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500

现在很多人结婚之前都会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更加公平的确保两个人财产的多少,以便万一面临特殊的情况,可以减少相关的纠纷。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是在婚后才签订的相关财产协议,这个时候很多人都会觉得疑惑,认为婚后再签订这样的协议会不会并没有效果。

国晖律师事务所也曾接受过这样的委托,委托来自苏女士。苏女士2016年的时候经人介绍和丈夫王先生相识,两个人于次年3月登记结婚。

两个人都是二婚,可能因为这样的缘故,二人都不愿意由其中一方管理财务,就连家庭开支也大多都是分摊,个人开销更是各自负责。

因此,两个人在婚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做出了一些约定,如“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承担各半……”,“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等。

自去年夏天开始,苏女士和王先生的关系开始恶化,并伴有争吵甚至打闹的行为发生。去年年底,苏女士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要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离婚要面临的财产分割问题,原告苏女士认为,当时双方是自愿签订婚后财产协议书的,这样的情况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昏后的财产约定应该是一样合法有效的。因此,现在双方离婚并无经济纠葛。

而被告王先生坚持认为,当初的协议是在他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主观意愿上就是不成立的;并且这份协议约定内容针对的也并非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因此他要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王先生提出,苏女士在银行的存款、证券公司的股票等其他款项共计10多万元,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平均分割。

对此,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该约定内容是明确的,是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所作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

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被告称该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上述约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应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称其实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事实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是按协议履行的,故被告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不能成立。依法判决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割财产。

 

站务

最近更新的专栏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