,战国惯性则是秦亡的基础原因。这两个原因所涉及的历史事实,大体都是清楚的。尤其是突发政变,更是人人皆知的历史事实。战国传统所形成的社会惯性,却历来为史家与社会所忽视,然也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是故,我们的探究重点不在新史料,而在新认知——高端文明时代所应当具有的历史透析能力。
其一,突发恶性政变,导致中央政权结构全面内毁。
秦帝国在权力交接的转折时期,突然遭遇恶性政变,历史异数也。
异数者,匪夷所思之偶然性与突发性也。对于秦始皇之后的权力交接,历代史家与社会意识都有这样一个基本评判:若由长公子扶苏继位,秦帝国的历史命运必然大不相同。其时,扶苏的品性与才具已经得到了天下公认,“刚毅武勇,信人奋士”,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社会声望,连底层平民陈胜吴广等尚且知之,朝廷郡县的大臣吏员更不用说了。当时的始皇帝与天下臣民,事实上已经将扶苏作为储君对待了。尽管在施政宽严尺度上,扶苏的宽政理念被更看重复辟严重性的始皇帝否定了,但就其实际处置看,扶苏的重要性丝毫没有减弱。当此之时,历史却突兀地呈现出一幅最荒诞的画面:始皇帝突然死于大巡狩途中,最不成器的少皇子胡亥,突兀成了秦帝国的二世皇帝!
这一突兀变化的成因,及其演进环节所包含的具体因素,始终无法以常理推断。几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是突发的,几乎任何一个因素都是突然变形的,都不具有可以预料的逻辑性。突发性与偶然因素太多太多,教人常常不自觉地产生一种历史幻觉:莫非这当真是古人所谓的天意?
透析这场政变对秦帝国的直接的全面的内毁,认识其突发性与偶然性这一特质,是极其重要的。唯其突发,唯其偶然,唯其不可思议,才有了秦帝国中央政权的坚实结构迅速瓦解崩溃,才有了帝国臣民依然本着奉公守法的传统精神,在连番惊愕中不自觉接受了权力轴心极其荒诞的恶性作为。恶性政变突发,农民暴动又突发,秦帝国所有足以纠正中央恶变的政治力量,都因为没有起码的酝酿时间,而最终一一宣告失败。从根本上说,政变的突发性与农民举事的突发性聚合,决定了其后帝国命运的残酷性。这场突发政变所汇聚的历史偶然性因素,大体有如下方面:
始皇帝年近五十而不明白确立扶苏为太子,偶然性一也。
始皇帝明知身患疾病而坚执进行最后一次大巡狩,偶然性二也。
始皇帝大巡狩之前怒遣扶苏北上九原监军,偶然性三也。
始皇帝最后一次大巡狩,于诸皇子中独带胡亥,偶然性四也。
始皇帝中途患病而遣蒙毅回成阳,偶然性五也。
始皇帝在蒙毅离开后以赵高兼领符玺令,偶然性六也。
始皇帝于沙丘行营病情突然加重,偶然性七也。
突发病情致始皇帝未能在死前写完遗诏,偶然性八也。
突发病情未能使始皇帝召见李斯会商善后,偶然性九也。
长期忠诚无二的赵高突发人性变形之恶欲,偶然性十也。
栋梁重臣李斯之突变,最为不可思议,偶然性十一也。
扶苏对假遗诏之缺乏辨识或不愿辨识,选择自杀,偶然性-卜二也。
蒙恬、蒙毅相继入狱,蒙恬被逼接受自杀,蒙毅被杀,偶然性十三也。
王翦、王贲父子于始皇帝生前病逝,偶然性十四也。
李斯一错再错,大失前半生节操才具,终致惨死,偶然性十五也。
胡亥素质过低而近于白痴,偶然性十六也。
秦帝国功臣阶层因李斯突变而分化不能凝聚,偶然性十七也。
赵高之恶欲野心膨胀变形,大出常理,偶然性十八也。
陈胜吴广之“闾左徭役”突发暴动,偶然性十九也。
关中老秦人人口锐减,对恶性政变失去强大威慑力,偶然性二十也。
必须申明的是:上述偶然性,并非指这些事件或因素是无原因爆发,而是指恰恰在这一时刻爆发的突然性。譬如最为关键的两个人物——赵高与李斯的突变,可谓这种偶然性的典型。以赵高前期表现与功绩,始皇帝对其委以重任且信任有加,是完全正常的,几乎是必然的。唯其如此,赵高的人性之恶变突然发作,并无必然性,确实是一种人性突变的偶然性。若说赵高从少年时代起便是一直潜藏在始皇帝身边的奸佞或野心家,是十分滑稽的。李斯更是如此,以其前期的巨大功绩与杰出才具,及其自觉的法家理念与几次重大关头表现出的坚定政治抉择,实在不可能在其与蒙恬的地位高低上计较。然则,李斯恰恰接受了赵高说辞,恰恰计较了,这是必然性么?仅仅以李斯青年时期的“厕鼠官仓鼠”之说,便认定李斯从来是一个私欲小人,同样是滑稽的。李斯与赵高,都是英雄与魔鬼的无过渡对接的异常人物,其突然变异,无疑隐藏着人性潜质的巨大秘密。但是,从社会原则与政治原则出发,任何时代的人事任用都只能遵循实践法则,以人物的既往历史去判定,而不可能以极少数的突然变例去判定。从本质上说,赵高与李斯的政治地位,是其努力奋争的结果,是历史的必然。从人事任用权力说,始皇帝重用赵高李斯是合乎逻辑的,同样是必然的。唯其如此,赵高李斯的突然的巨大的变异,实在是一种不可预知的偶然性。
种种偶然性导致的这场政变,是历史上摧毁力最强的恶性政变。
作为一种权力更迭的非常态方式,政变从来存在于从古至今的政治生活之中。就其结局与对历史的影响而言,政变有三种:一种是相对正义方发动的良性政变,譬如后世最著名的李世民玄武门之变;一种是仅仅着力于夺权而不涉及国策,无可无不可的中性政变,譬如赵武灵王末期的政变,以及后世的明成祖朱棣政变;第三种便是破坏力最强的恶性政变,其典型便是始皇帝身后的赵高李斯政变。
这场政变之所以成为恶性政变,是由其主要发动者的特质决定的。这一政变的轴心人物是赵高、胡亥、李斯三人。三人的具体谋求目标不同,但目标的根基点相同:都是为了谋求最大的个人利益,或为私欲所诱惑。其最为关键的李斯与赵高,都是帝国的赫赫功臣,赵高掌内廷大权,李斯掌国政大权,既有足够大的权力影响,又有足够大的社会声望,同时更有改变始皇帝既定意志的权力手段。
然则,政变之所以成为恶性政变,并不在于政变开始与过程中的权谋与恶欲,而在于政变成功之后的再度恶变。若胡亥即位后,赵高与李斯同心为政,妥善推行李斯已经在始皇帝在世时开始了的适度宽政,减少徭役征发,而避免了农民的突发暴动,这场政变完全可能成为无可无不可的中性政变。然则,事情没有按照正常的逻辑发展,而是再度恶变,大大偏离了李斯卷入政变的初始预期。这里,决定性的诱发因素又变成了胡亥。胡亥即位后,低能愚顽的享乐意识大发作,进一步诱发了赵高全面操纵国政的野心,并最终导致了赵高再次发动政变杀了胡亥。在这再度恶变的过程中,李斯几欲挣扎,几欲将国政扳回常态,然由于已经与帝国权力层的根基力量疏远,李斯的努力显得苍白无力,终于陷入了赵高的阴谋而惨死。
因再度恶变,这一政变终于走上了恶性道路。
恶果之一,秦帝国坚实的权力结构迅速崩溃。在赵高“诛大臣而远骨肉”的残酷方略下,嬴氏皇族被大肆杀戮,帝国功臣被一一剔除,中央政权发生了急剧的恶变。
恶果之二,反其道而行之的种种社会恶政——大工程不收反上,大征发不减反增,赋税征收不轻反重,迅速激发了激烈的民众反抗,由此而诱发复辟势力全面复活,使社会动荡空前激烈且矛盾交织难解,大灾难终于来临。
恶果之三,秦帝国群策群力的施政决策方式荡然无存,骤然转变为胡亥赵高的荒唐臆断。中央决策机构全面瘫痪,以致胡亥对农民暴动的社会大动乱程度的荒唐认定,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纠正。在始皇帝时期,这是无法想象的。
恶果之四,中央政令的荒谬,与社会治情严重脱节,致使郡县官吏无所适从,纷纷生出疏离之心。天下政务几近瘫痪,军力财力无法凝聚,无力应对愈演愈烈的社会动乱。
恶果之五,恶政导致秦帝国边地主力大军人心浮动,战心丧失,战力大减。九原主力军固然粮草不济,岭南主力军固然山高水远,然若不是恶政猖獗,以秦军之顽韧苦战传统,必全力以赴挽救国难。以章邯之刑徒军,尚能在平乱初期连战大捷,若秦军主力全面出动,稳定大局当不是难事。事实却不然,除了王离一部,两大秦军主力皆未大举出动。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政治的恶变从根基上毁灭了秦军将士的归属感。败政恶政无精兵,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从政治特质决定军事特质的意义上说,秦军的声威骤然消失,并非不可思议的秘密,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政治的恶变。
综上所述,秦帝国灭亡的直接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其二,战国大争传统形成的巨大惯性,导致了空前剧烈的全面动荡。
秦末动乱之快速剧烈,在整个人类历史上独一无二。
仅仅一年,天下大势面目全非。自古所谓天下大势,通指三个基本面:一曰朝局,二曰民治,三曰边情。朝局者,政情轴心也。民治者,人心根基也。边情者,存亡之首也。对此三个基本面的总体状况,古人一言以蔽之,统归于“治乱”两字。天下稳定康宁谓之治,天下动荡纷扰谓之乱。是故,治乎乱乎,天下大势之集中表征也。
从始皇帝病死沙丘的公元前210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公元前209年七月大乱之时,堪堪一年,天下由盛大治世陡然化作剧烈乱世,转折之快如飓风过岗万木随向,实在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一次大象飞转。及至大泽乡九百徭役揭竿而起,竟能达到“旬日之间,天下响应”的激速爆发之势,为后世任何大动荡所望尘莫及。在社会节奏缓慢的自然经济时代,煌煌强势一年急转直下,实在是不可思议的。在中国乃至整个人类历史上,事实上也只有这一次。
历代史家解释这一现象,无不归结为秦“暴政”蓄积已久,其发必速。所谓“天下苦秦久矣”,正是此等评判之依据。实则不然,这种轰然爆发而立即弥漫为整个社会大动乱的现象,固然与秦二世恶政有直接关联,也与始皇帝时期的帝国施政有关联,但不是必然性关联,尤其不是长期“暴政”激发一朝大乱的必然性因果关联。基本的原因是,秦帝国并非暴政,更不是长期暴政。秦末大动乱其所以骤然爆发且立即全面化,其所以成为人类历史之唯一,根本的原因,取决于那个时代独有的特质。不理解或有意忽视这一特质,则无法深刻解析这一历史现象。
秦末社会的独有特质,在于战国大争传统依然是主导性的时代精神。这种精神,决定着时人对种种事件的认知标准,也决定着随之而来的反应方式与激烈程度。为此,要深彻体察两千余年之前的那场剧烈大爆发,首先得理解那个时代的价值理念,理解那个时代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足以解释其普遍而剧烈的反应,不足以解释其大规模地酷烈演进。作为解析人群活的历史奥秘的探索者,最不能忽视的,便是发掘那个时代已经被史书风干了的鲜活要素。否则,曲解是必然的。
首先要关注的大背景,是秦帝国建立后不同群体的社会心态。
秦帝国恶性政变发生之时,一统天下尚只有短短的十二年。无论以哪个时代的变化标尺衡量,十二年,都是个太短太短的时段。其时,七大战国生死拼杀的那一代人,全部正在盛年之期。新生一代,尚处于上一代人的风信标之下。家国兴亡所导致的巨大的精神鸿沟,尚深深植根于种种社会群体之间,尚有很远的距离才可能弥合。就权力层面说,战胜者成了一统天下的君王与功臣,战败者则成了失国失地的臣民或罪犯。此间鸿沟,既不可能没有,也不可能不深。就民众层面说,战胜国臣民的主宰感、荣誉感与尊严感,以及获取巨大的战胜利益的愉悦感,都倍加强烈。灭亡国家的民众浓烈的沦丧感、失落感与自卑感,以及在社会利益分割中的不公平感,却鲜明地放大了。此间鸿沟,既不可能没有,也不可能不深。就关注焦点而言,作为战胜者的帝国政权与本体臣民,立即将全部心力投入到了大规模的文明创制之中,力图以宏大的建设功业达到人心聚化,从而达到真正的天下大治。作为战败亡国的山东六国臣民,其需求要复杂得多:民众孜孜以求的是,力图从统一新政中获得实际利益的弥补,获得精神沦丧的填充。六国贵族则殷殷渴求于复辟,殷殷渴求夺回已经失去的权力、土地与人民。此间鸿沟,不可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