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男童遗弃事件看《澳门基本法》更严谨

 

    香港特区日前发生了一宗「遗弃男童事件」, 一名在香港出生但父母均为内地居民的十二岁「双非」男孩,上周随母亲乘高铁从江西到香港四天,其母在上周五(七月二十一日)称男童身体不舒服,到香港广华医院登记求医后,独自离开,男童看医生后对医护人员表示被父母遗弃,揭发事件。该事件震惊香港社会,让逾二十万「双非」儿童群体的权益再次引起关注。联想到香港回归初期,有不少港人在内地所与子女到香港要求行使《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利,五百多名无证儿童云集人境处,声称他们已有香港居留权,要求申请居留;后来更发生「纵火事件」,迫使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向国务院提案,请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作了解释的系列事件,更显得在《香港基本法》之后制定的《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区居民的定义更为严谨,避免了发生类似香港特区「双非儿童」的事件。笔者当时是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委员及其居民权利义务专责谘询小组的成员,全过程参与了《澳门基本法》尤其是有关居民定义条文的谘询工作,现在回想起来,更感当时从中央到澳门,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到谘询委员会,在此问题上的严肃认真态度,保障了澳门回归后,在居民定义领域上争取到「平安稳定」环境的重大现实意义。

     实际上,在造成香港特区会有「双非儿童」现象,澳门特区却没有发生这种现象这个鲜明对比的议题上,关键是在于两部《基本法》对特区居民定义的差异规定。香港、澳门《基本法》均分别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条件.永久性居民,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非中国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这是两部《基本法》规定的居民资格的共同条件。此外,《澳门基本法》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还专门规定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葡萄牙人,有资格成为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

    在中国公民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方面,《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国公民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一、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子女。

    而《澳门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公民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是:一、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二、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从两部《基本法》的规定来看,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的中国公民,就是香港或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第一,在香港或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无论是出生于香港、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成立以后,均是香港或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第二,在香港或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符合此种居住条件的中国公民,无论是在香港、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成立以后在香港或澳门居住满七年,均可成为香港或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第三,无论是在特区成立以前或成立以后,已成为香港或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或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也可成为香港或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

   虽然从两部《基本法》的规定来看,中国公民成为香港或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原则上是相同的。但两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却有不同的表述。主要是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子女,在何种条件下有资格成为香港、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尽管两部《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相同的,但相比之下,《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表述更清楚、明确,避免了可能引起的歧义。

    按照《澳门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只要是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就自动成为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因而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也可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

    按照《澳门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虽不在澳门出生,但在澳门住满七年的中国公民,也有资格成为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只有在他们巳取得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资格后,他们在澳门以外地区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才自动成为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而他们在取得永久性居民资格之前在澳门以外地区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能自动成为澳门的永久性居民。所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很明确,只有自己已成为永久性居民后,自己所生的子女才自动成为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

   观《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尽管其立法原意是清楚的,其规定表明的是:中国公民在其已经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后,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才可自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该项规定的文字表述却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

   实际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就是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但第三项的规定幷没有明确符合第二项规定者,只有在其已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其在香港以外地区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才能自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三项的规定没有排除在尚未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在香港以外地区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可能。

    在起草《基本法》,特别是在起草《澳门基本法》时,有港、澳人士认为,香港、澳门人口众多,对外来人员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应从严限制外来人员定居香港、澳门。于是,在起草《澳门基本法》时,有起草委员提出建议,应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只有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其在澳门以外地区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才能成为澳门的永久性居民。于是,《澳门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就作了较《香港基本法》相应条款更明确的规定,使得《澳门基本法》对于永久性居民的规定,表述更清楚、明确,不会引起歧义。再加上澳门特区立法会在回归日「凌晨立法」就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发出规章》,因此,在澳门,关于居留权问题就没有太大的争议,有效地避免了在永久性居民资格认定上的争议和混乱。从而使得在澳门回归之后,没有发生「双非儿童」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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