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地区:欲解决经济困难,必解决政治困局

  • wqw9955 Field Research+巨人肩上非小人
    《彬龙协议_百度百科 (baidu.com)》资料:
    彬龙协议(the Panglong Agreement)是由掸、克钦以及钦族领导人同缅甸总督执行委员会的代表于1947年2月12日签署于彬龙地区。彬龙(Panglong,也称为班弄)是缅甸北部掸邦境内一个小镇。协议签署的目的是,联合缅甸本部以及掸联邦、克钦邦、钦邦等少数民族地区,从英国殖民者手中争取独立。被称为缅甸国父的昂山将军在1947年7月19日被暗杀。而《彬龙协议》的原则在1947年9月24日通过的《缅甸联邦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彬龙协议》的重点是,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政治中享有充分自治,并且各个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享有民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特权
    《彬龙协议》正文:
    一次会议已在彬龙举行,出席此次会议的有:缅甸总督执行委员会一些成员,以及掸邦地区、克钦山地地区和钦族山地地区所有的土司以及代表。与会成员认为,通过与缅甸过渡政府密切合作,掸族、克钦族以及钦族地区将会更快实现自由。因此,全体与会者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山地人民的一位代表,在联合山地人民最高委员会代表的推荐下,并经由总督挑选之后,将会被任命为负责处理边疆事务的总督顾问。
    2.上述受到任命的顾问还将被任命为总督执行委员会成员,但不担任部长职务。边疆地区的事务也将根据国防与对外事务方面的宪制惯例,而被纳入总督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处理边疆事务的顾问将以相同方式被授予行政职权。
    3. 上述受到任命的顾问将获得2名副顾问的协助。这2名副顾问代表少数民族,但前提是他们并非所代表的少数民族的成员。2名副顾问应当在第一时间处理好所代表地区的各项事务,顾问应当在第一时间处理好其他边疆地区所有事务。按照宪制惯例,顾问及2名副顾问都应遵循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并履行职务。
    4.作为执行委员会成员,顾问是委员会中边疆地区事务的唯一代表。当讨论边疆地区有关事务时,副顾问有权出席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5.虽然总督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上所述将会扩大,但在边疆地区事务方面,它不会以任何方式剥夺这些边疆地区目前在国家政治中享有的任何自治权。这些边疆地区在国家政治中享有充分自治是一条根本原则。
    6.虽然在一个统一的缅甸境内划界并单独建立一个克钦邦的问题必须移交给立宪会议做决定,但是与会者一致认为,单独建邦是人心所望。为了实现如此目标,边疆地区事务顾问和2名副顾问在对1935年缅甸政府法案第2部分所列出地区——比如密支那和八莫等地区——进行管理时应当进行协商。
    7.边疆地区公民将享有各项权利和特权。这些权利和特权被视为民主国家的根本。
    8.本协议中所认可的各项内容,不能损害目前已赋予掸联邦的财政自主权。
    9. 本协议中所认可的各项内容,不能损害克钦山地以及钦族山地目前从缅甸财政收入中获得财政援助,执行委员会将偕同边疆地区顾问及副顾问一起,审查克钦山地及钦族山地是否能实行同缅甸本部及掸联邦地区相类似的财政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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