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两位被拍者尽管可以去告,但是法律绝不会站在他们一边

【本文来自《国企总经理与女子牵手逛街被拍,摄影师是立功还是该担责?》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和隐私权一样,都有一个限度和场合的问题。就像人的自由权利一样,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的确是享有肖像权,也享有隐私权,但是这种权利是在什么范围之内才拥有的,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在谈肖像权之前,应该先谈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人在私下里,包括家庭内、朋友之间、工作关系内部,或者是由当事人所定义的范围之内的一定权利,这些范围之内发生的事情不应该拿到大庭广众之中去公布、去谈论,因为这些事情和公众事务没有多少关系,不损害公共利益。例如,夫妻之间的亲密行为,男女之间的亲密关系,父子之间交谈,朋友之间的私下议论,公司内部的一些协调内容(需要定义)等等。但是甚至在这些关系中,私密程度和私密方法程度也是不同的,譬如夫妻之间、情侣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隐秘是有着预期的私密性,就是由于家庭本身就是一个有一定私密性的场域,人们期待发生在这个场域中的事情不会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被公布出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家丑不可外扬”。

但是朋友同事之间的私人关系则不具有这种预期的私密性,除非这种隐秘事件或交谈是有预先约定,要有一定的叮嘱,告诉对方不要外传,即所谓“法不传六耳”、“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种隐秘也是在一定场域中,即三两好友私下里的交流,但是一旦超过了二人则具有了半公共性。诸如饭局之类的,那就绝对属于半公共领域,没有什么隐私性,除非大家加入饭局的每个人都一致同意此饭局所说的一切必须不外传,这才具有隐私性。

另外一个近来让大家困惑的问题就是教师、教授们说的话是否具有隐私性质。因为每当有学生举报了言论不当的教师教授们,就会有一波人来谈隐私问题,这完全就是借着大家对隐私权利的场域性不够了解,企图将水搅浑。教室本身就是一个公共场域,在公共场域中所发表的言论并不具有私密性或隐私性,因为教师教授的职业性质决定,教学言论就是一个具有传播性的公共言论,不可能要求学生将其言论保密。所以教师教授们在进入教室的瞬间,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自己部分的隐私权利,把自己的说的所有的话都公布于众。教师教授们只有在和个别学生的私下谈话中才有某种隐私权利,而且是在预先约定的情况下,获得学生的同意,那才叫隐私。但是,由于教师教授的职业关系,他们和学生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对等,因为他们握有决定学生前途的权力,所以老师和学生之间的隐私行为和言论不得伤害学生的利益和权利。一旦违反这一点,即使双方事先有约定也是不能视为隐私的。

说清楚了隐私性,肖像权的范围就比较好理解了。肖像权也关系到场域问题,但是和言论、行为的隐私性相同,肖像也有相对应的场域问题。一般肖像也同私人关系一样,作为自己保存,家人朋友同事等等保存交流,都属于私人领域,肯定具有隐私性质。

问题在于肖像在公共场域中的使用。肖像在公共场域中的使用的禁忌之一就是其商业性,因为商业性也是一种公共性的问题。肖像的使用会涉及商业获利或名誉权利,所以必须获得当事人的许可。同时,肖像在公共场域的利用还存在着另外的可能,即非营利性,例如寻人启事,属于获得了许可。另外像通缉令、摄像头等等,这是因为公共安全问题。

但是过分强调公共场域中个人肖像的隐私性则会造成法律上和社会安全的复杂化和公共利益受损,例如个人会起诉摄像头的安装使用者,甚至过分的是连通缉犯都被打码了。所以目前法律对于肖像的商业用途管得比较严,而对名誉性的使用管得比较松,除非肖像者本人起诉名誉受到侵犯,这是需要证明伤害侵权的。这类侵权的例子就是那个下楼买饮料的女性,结果被人拍摄发布到网上造谣的,就属于双重侵权,因为拍摄者的目的是发到网上获取点击量,属于营利性侵权,其次使用肖像去捏造故事,属于名誉侵权。

在当前发生的这件事上,所谓侵犯肖像权并不成立,因为当时是在公共场域,尽管拍摄者动机在于营利,但是却并未用于营利。从名誉权来说,被拍摄者需要证明拍摄者用于不当获利,或者证明其拍摄不实损害名誉,或用于不当场所。拍摄者的照片一是并非不实,二是用于举报,属于正当用途,所以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

那两位被拍者尽管可以去告,但是法律绝不会站在他们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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