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在1951年从政府买的117亩地的土地证”是作废的,我说说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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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证(契)是作废的,不能单独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原因如下:1、1982年之后,有3次全国房地产权属普查登记,持证人没有参加普登换证,老证的权籍证明自然失效;如果参加普登,领取新证后,老证应该由发证机关收回。2、1958年国家对私改造,持证人所有的房地如果是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应该在当时“被改造”范围内,由政府“赎买”或进行“公私合营”,这需要查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档卷”判定。3、好像10年前,最高检有个司法解释,对这种持有老证契约的,如果其权属和使用状况、范围至拆迁时没有发生变化的,对“地大于房”部分的面积,按照拆迁补偿政策计算,需给予持证(契)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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