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山西“订婚强奸案”,中国妇女报连发三评

  • 你怎么能认定是QJ未遂?你可知道QJ案的细节(双方笔录中的动作过程)都是不公布的,你见过案档?你不认同就是法官QJ你的意志?你认同红灯行绿灯停就是社会QJ你的意志喽?作为一个男性尊重交往的女性是起码的教养,可不要向大同案的男主学习。同类人之间才会有同情。不要跟大同的男主共情,那是个渣男。

回复1

  • 很神奇,我前面的回复没有什么奇怪的用词和情绪宣泄,但是被删了。
    重发一遍,不过和前一篇回复的东西会不太一样。正好也算是重新整理了一次思路。
    首先,我没有见过案档,那你见过?我们双方评判这个事件的资料是相同的,但是得出不同的判断,这其实也很正常。在我看来,这个案子里男方主观意愿上有强奸的想法,没有发生实际的性行为。所以我觉得这是强奸未遂,而非强奸既遂。但我并没有说男方是无罪的。这叫共情男主?
    其次,你是否想用“共情男主”、“渣男”给我也加上一个道德束缚?这其实是无意义的。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这个案子,讨论的是司法公正性,而不是什么男女对立。不能因为他是个你口中的“渣男”,就要求给他的判罚罪加一等。这不是法律,这是情绪。
    第三,你用交规来作类比,这说明你没理解我的逻辑。交规在我看来不算QJ意志(可能是因为这两个字所以删了我的回复?),因为交规是所有人都要强制遵守的,那对于我,对于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但是山西大同案这次的判罚,或者说这一类的判罚,都是“重口供轻证据”,没有“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这是对于女性方的偏袒,是不公的。更何况,你自己也说了“你不接受不遵守法院的逻辑是你的自由,不接受但遵守还是识时务。”什么叫识时务?能认清形势﹐能变通,叫做识时务。一个法规,如果不能对所有人公平,如果需要某些人做变通,那不是在QJ某一方的意志,那叫什么呢?
    最后,你预设了我会学习大同案男方的可能性,我认为这是你对我的不尊重,请你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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