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危害国家安全!对视觉(中国)的处罚应是——死刑
今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年份,为了捍卫国家尊严,我们要划下一条清晰的红线。
关于视觉(中国)的种种行为,
别扯了,
什么2.75元一张付给摄影师,掉头敲诈使用方每张1万元,
什么打着维护摄影师版权的旗号勒索,最终摄影师拿不到一分钱,
什么钓鱼勒索商家、媒体,
什么被侵犯权益的演员、SOHO开发商是否可以控告视觉(中国)索赔1亿元,
什么如果视觉(中国)凭借摄影师作品诉讼成功,得到的赔偿99%应归摄影师所有,摄影师群体也许会力挺它,现在这吸血式的分成比例,摄影师们期待的侠客,结果得到的是恶霸......
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视觉(中国)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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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何去掉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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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简称是——视觉(中国),为何故意去掉括号“()”,在LOGO中只标注四个字“视觉中国”,造成你公司是国家级企业的假象?
谁授权你去掉这个括号的!
你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这条红线都可以随意践踏,那所有外资公司在华机构,都可以去掉这个括号“()”,冒充自己是两桶油这样的国家级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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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挑战国家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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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为国家和人民所有,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
某个公司或者个人,绝对不能声称自己拥有国家的象征,这种行为无异于声称自己拥有国家的主权。
售卖国家象征的版权,即使是提供售卖的平台,都罪不可赦,声称自己拥有国家的象征,无中生有地售卖这并不属于他们的版权,这就是在挑战国家主权、侵犯国家尊严、质疑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
然后我们说一下提供平台一方的责任。
自称拥有国旗的版权,和明知上传者不可能拥有国旗、国徽版权,还提供平台非法售卖,这两者都构成犯罪,这两种人都是犯罪链条上两个环节。
我们总不能说制毒的人有罪,贩卖毒品的人、提供吸毒场所的人无罪吧。
同样道理,自称拥有国旗版权的人,和提供售卖此“版权”平台的人,同样有罪。
《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长时间地提供平台,售卖国家象征的版权!你作为公司高管,你敢说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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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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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的柴继军,该公司的法人、高管、应该都已经年满十八岁了吧,都是成年人,没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吧,那就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不严厉处罚是不行的,因为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此次放过这种行为,或处理太轻,今后,就难免有其它人会效仿,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严惩这一个,是为了挽救无数个。
《刑法》
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好,我代表我个人,提出一点看法:既然有的人毫无敬畏,藐视国家尊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侵犯国家尊严、质疑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最高处罚是没收全部财产,和——死刑。
(本帖图片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