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悖论与平等的误解

在事实平等和机会平等都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之后,作为补救,西方思想家又提出了“权利平等”的概念。权利的平等通常有双重的含义:一重含义是法理认证层面,如不同的人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第二重含义是在法律层面,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先看第一个概念,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现实来看,权利从来都是和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平等对应的应该是义务的平等,但在资源禀赋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社会,每个人对社会事务的贡献不同,如果让承担不同义务的人,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事实上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结果是效率下降和普遍的贫穷,就如同我们过去实行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一样。形成所谓平等的悖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些人理解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实这是将良好的愿望与法律的现实混为一谈了。要说打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传统,中国比西方要早两千多年的时间。商鞅变法时,对当时犯法的太子,也就是日后的惠文王,加以处罚,因为不能直接对太子用刑,商鞅便将他的老师公子虔施以了劓刑,以示惩戒。虽然不能算是完全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当时已经是很了不起的做法了。

欧洲在1804年拿破仑制定《民法典》之前,一直都是实行蛮族习惯法和基督教宗教法。各个领主自己制定法律,自己审判案件,当然也没有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使在今天,西方社会也做不到这一点。比如日本天皇,二次大战犯了那么大罪,后来不仅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还坐在天皇的宝座上颐享天年。昭和天皇的叔父,朝香宫鸠彦亲王是南京大屠杀的直接指挥者,“杀死全部俘虏”的命令就是由他发布的。但战后并没有追究他的任何刑事责任,93岁逍遥终老。这背后的原因,显然是另一套解释系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另一重误解,以为是指司法程序的平等、司法判罚的平等以及司法赔偿的平等,事实上,在存在着财富和地位不平等的背景下,能否请的起大牌律师,有没有足够的资源影响舆论和司法判决,能不能出足够的钱摆平关键证人,穷人是无法和富人讲平等的。而熟悉司法判例的人都知道,每一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不会与另一个相重复,很难做出类比,这里裁量的标准不是平等,而是公平。

在历史上,“平等”口号的提出,其实是表达对不公平现象的不满,但却错把公平理解为平等,结果平等没有实现,反而连公平也给搞丢了。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尴尬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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