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不可私有,财产不可公有

权力如刀,不能私有。

财产如命,不可公有。

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出自英国思想家、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著名作品《论政府》下篇。原句: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而加入了社会,成立了政府,把判决对错标准(立法)的制定,惩罚侵犯他人财产和自由的人(行政执行权)的这些权力交给了政府。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是怎么体现每个人的意志的呢,那就是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一个行动是大多数人都同意的,那么这个行动就认为是加入了这个政府里的人们的全体行为。政府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福利,也就是他们的财产,政府用来判定对错的标准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标准(也就是法律),管理社会里的人民(比如惩罚侵犯他人财产和自由的人)的根据应该是法律,而不是某个管理者的临时命令。

权力如刀,不能私有。因为权力施于外,是施加于每个社会个体的,是社会众多个体出于意愿让渡出来的权力汇总。管理社会的集团首先应该是多数个体同意的,同时权力运用的标准也应该是多数人同意的,也就是法律,而不是某个管理者的临时命令。

财产如命,不可公有。因为财产服务于内,是社会个体存续于世与人交换必需品的根本。财产公有即名义上为社会全体拥有,但被少数社会个体支配、使用、消耗、交换,违背社会逻辑,带来贪污、腐败、非法交换、出让财产。

权力如刀,不能私有。

财产如命,不可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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