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来北往》:马魁同志不该牺牲!

  • 追小偷导致小偷伤亡的,要负刑事责任吗? 
    作者:诉辩者
    追小偷导致小偷伤亡的新闻我们经常看到。比如,福建漳州发生过失主追小偷时因为雨天路滑,把小偷拉扯倒地,造成小偷死亡的案件;江苏盐城、淮安都发生过小偷跳入河中,追小偷的失主不救助,小偷溺亡的案件。那么,这类案件,追小偷的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上,上述案件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追小偷的人直接造成小偷伤亡;二是、小偷陷入危险后,追小偷的人没有救助,导致小偷伤亡。

    抓小偷的人直接造成小偷伤亡
    如果财物还在小偷手里,追小偷的行为就是具有挽回财产性质的防卫行为,这个问题就涉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只要挽回财物的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就都在防卫限度内,属于正当防卫,不成立任何犯罪。

    比如,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小偷偷了摩托车后,失主马上发现,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追赶。在小偷减速拐弯时,失主驾车靠近小偷,想逼停小偷,但不小心将小偷撞倒在地,造成小偷牙齿掉了三四颗,颅脑和面部受到损伤,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此时失主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对于给小偷造成的伤害,失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防卫手段看起来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却造成了重大损害,该怎么办呢?福建漳州的案子就是这种情况:蓝某发现陈某偷他养的家禽,就追赶陈某,快追上陈某时,蓝某伸手从后面抓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甩挣脱蓝某,由于当时雨天路滑,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蓝某拉小偷衣袖试图抓住小偷本身似乎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最后造成了小偷死亡这一重大损害。那么,蓝某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实际上,行为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要以结果为依据,不能脱离结果判断。本案从结果看已经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这就说明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但是这种情况下蓝某对于发生死亡结果基本没有预见可能性,所以最后也无需追究蓝某责任,而是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就可以了。



    小偷自己陷入危险,抓小偷的人没有救助
    首先,如果小偷虽然陷入危险,但并没有救助的可能的,对于出现的结果,由小偷自己负责,抓小偷的人不承担责任。比如雨天路滑小偷自己摔倒受伤的,或者小偷在逃跑过程中撞向电线杆当场死亡的,又或者在开车把小偷扭送到派出所的过程中小偷自己跳车身亡的,抓小偷的人都没有责任,小偷责任自负。

    但问题是,如果小偷陷入危险后有救助可能,抓小偷的人没有救助,造成小偷伤亡的,抓小偷的人要不要负责?这需要分情况讨论。

    下页接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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