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义的标准——公平

昨天我说了作为普世价值的“互利”,今天我们来谈一下“公平”。

公平的概念虽然早已有之,但由于没有明确其存在的基础,理解上不免有诸多的歧义。在我们的互利模型中,可以用定量的方式来界定公平的边界。公平的标准位于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分工合作所形成的互利空间之中,是互利空间偏向中间值的一个区域,它由双方或多方的公平底线所构成。如果分配比例落在这个区域之内,就可以认为符合公平的标准。

这里要明确的重要一点是,公平并不是平等,将分配比例维持在公平域之内,并不意味着实行分配的平均主义。因为在分工过程中,不同的人所掌握的要素稀缺度不同,对合作剩余的贡献也存在差异,如果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就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并且会使合作效率大大降低。

分配比例要维持适当的差距,既不能小到使杰出的人才丧失奋斗的激情,也不能大到使平民阶层丧失公平的感受。根据我对“讨价还价”、“最后通牒”、“寡头博弈”、和“独裁者博弈”等各种博弈类型的分析(见《互利经济学》第二章内容),每一种博弈类型都存在着着这样一个包容性空间,即双方公平底线互不冲突的区域。分配比例向哪一个方向倾斜以及倾斜的比例,取决于各个利益集团在不同博弈模式中持有的要素权重。一个集团在特定的生存模式中具有的参与资本越具有稀缺性,它在利益分配的博弈中持有的议价资本也就越高。利益分配比例也就越向这个集团倾斜。

用通俗的话来说,一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与他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比如,我们在要求高福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高税收的义务。不能在要求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养老保障……的同时,拒绝税收的提高。一个掌握特殊权力的人,同时意味着他承担了更高的社会责任,如果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个职责,就破坏了公平原则。

公平不仅仅是维持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同时也是社会成员之间共同的利益体现和共同正义的标准,公平的实现,意味着所有参与方的利益实现,并且可以给所有参与方带来福利的改进,这也是公平可以作为普世价值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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